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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被拆遷過程中,法律上有哪些維權期限?

在企業拆遷過程中, 法律上也賦予了我們法定的保護合法權益時間, 我們應該怎樣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利呢?如果你忽視了一些期限,

一旦過期, 就會喪失通過法律救濟的機會。 在行政訴訟期限內, 又不提起訴訟, 一旦過了訴訟時效, 再去主張將無濟於事。

1,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資訊公開申請, 能夠當場答覆的, 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 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 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 並告知當事人, 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2,申請行政覆議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覆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 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的, 經行政覆議機關負責任批准, 可以適當延長, 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3, 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覆議決定的, 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覆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申請人可以在覆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即對於行政覆議不服的, 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希望各位涉及到拆遷的個人或者企業主, 要記清每個階段自己應該做什麼, 以免讓自己利益受到損失。 要正確理智的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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