在企業拆遷過程中, 法律上也賦予了我們法定的保護合法權益時間, 我們應該怎樣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利呢?如果你忽視了一些期限,
1,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資訊公開申請, 能夠當場答覆的, 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 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 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 並告知當事人, 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2,申請行政覆議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覆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3, 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覆議決定的, 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覆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申請人可以在覆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即對於行政覆議不服的, 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希望各位涉及到拆遷的個人或者企業主, 要記清每個階段自己應該做什麼, 以免讓自己利益受到損失。 要正確理智的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