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實用」“零口供”、“疑罪從無”、“被告人翻供”……這些案例給我們提供了哪些啟示?

1.于英生申訴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25號)

【裁判要點】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 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面。 檢察機關既要依法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生效刑事裁判,

又要注意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環節

有效發揮監督制約作用, 努力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發生。 在監督糾正冤錯案件方面, 要嚴格把握糾錯標準, 對於被告人供述反復, 有罪供述前後矛盾, 且有罪供述的關鍵情節與其他在案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重大矛盾, 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 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2.陳滿申訴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26號)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石, 認定案件事實, 必須以證據為根據。 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式查證屬實, 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對於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等實物證據, 未經鑒定, 且在訴訟過程中丟失或者毀滅, 無法在庭審中出示、質證,

有罪供述的主要情節又得不到其他證據印證, 而原審裁判認定被告人有罪的, 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3.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27號)

檢察機關辦理審查逮捕案件, 要嚴格堅持證據合法性原則, 既要善於發現非法證據, 又要堅決排除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排除後, 其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 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要加強對審查逮捕案件的跟蹤監督, 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及時收集證據, 促進偵查活動依法規範進行。

4.被害方證據不是認定電信詐騙犯罪數額的必要證據(人民司法2017.14)

【裁判要旨】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的電信詐騙, 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被害人,

而在案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詐騙數額的, 不應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對應查實為由將相應的詐騙金額排除在詐騙犯罪數額之外。

【案號】一審:(2015)崇州刑初字第354號二審:(2016)川01刑終86號

5.毒品來源存疑案件的證據審查(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 毒品實物不屬於直接證據, 不能天然建立與被告人的客觀聯繫, 需要以勘查筆錄、扣押筆錄等證據為媒介, 通過印證證明方式建立與被告人的聯繫。 對於毒品來源存疑的案件, 應本著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 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斷。

對販毒人員控制車輛內毒品的認定(胡曉明17)

【裁判要旨】對從販毒人員控制車輛內查獲的毒品, 應當根據證據裁判的原則,

審查販毒人員與毒品及車輛具有關聯性、控制性的證據, 堅持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準確認定事實。

6.運用間接證據認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如何運用間接證據認定零口供案件, 先以間接證據直接證明的間接事實為基礎, 通過間接事實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關聯性, 構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實, 同時根據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推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 再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為基準綜合認定案件事實。 此外, 在證明標準上, 要強調排除行為人無辜的可能性。

7.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證據認定與特情引誘(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對於毒品案件中誘惑偵查合法性的審查, 可依據被告人前科經歷、犯罪時表現、積極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觀標準,

結合誘惑的物件特徵、誘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範圍等客觀標準來進行綜合判斷。

8.排除合理懷疑及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人民司法2016.02.020)

【裁判要旨】對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認定應當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才能認定為證據確實、充分;對無法查實犯罪行為發生時間的,在適用新舊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時,應當基於有利於被告人的考慮堅持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同一犯罪行為,應遵守禁止重複評價原則,不可既作為入罪標準又作為法定刑升格標準予以雙重評價。

【案號】一審:(2014)滬二中刑初字第16號

9.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標準(人民司法2016.02.035)

【裁判要旨】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懷疑,首先看指控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否都有確定、合法的證據予以證實;其次要看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相互對抗的情況以及是否能將對抗解除;此外,還要看案件證據是否符合證明責任分配、口供補強及當面質詰等證據規則要求。

【案號】一審:(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號二審:(2014)渝高法刑終字第00175號

10.集資詐騙案的程式規範(人民司法2016.02.039)

【裁判要旨】涉眾型集資詐騙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構成程式違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經審查與原始證據核對無異後的傳來證據可作為定案證據;審計報告並不是集資詐騙類案件的必要證據,一審法官依據卷內證據依法計算出犯罪數額正確的,二審法院應予認定;對被告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應結合其主客觀行為做出最終評價,並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確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號】一審:(2014)碑刑初字第27號二審:(2015)西中刑二終字第100號

11.非法證據審查、處理的標準及原則(人民司法2016.05.004)

【裁判要旨】對以非法搜查收集的物證、事先可能威脅了被告人的審訊錄音錄影、指事問供及在多項書證中夾帶偽證等隱秘性強、評判標準模糊的證據,如何審查及處斷,目前鮮有論及。筆者認為,應當遵循查明偵查機關取證的過程是否客觀真實,審查中貫徹直接言詞證據原則,最終以相當理由判斷合法與否的標準及原則,認定前述證據為非法證據並堅決予以排除。

【案號】一審:(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號二審:(2012)粵高法刑三終字第251號重一審:(2013)穗中法刑一重字第16號二審:(2014)粵高法刑一終字第351號

12.無法證明取證合法的被告人口供應當依法排除(人民司法2016.05.010)

【裁判要旨】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原則上應當在一審程式中提出,但辯方在一審結束後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或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一審中提出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予審查。檢察機關承擔取證合法性的證明責任並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後果,檢察機關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應當依法排除,檢察機關不能提供證據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脅迫的可能,從而證明被告人供述自願性的庭審供述,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案號】一審:(2013)雲法刑初字第00437號二審:(2014)渝二中法刑終字第00012號

13.非法證據應當排除重複供述(人民司法2016.05.014)

【裁判要旨】非法證據是否應當排除重複供述,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重複供述的可采性關鍵在於其與原始供述之間因果關係的緊密程度。是否排除重複供述,核心在於非法取證方式是否影響了供述的任意性。

【案號】一審:(2014)雙流刑初字第32號二審:(2014)成刑終字第214號

14.對一審認罪二審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審查(人民司法2016.05.016)

【裁判要旨】被告人庭前供述被一審判決採信的,二審即可以成為非法證據排除的對象。被告人一審認罪,二審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雖不屬於一審結束後才發現的情形,也應當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被告人在不違背自己意願情況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屬於刑訊逼供收集的證據,沒有必要進行合法性調查。

【案號】一審:(2012)阜刑初字第00224號二審:(2013)皖刑終字第00167號覆核:(2013)刑一複47100422號

15.毒品來源證據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的處理(人民司法2016.08.011)

【裁判要旨】雖有下家指認,但綜合證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有罪判決標準的毒品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認定。對這類毒品犯罪案件,要注意對審判中發現的取證、舉證不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將司法建議回饋給偵查、檢察機關,促進毒品犯罪案件取證、舉證水準的提高。同時要注意瞭解事實關聯案件的處理情況,避免就同一事實作出矛盾認定。

【案號】一審:(2013)二中刑初字第108號二審:(2014)津高刑一終字第38號覆核:(2014)刑五複50035047號

16.對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與排除合理懷疑的把握(人民司法2016.11.022)

【裁判要旨】現代刑事訴訟中,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控訴方承擔證明責任已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被告人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但在特定情況下,被告人需承擔證明責任。排除合理懷疑是我國證據確實、充分標準在主觀方面的解釋與要求,是法官在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之後,產生的對於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內心確信。

【案號】一審:(2015)滬二中刑初字第92號

17.死刑案件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標準(人民司法2016.14.033)

【裁判要旨】死刑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在缺乏直接客觀證據且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應嚴格把握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標準,嚴格審查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是否查證屬實,是否相互印證,是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是否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是否唯一,推理是否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

【案號】一審:(2013)二中刑初字第1256號

18.毒品犯罪案件中技術偵查證據的審查和運用(人民司法2016.17.017)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技術偵查措施的採取較為普遍,對技偵證據效力的審查重點應為其合法性,兼顧其客觀性、關聯性。對技偵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包括程式和實體兩個方面。裁判過程中,技偵證據可採取庭審質證和庭外核實兩種方式,應最大限度保證辯護律師的參與知情權和被告人的異議權,對技偵證據採信應遵循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和補強原則。

【案號】一審:(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6號二審:(2015)遼刑三終字第00088號

19.疑罪從無原則的正確運用(人民司法2016.20.058)

【裁判要旨】在有證據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證據表明被告人可能無罪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經驗判斷和邏輯推理,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全案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證據與指控的事實之間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沒有達到內心確信並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案號】一審:(2011)經開刑初字第216號二審:(2013)沈刑二終字第230號

20.有瑕疵的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人民司法2016.20.050)

【裁判要旨】未成年被害人,特別是嬰幼兒被害人,由於其認知能力的局限,無法對整個案發過程作出客觀、完整的陳述,正常情況下,未成年被害人的陳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但如果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吻合,排除合理懷疑,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案號】一審:(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84號二審:(2014)穗中法刑一終字第106號

21.證據能力判斷和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掌握(人民司法2016.18.052)

【裁判要旨】在有數天提押未送還監室的線索印證被告人的刑訊逼供辯解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出具未刑訊逼供的書面說明,但不出庭作證,且不能提供該時間段內的同步錄影,結合審前供述前後矛盾、同案犯審前供述相互矛盾的情況,可判斷偵查人員出具未刑訊逼供的書面說明不具有證據能力。對證據的關聯性應根據經驗法則進行判斷,無關聯性則無證明力。

【案號】一審:(2009)昆刑初字第0439號二審:(2009)蘇中刑終字第0219號再審:(2014)蘇刑再提字第00002號

22.法官心證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運用(人民司法2016.26.053)

【裁判要旨】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內接應,接應人員通常會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當入境者對接應者進行指證時,就出現“一對一證據”的局面;當入境者沒有指證接應者時,在案僅有間接證據。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法官囿于證據相互印證的證明模式,則會遭遇證據證明力評價和事實認定的困難。在運用間接證據推理時,應關注證據體系的構建以及建立在證據體系基礎上的邏輯規則和經驗法則的運用,最終通過自由心證形成內心確信。

【案號】一審:(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8號二審:(2015)渝高法刑終字第00186號

23.辨認筆錄的證據效力判斷(人民司法2016.32.053)

【裁判要旨】在偵查機關組織的辨認活動中,辨認物件未被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之中,存在明顯暗示嫌疑,或者辨認過程由偵查機關聘用人員充當見證人,未在辨認筆錄中進行合理注明,又未對辨認過程錄音錄影,在此情況下製作的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案號】一審:(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號二審:(2013)黔高法刑一終字第14號

24.未製作提取筆錄的物證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人民司法2016.35.020)

【裁判要旨】偵查機關在收集物證、書證過程中,需要依法製作提取筆錄和清單,以反映物證的來源,從而在物證與案件事實之間建立起關聯性。對於沒有製作提取筆錄的情形,需要偵查機關作出合理解釋,如果能夠以其他方式反映物證來源的,仍然可以採納作為定案證據。針對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屬於訊問人員未掌握的內容,則屬於“先供後證”模式,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案號】一審:(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73號二審:(2015)浙刑三終字第47號

25.重複性供述的排除規則和對翻供的審查(人民司法2016.35.023)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受刑訊逼供行為持續影響而作出的與之前供述基本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與受刑訊逼供後所作的供述一併排除,但是,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接受檢察人員訊問時自願作出的有罪供述不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真實性,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審查。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庭審中不供認,缺乏足夠的客觀證據印證其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的,不能採信其庭前供述。

【案號】一審:(2014)通中刑初字第23號二審:(2015)吉刑三終字第13號

26.言詞證據與視聽資料衝突時應採納視聽資料(人民司法2015.06.105)

【裁判要旨】同題。

27.如何運用證據推定非法佔有的目的(人民司法2015.08.026)

【裁判要旨】目的屬於人的主觀方面,較之客觀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內隱性。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採用推定的方法。運用推定必須是在有證據證明基礎事實的前提下,運用邏輯和經驗法則,推斷行為人主觀的目的。在適用推定的基礎上,則主觀方面事實的證明責任轉移,是否明知、故意、佔有目的等主觀事實由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則推定的事實——被告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目的事實成立。被告人提供證據反駁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推定僅需具有高度蓋然性,無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案號】一審:(2014)一中刑初字第925號二審:(2014)高刑終字第311號

28.對明知幼女的認定及對未成年人強姦幼女的量刑(人民司2015.10.022)

【裁判要旨】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年齡上,應貫徹對幼女的最高限度保護和對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則,除非辯方有確鑿的證據能證明行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對方系幼女。對具有戀愛關係的未成年人之間的性侵行為應該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中“寬”的一面,在對被告人量刑上要與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區別。

【案號】一審:(2014)靜刑少初字第8號二審:(2014)一中刑少終字第26號

29.死刑案件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證據標準(人民司法2015.14.014)

【裁判要旨】在現場缺乏直接的客觀證據,被告人又翻供的情況下,命案事實的認定應當重點把握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標準。比如在排除被告人口供系通過刑訊逼供等違法手段獲得的前提下,其口供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意見及其他證據相互吻合和印證,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得出唯一性結論的,應當認定案件證據確實、充分,達到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

【案號】一審:(2011)徐刑初字第0011號二審:(2011)蘇刑一終字第0092號重一審:(2014)徐刑初字第00016號二審:(2014)蘇刑三終字0063號

30.以被害人陳述為核心構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證據標準(人民司法2015.14.027)

【裁判要旨】性侵案件有其不可忽視的特殊性,無論是姦淫幼女類案件亦或猥褻兒童類案件,由於犯罪過程較為隱蔽,證據形式較為單一,決定了上述案件不能對直接證據的採集提出過高要求。在被告人拒不供認的情況下,應重點審查被害人陳述,並以被害人陳述為核心構建證據鏈條,考察案發經過是否及時、自然,被害人陳述是否真實、合理,與其他證據是否能相互印證,被告人辯解是否合理,最終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案號】一審:(2014)黃浦刑初字第885號二審:(2015)滬二中刑終字第111號

31.證據能力判斷和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掌握(人民司法2015.18.052)

【裁判要旨】在有數天提押未送還監室的線索印證被告人的刑訊逼供辯解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出具未刑訊逼供的書面說明,但不出庭作證,且不能提供該時間段內的同步錄影,結合審前供述前後矛盾、同案犯審前供述相互矛盾的情況,可判斷偵查人員出具未刑訊逼供的書面說明不具有證據能力。對證據的關聯性應根據經驗法則進行判斷,無關聯性則無證明力。

【案號】一審:(2009)昆刑初字第0439號二審:(2009)蘇中刑終字第0219號再審:(2014)蘇刑再提字第00002號

32.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人民司法2015.20.025)

【裁判要旨】指控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所做的部分相互矛盾且與現場監控錄影相矛盾的有罪供述,且缺乏指向性明確的客觀性證據或言詞證據相佐證,又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不能由證據得出唯一的結論,應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案號】一審:(2014)潮中法刑一初字第9號二審:(2015)粵高法刑三終字第393號

33.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證據把握(人民司法2015.20.101)

【裁判要旨】在基礎事實存在諸多疑點,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也不能排除被告人辯解意見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的情況下,不能僅因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而推定被告人對其被查獲的毒品存在販賣的故意。在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對其被查獲的毒品具有販賣、運輸、走私等犯罪故意的情況下,對其持有該毒品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號】一審:(2014)佛順法刑初字第3158號二審:(2015)佛中法刑一終字第116號

34.證據存疑案件的審查判斷及處理原則(人民司法2015.22.018)

【裁判要旨】對於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現有證據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對這樣的疑案,應當恪守證據裁判規則,摒棄疑罪從輕的做法,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從法律上推定被告人無罪。

【案號】一審:(2011)東中法刑一初字第99號二審:(2012)粵高法刑一終字第455號重一審:(2013)東中法刑二重字第1號二審:(2014)粵高法刑四終字第127號

35.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證據審查(人民司法2015.24.019)

【裁判要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於其本身具有隱蔽性、證人少、物證少、供證矛盾等特徵,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事實真相難以辨明。尤其是在被告人作無罪供述的情況下,要查清案件事實,更是難上加難。口供雖是證明被告人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證據,但也並非無口供不能定案。在此類被告人拒絕認罪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出庭對質的機會,運用邏輯和經驗規則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在被害人陳述的事實基礎上,通過間接證據的印證和補強,準確認定事實。

【案號】一審:(2013)安市刑初字第103號二審:(2014)黔高刑二終字第58號

36.供證關係在證據審查及事實認定中的價值分析(人民司法2015.24.022)

【裁判要旨】供證關係是指被告人供述與其他證據(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之間形成的時間及邏輯上的先後順序,包括先供後證與先證後供兩種情形。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供證關係在審查判斷證據及事實認定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其中,在先證後供模式中,如果其他直接客觀性證據單薄,認定被告人有罪時要慎重。但在先供後證模式中,如果根據被告人供述或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證據,且其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互相印證,則可以認定有罪。

【案號】一審:(2014)浙甬刑一初字第64號二審:(2014)浙刑三終字第141號

37.在主要依靠言詞證據、間接證據的情況下對雇兇殺人犯罪事實的認定(人民司法2014.02.017)

【裁判要旨】受雇者犯罪事實清楚,但雇凶者系經過精心策劃後幕後操縱犯罪,且從偵查階段即開始翻供,認定雇凶事實缺少有力的客觀性證據。經綜合分析全案證據,特別是充分運用證據印證規則,在案證據證實雇凶者對於受雇者完成作案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雇凶者的翻供內容和理由均不成立,足以認定雇兇殺人事實。

【案號】一審:(2012)撫刑一初字第00004號二審:(2012)遼刑四終字第116號覆核審:(2013)刑五複35705813號

38.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合理懷疑的排除(人民司法2014.04.027)

【裁判要旨】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在基礎事實成立的前提下,對於翻供提出的反駁,需要通過審查案件所有證據和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確定反駁能否成立。在反駁不成立的情況下,可以排除合理懷疑,認定犯罪事實。

【案號】一審:(2012)沈刑一初字第271號二審:(2013)遼刑一終字第25號

39.無客觀證據與被告人作同一認定的證據分析(人民司法2014.08.026)

【裁判要旨】在缺乏現場目擊證人、現場錄音錄影、同案犯供述等證據的命案中,存在與被告人作同一認定的客觀證據並不是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必要條件。如在排除被告人的口供系通過刑訊逼供、誘供、指供等違法手段獲得的前提下,其口供與現場勘驗筆錄、屍體檢驗鑒定意見及其他證據相互吻合和印證,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形成穩定的證明結構,得出具有排他、唯一性結論的,應認定案件證據確實、充分,達到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可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17號二審:(2010)黔高刑三終字第232號重一審:(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18號二審:(2013)黔高刑三終字第18號覆核審:(2013)刑三複82115582號

40.缺乏直接客觀性證據案件的死刑適用(人民司法2014.10.038)

【裁判要旨】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必須有直接、原始的客觀性證據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如果僅有被告人口供作為直接證據,但缺少直接、原始的客觀 性證據的,一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0)浙金刑一初字第49號二審:(2011)浙刑三終字第129號覆核審:(2012)刑三複第73132310號重審:(2013)浙刑三重第3號

41.原審中被告人未主張證據非法則不能啟動審監程式(人民司法2014.10.045)

【裁判要旨】被告人一方以非法證據為由申請啟動再審程式的,雖不負擔舉證責任,但仍然須向法院提供相關線索和材料;在實質審查之前,審查法官應當審查該事由被發現的時間以及該申請最初提出的時間。如在原審程式中已發現線索和材料而被告人怠于申請或者雖已申請但原審法院已經審查,則不屬於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法定事由範圍。

【案號】一審:(2011)歙刑初字第00122號申訴:(2012)歙刑監字第00002號申訴:(2013)黃中法刑監字第00001號

42.被告人有罪證據佔優勢則應承擔民事責任(人民司法2014.14.019)

【裁判要旨】刑事訴訟中,在有相反證據使得證明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實存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對該部分事實應遵循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疑罪從無。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被告人相關刑事犯罪事實不予認定的情況下,如果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佔優勢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發,則被告人雖不受刑事處罰,但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案號】一審:(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37號二審:(2013)浙刑三終字第216號

43.根據銀行交易明細推算的毒品數量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唯一依據(人民司法2013.02.017)

【裁判要旨】刑事訴訟證明過程中的證明標準是具有層次性的,針對不同的訴訟階段、不同性質的罪行,應當適用不同層次的證明標準。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適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但是在死刑案件中,應當適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證明標準。當案件未達到上述證明標準時,應當降低刑罰的嚴厲程度,不應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0)浙衢刑初字第18號二審:(2010)浙刑一終字第209號覆核審:(2011)刑三複47994926號重審:(2012)浙衢刑重字第1號覆核審:(2012)浙刑三複字第65號

44.疑罪從無之證據審查(人民司法2013.04.021)

【裁判要旨】據以對被告人定罪的關鍵證據存在暇疵,偵查機關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場證據,依據證據定案之原則,綜合全案證據,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的結論的,應依照疑罪從無之原則,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案號】一審:(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號(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號之一 二審:(2011)湛中法刑三終字第182號(2012)湛中法刑三終字第74號

45.商標權利人出具的商品真偽鑒定意見的證據屬性及其審查(人民司法2013.06.011)

【裁判要旨】在侵犯商標權刑事犯罪案件中,商標權利人處於被害人地位。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有關商品真偽的鑒定意見名為鑒定意見,實為被害人陳述。辯方不能以被害人與被告人存在利害關係來否定該類鑒定意見的證明效力。但是,由於兩者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會影響到該類鑒定意見的證據可采性,因而,需要把握全案證據之間的印證關係予以綜合認證,特別是要重點審查辯方提供的反駁證據。

【案號】一審:(2011)浦刑初字第2079號二審:(2012)滬一中刑(知)終字第3號

46.根據共犯互為印證的供述定案時應慎重適用死刑(人民司法2013.10.018)

【裁判要旨】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共犯口供能夠相互補強,進而作為定罪處罰的依據使用。當然,由於同案被告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會影響到其供述的可信性,故在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缺乏客觀性證據予以補強的情況下,不應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1)浙杭刑初字第93號二審:(2011)浙刑三終字第199號覆核審:(2012)刑三複79564476號重審:(2013)浙刑三重字第2號

47.特情引誘毒品犯罪案件的證據審查(人民司法2013.14.021)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的毒品案件,如不能排除犯意引誘的可能,且特情的證言可信度低,毒品來源不清,毒品的貨主不清,被告人與涉案毒品缺乏關聯的,應認定為證據不足,疑罪從無,宣告被告人無罪。

【案號】一審:(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2號(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號(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4號(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7號二審:(2010)黔高刑一終字第108號(2011)黔高刑三終字第135號(2012)黔高刑三終字第37號(2013)黔高刑一終字第39號

48.在案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標準應依法作出無罪判決(人民司法2013.18.009)

【裁判要旨】根據邏輯和經驗判斷,在案證據之間、證據與所指控的事實之間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或無法解釋的疑問,不能得出是被告人作案的唯一結論的,屬於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尚未達到證據確定、充分的證明標準,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

【案號】一審:(2001)鄭刑初字第53號

49.醉駕人過錯導致血液酒精測試結果缺失時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的證據效力(人民司法2013.24.066)

【裁判要旨】 因為醉駕行為人之過錯而導致無法取得血液酒精測試結果的情況下,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能夠取代血液酒精測試結果作為認定醉駕酒精含量的定罪證據使用;在排除呼氣測試結果遠超被告人體內真實酒精含量可能的情況下,超過檢定週期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檢測結果仍然有效。

【案號】一審:(2013)溫鹿刑初字第932號二審:(2013)浙溫刑終字第963號

50.走私犯罪主觀故意的推定(人民司法2012.08.011)

【裁判要旨】走私犯罪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定,是相關案件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由於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往往難以用直接證據加以證明,在行為人拒不如實供述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司法機關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合理推定。

案號一審:(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9號二審:(2011)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84號覆核審:(2011)刑核字第57號

51.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證據(人民司法2012.08.078)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犯罪一審案件缺少社會調查報告並對案件量刑有影響的,應予改判。

【案號】一審:(2011)墊法刑初字第284號二審:(2011)渝三中刑終字第226號

52.網路詐騙犯罪中的三個爭議問題(人民司法2012.14.065)

【裁判要旨】網路詐騙犯罪中行騙地與任一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機關都有管轄權;犯罪分子互相之間雖未謀面,仍可構成共犯;與犯罪行為有關的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以作為證據使用。

【案號】一審:(2011)涪法刑初字第397號二審:(2011)渝三中法刑終字第159號

53.非法證據排除程式的適用(人民司法2012.18.061)

【裁判要旨】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收集的證據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時,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法院在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經過公訴機關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認定標準,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案號】一審:(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號二審:(2011)浙甬刑終字第288號

54.盜竊案件中電子資料的採信與認定(人民司法2012.20.070)

【裁判要旨】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電腦互聯網秘密竊取他人公司帳號、密碼並予以非法利用群發短信廣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應以盜竊罪論處。電子證據由於具備虛擬性、開放性、易變性與穩定性並存等特點,對其收集要注意合技術性和合法律性;對其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審查要依法審慎;對其認證要嚴格審查判斷證據資格和證據效力。

【案號】一審:(2011)黃浦刑初字第3號二審:(2011)滬二中刑終字第71號

55.被告人庭前供述與庭審中供述不一致的審查判斷(人民司法2011.2.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供述前後不一致,出現反復,是刑事審判實踐中審查判斷證據經常遇到的問題。根據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的規定,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案號】一審:(2009)滄刑初字第99號二審:(2010)冀刑四終字第10號覆核審:(2010)刑二複01360371號

56.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轄及域外證據的審核與採信(人民司法2011.6.055)

【裁判要旨】重婚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繼續犯,重婚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但期間內可能會發生犯罪地的移動和變化。外籍被告人于中國的經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刑事管轄權。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僅能證明域外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刑事訴訟中,對於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書證,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其他證據的真實性能夠確認的,無需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沒有給付內容或者不需要執行的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可作為證據中的書證,其所查明的事實可在我國刑事判決中予以確認。

【案號】一審:(2010)滬一中刑初字第135號

57.涉案關係人供述證明力之證據補強(人民司法2011.10.060)

【裁判要旨】涉案關係人的供述本質上屬於口供,僅憑涉案關係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涉案關係人供述的證明力需要其他證據補強。

【案號】一審:(2009)楊刑初字第515號二審:(2009)滬二中刑他第29號

58.二審新證據的審查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銷售金額的認定(人民司法2011.12.069)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式和實體兩個法律適用問題:一是如何審查二審期間辯護人提供的新證據;二是如何確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本案的裁判顯示出以下法律適用規則:一是對於二審期間辯護人提供的新證據,應當在真實性審查的基礎上,結合審查新證據與其他在案證據的關聯性。如果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則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之一。二是對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有關銷售金額的認定,應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查證有無實際銷售價格。在有證據證明存在實際銷售價格的情況下,應當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金額,而不能徑行按估價計算。

【案號】一審:(2010)浦刑初字第1651號二審:(2010)滬一中刑終字第750號

59.基本構成要件事實模糊不能定罪(人民司法2011.16.059)

【裁判要旨】對於作為直接證據的關鍵證人的證言,應該審查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以間接證據定案應該具有真實性、協調性、完整性、排他性、合理性。基本構成要件事實模糊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案號】一審:(2008)二中刑初字第2081號二審:(2009)高刑終字第551號

60.通過正向肯定與反向否定準確認定犯罪(人民司法2011.22.007)

【裁判要旨】認定犯罪的途徑,一方面是正向肯定,即事實清楚,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另一方面是反向否定,即能夠排除合理懷疑。通過正向肯定與反向否定,仔細甄別證據,準確認定犯罪。

【案號】一審:(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號二審:(2010)粵高法刑一終字第57號覆核審:(2011)刑五複87069773號

61. 證據相互印證規則與死刑案件事實的細節認定(人民司法2010.14.004)

【裁判要旨】證據相互印證規則,是為刑事證據理論所廣泛接受,而且被司法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一項證據規則。它要求刑事法官切記“孤證不能定案”,認定案件事實必須採信相互印證的證據。死刑案件的事實認定,不僅應在關鍵事實方面,而且也應在事實細節方面,貫徹證據相互印證規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將死刑案件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證據確實、充分的“鐵案”和“精品案”。

【案號】一審:(2008)恩中刑初字第17號二審:(2008)鄂刑一終字第149號覆核審:(2009)刑二複82582560號

62. 多種證據材料互相矛盾時的被告人年齡認定(人民司法2010.14.015)

【裁判要旨】面對互相矛盾的多種證據材料,在認定被告人年齡時需要注意:1.應當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證、戶口名簿、戶籍證明等法定身份證件;2.當戶籍證明等法定證據與被告人供述的年齡出現矛盾時,應當及時收集出生證明、計生辦證明、學籍證明等原始證明材料以及證人證言等;3.如果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經審查能夠證明被告人真實年齡的,可以排除戶籍證明等法定證據,以其他證據來認定年齡;4.當上述證據材料與戶籍證明之間存在矛盾,無法予以排除時,對被告人量刑時應當留有餘地。

【案號】一審:(2009)浙溫刑初字第73號二審:(2009)浙刑三終字第102號

63. 間接證據與事實推定對定罪量刑的影響(人民司法2010.14.060)

【裁判要旨】有些缺乏直接證據的案件,可以依靠間接證據和事實推定定案。間接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判斷推定事實。為了降低證明難度和訴訟經濟,事實推定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但由於其具有蓋然性,所以在定罪上禁止二次推定,在量刑上原則上排除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

【案號】一審:(2007)二中刑初字第1564號二審:(2008)高刑終字第6號

64. 零口供下的毒品犯罪認定(人民司法2010.16.054)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隱蔽性強,一些不是當場人贓俱獲的幕後指揮者、毒品提供者到案後,往往會千方百計地掩蓋罪證,拒不供認罪行,試圖逃避刑事處罰,給認定案件事實帶來很大困難。對此,應當結合全案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零口供被告人的辯解是否成立,內容是否可信,其他證據所形成的犯罪事實是否完整、自然,是否可以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的情形,進而確認零口供被告人的毒品犯罪事實是否成立。

【案號】一審:(2010)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4號

65. 證據證明:本案被告人構成猥褻兒童罪而非強姦罪(人民司法2010.20.046)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最為重要的就是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案件事實與獲取的證據相一致,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確處理。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結果體現了在“凡是案件事實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證據不確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嚴格證據原則的指導下,運用證據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認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訴訟證據核心原則。

【案號】一審:(2010)婺刑初字第47號

66. 製造毒品犯罪幕後老闆的審查和認定(人民司法2010.24.004)

【要點提示】製造毒品犯罪的幕後老闆拒不認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審中均予翻供,致使準確認定幕後老闆及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難度加大。對此,應仔細甄別全案證據,通過證據間的相互印證來審查認定。

【案號】一審:(2008)成刑初字第115號二審:(2008)川刑終字第783號覆核審:(2009)刑五複51220626號

67. “零口供”下的犯罪認定(人民司法2009.12.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沒有任何有罪供述,但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鎖鏈,尤其是主觀性證據與客觀性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案號】一審:(2007)川涼中刑初字第009號二審:(2007)川刑終字第499號

68.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審查與判定(人民司法2009.16.010)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後為逃避罪責而翻供的現象較為常見。對此,既不能無視其翻供內容,一律採信其以往所作有罪或者罪重供述,也不能遇翻供就生疑,認為前供一律被否定,從而得出案件沒有有罪供述乃至事實不清的意見,而是應當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內容是否可信,進而確認有罪事實是否成立。

【案號】一審:(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0號二審:(2008)渝高法刑終字第252號覆核:(2009)刑五複50087778號

69.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審查與認定(人民司法2009.18.020)

【裁判要旨】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定罪關鍵是要準確界定內幕交易知情人員,認定內幕資訊的內容、形成時間、內幕交易的具體表現行為及其之間的關聯。此類案件審查難度大,在缺乏被告人供述或被告人翻供的情況下,必須正確把握證據之間的關聯。只要客觀證據之間能形成證據鏈條,應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08)天法刑初字第689號二審:(2009)穗中法刑二終字第115號

70. 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觀性證據案件的審查(人民司法2009.24.004)

【裁判要旨】(無,僅做索引提示)

【案號】一審:(2007)巴中刑一初字第08號二審:(2007)川刑終字第600號覆核:(2008)刑五複39620606號

【案號】一審:(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號二審:(2014)渝高法刑終字第00175號

10.集資詐騙案的程式規範(人民司法2016.02.039)

【裁判要旨】涉眾型集資詐騙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構成程式違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經審查與原始證據核對無異後的傳來證據可作為定案證據;審計報告並不是集資詐騙類案件的必要證據,一審法官依據卷內證據依法計算出犯罪數額正確的,二審法院應予認定;對被告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應結合其主客觀行為做出最終評價,並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確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號】一審:(2014)碑刑初字第27號二審:(2015)西中刑二終字第100號

11.非法證據審查、處理的標準及原則(人民司法2016.05.004)

【裁判要旨】對以非法搜查收集的物證、事先可能威脅了被告人的審訊錄音錄影、指事問供及在多項書證中夾帶偽證等隱秘性強、評判標準模糊的證據,如何審查及處斷,目前鮮有論及。筆者認為,應當遵循查明偵查機關取證的過程是否客觀真實,審查中貫徹直接言詞證據原則,最終以相當理由判斷合法與否的標準及原則,認定前述證據為非法證據並堅決予以排除。

【案號】一審:(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號二審:(2012)粵高法刑三終字第251號重一審:(2013)穗中法刑一重字第16號二審:(2014)粵高法刑一終字第351號

12.無法證明取證合法的被告人口供應當依法排除(人民司法2016.05.010)

【裁判要旨】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原則上應當在一審程式中提出,但辯方在一審結束後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或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一審中提出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予審查。檢察機關承擔取證合法性的證明責任並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後果,檢察機關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應當依法排除,檢察機關不能提供證據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脅迫的可能,從而證明被告人供述自願性的庭審供述,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案號】一審:(2013)雲法刑初字第00437號二審:(2014)渝二中法刑終字第00012號

13.非法證據應當排除重複供述(人民司法2016.05.014)

【裁判要旨】非法證據是否應當排除重複供述,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重複供述的可采性關鍵在於其與原始供述之間因果關係的緊密程度。是否排除重複供述,核心在於非法取證方式是否影響了供述的任意性。

【案號】一審:(2014)雙流刑初字第32號二審:(2014)成刑終字第214號

14.對一審認罪二審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審查(人民司法2016.05.016)

【裁判要旨】被告人庭前供述被一審判決採信的,二審即可以成為非法證據排除的對象。被告人一審認罪,二審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雖不屬於一審結束後才發現的情形,也應當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被告人在不違背自己意願情況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屬於刑訊逼供收集的證據,沒有必要進行合法性調查。

【案號】一審:(2012)阜刑初字第00224號二審:(2013)皖刑終字第00167號覆核:(2013)刑一複47100422號

15.毒品來源證據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的處理(人民司法2016.08.011)

【裁判要旨】雖有下家指認,但綜合證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有罪判決標準的毒品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認定。對這類毒品犯罪案件,要注意對審判中發現的取證、舉證不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將司法建議回饋給偵查、檢察機關,促進毒品犯罪案件取證、舉證水準的提高。同時要注意瞭解事實關聯案件的處理情況,避免就同一事實作出矛盾認定。

【案號】一審:(2013)二中刑初字第108號二審:(2014)津高刑一終字第38號覆核:(2014)刑五複50035047號

16.對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與排除合理懷疑的把握(人民司法2016.11.022)

【裁判要旨】現代刑事訴訟中,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控訴方承擔證明責任已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被告人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但在特定情況下,被告人需承擔證明責任。排除合理懷疑是我國證據確實、充分標準在主觀方面的解釋與要求,是法官在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之後,產生的對於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內心確信。

【案號】一審:(2015)滬二中刑初字第92號

17.死刑案件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標準(人民司法2016.14.033)

【裁判要旨】死刑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在缺乏直接客觀證據且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應嚴格把握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標準,嚴格審查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是否查證屬實,是否相互印證,是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是否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是否唯一,推理是否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

【案號】一審:(2013)二中刑初字第1256號

18.毒品犯罪案件中技術偵查證據的審查和運用(人民司法2016.17.017)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技術偵查措施的採取較為普遍,對技偵證據效力的審查重點應為其合法性,兼顧其客觀性、關聯性。對技偵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包括程式和實體兩個方面。裁判過程中,技偵證據可採取庭審質證和庭外核實兩種方式,應最大限度保證辯護律師的參與知情權和被告人的異議權,對技偵證據採信應遵循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和補強原則。

【案號】一審:(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6號二審:(2015)遼刑三終字第00088號

19.疑罪從無原則的正確運用(人民司法2016.20.058)

【裁判要旨】在有證據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證據表明被告人可能無罪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經驗判斷和邏輯推理,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全案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證據與指控的事實之間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沒有達到內心確信並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案號】一審:(2011)經開刑初字第216號二審:(2013)沈刑二終字第230號

20.有瑕疵的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人民司法2016.20.050)

【裁判要旨】未成年被害人,特別是嬰幼兒被害人,由於其認知能力的局限,無法對整個案發過程作出客觀、完整的陳述,正常情況下,未成年被害人的陳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但如果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吻合,排除合理懷疑,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案號】一審:(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84號二審:(2014)穗中法刑一終字第106號

21.證據能力判斷和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掌握(人民司法2016.18.052)

【裁判要旨】在有數天提押未送還監室的線索印證被告人的刑訊逼供辯解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出具未刑訊逼供的書面說明,但不出庭作證,且不能提供該時間段內的同步錄影,結合審前供述前後矛盾、同案犯審前供述相互矛盾的情況,可判斷偵查人員出具未刑訊逼供的書面說明不具有證據能力。對證據的關聯性應根據經驗法則進行判斷,無關聯性則無證明力。

【案號】一審:(2009)昆刑初字第0439號二審:(2009)蘇中刑終字第0219號再審:(2014)蘇刑再提字第00002號

22.法官心證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運用(人民司法2016.26.053)

【裁判要旨】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內接應,接應人員通常會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當入境者對接應者進行指證時,就出現“一對一證據”的局面;當入境者沒有指證接應者時,在案僅有間接證據。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法官囿于證據相互印證的證明模式,則會遭遇證據證明力評價和事實認定的困難。在運用間接證據推理時,應關注證據體系的構建以及建立在證據體系基礎上的邏輯規則和經驗法則的運用,最終通過自由心證形成內心確信。

【案號】一審:(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8號二審:(2015)渝高法刑終字第00186號

23.辨認筆錄的證據效力判斷(人民司法2016.32.053)

【裁判要旨】在偵查機關組織的辨認活動中,辨認物件未被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之中,存在明顯暗示嫌疑,或者辨認過程由偵查機關聘用人員充當見證人,未在辨認筆錄中進行合理注明,又未對辨認過程錄音錄影,在此情況下製作的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案號】一審:(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號二審:(2013)黔高法刑一終字第14號

24.未製作提取筆錄的物證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人民司法2016.35.020)

【裁判要旨】偵查機關在收集物證、書證過程中,需要依法製作提取筆錄和清單,以反映物證的來源,從而在物證與案件事實之間建立起關聯性。對於沒有製作提取筆錄的情形,需要偵查機關作出合理解釋,如果能夠以其他方式反映物證來源的,仍然可以採納作為定案證據。針對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屬於訊問人員未掌握的內容,則屬於“先供後證”模式,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案號】一審:(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73號二審:(2015)浙刑三終字第47號

25.重複性供述的排除規則和對翻供的審查(人民司法2016.35.023)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受刑訊逼供行為持續影響而作出的與之前供述基本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與受刑訊逼供後所作的供述一併排除,但是,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接受檢察人員訊問時自願作出的有罪供述不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真實性,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審查。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庭審中不供認,缺乏足夠的客觀證據印證其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的,不能採信其庭前供述。

【案號】一審:(2014)通中刑初字第23號二審:(2015)吉刑三終字第13號

26.言詞證據與視聽資料衝突時應採納視聽資料(人民司法2015.06.105)

【裁判要旨】同題。

27.如何運用證據推定非法佔有的目的(人民司法2015.08.026)

【裁判要旨】目的屬於人的主觀方面,較之客觀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內隱性。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採用推定的方法。運用推定必須是在有證據證明基礎事實的前提下,運用邏輯和經驗法則,推斷行為人主觀的目的。在適用推定的基礎上,則主觀方面事實的證明責任轉移,是否明知、故意、佔有目的等主觀事實由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則推定的事實——被告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目的事實成立。被告人提供證據反駁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推定僅需具有高度蓋然性,無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案號】一審:(2014)一中刑初字第925號二審:(2014)高刑終字第311號

28.對明知幼女的認定及對未成年人強姦幼女的量刑(人民司2015.10.022)

【裁判要旨】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年齡上,應貫徹對幼女的最高限度保護和對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則,除非辯方有確鑿的證據能證明行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對方系幼女。對具有戀愛關係的未成年人之間的性侵行為應該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中“寬”的一面,在對被告人量刑上要與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區別。

【案號】一審:(2014)靜刑少初字第8號二審:(2014)一中刑少終字第26號

29.死刑案件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證據標準(人民司法2015.14.014)

【裁判要旨】在現場缺乏直接的客觀證據,被告人又翻供的情況下,命案事實的認定應當重點把握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標準。比如在排除被告人口供系通過刑訊逼供等違法手段獲得的前提下,其口供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意見及其他證據相互吻合和印證,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得出唯一性結論的,應當認定案件證據確實、充分,達到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

【案號】一審:(2011)徐刑初字第0011號二審:(2011)蘇刑一終字第0092號重一審:(2014)徐刑初字第00016號二審:(2014)蘇刑三終字0063號

30.以被害人陳述為核心構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證據標準(人民司法2015.14.027)

【裁判要旨】性侵案件有其不可忽視的特殊性,無論是姦淫幼女類案件亦或猥褻兒童類案件,由於犯罪過程較為隱蔽,證據形式較為單一,決定了上述案件不能對直接證據的採集提出過高要求。在被告人拒不供認的情況下,應重點審查被害人陳述,並以被害人陳述為核心構建證據鏈條,考察案發經過是否及時、自然,被害人陳述是否真實、合理,與其他證據是否能相互印證,被告人辯解是否合理,最終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案號】一審:(2014)黃浦刑初字第885號二審:(2015)滬二中刑終字第111號

31.證據能力判斷和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掌握(人民司法2015.18.052)

【裁判要旨】在有數天提押未送還監室的線索印證被告人的刑訊逼供辯解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出具未刑訊逼供的書面說明,但不出庭作證,且不能提供該時間段內的同步錄影,結合審前供述前後矛盾、同案犯審前供述相互矛盾的情況,可判斷偵查人員出具未刑訊逼供的書面說明不具有證據能力。對證據的關聯性應根據經驗法則進行判斷,無關聯性則無證明力。

【案號】一審:(2009)昆刑初字第0439號二審:(2009)蘇中刑終字第0219號再審:(2014)蘇刑再提字第00002號

32.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人民司法2015.20.025)

【裁判要旨】指控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所做的部分相互矛盾且與現場監控錄影相矛盾的有罪供述,且缺乏指向性明確的客觀性證據或言詞證據相佐證,又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不能由證據得出唯一的結論,應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案號】一審:(2014)潮中法刑一初字第9號二審:(2015)粵高法刑三終字第393號

33.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證據把握(人民司法2015.20.101)

【裁判要旨】在基礎事實存在諸多疑點,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也不能排除被告人辯解意見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的情況下,不能僅因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而推定被告人對其被查獲的毒品存在販賣的故意。在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對其被查獲的毒品具有販賣、運輸、走私等犯罪故意的情況下,對其持有該毒品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號】一審:(2014)佛順法刑初字第3158號二審:(2015)佛中法刑一終字第116號

34.證據存疑案件的審查判斷及處理原則(人民司法2015.22.018)

【裁判要旨】對於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現有證據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對這樣的疑案,應當恪守證據裁判規則,摒棄疑罪從輕的做法,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從法律上推定被告人無罪。

【案號】一審:(2011)東中法刑一初字第99號二審:(2012)粵高法刑一終字第455號重一審:(2013)東中法刑二重字第1號二審:(2014)粵高法刑四終字第127號

35.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證據審查(人民司法2015.24.019)

【裁判要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於其本身具有隱蔽性、證人少、物證少、供證矛盾等特徵,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事實真相難以辨明。尤其是在被告人作無罪供述的情況下,要查清案件事實,更是難上加難。口供雖是證明被告人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證據,但也並非無口供不能定案。在此類被告人拒絕認罪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出庭對質的機會,運用邏輯和經驗規則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在被害人陳述的事實基礎上,通過間接證據的印證和補強,準確認定事實。

【案號】一審:(2013)安市刑初字第103號二審:(2014)黔高刑二終字第58號

36.供證關係在證據審查及事實認定中的價值分析(人民司法2015.24.022)

【裁判要旨】供證關係是指被告人供述與其他證據(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之間形成的時間及邏輯上的先後順序,包括先供後證與先證後供兩種情形。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供證關係在審查判斷證據及事實認定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其中,在先證後供模式中,如果其他直接客觀性證據單薄,認定被告人有罪時要慎重。但在先供後證模式中,如果根據被告人供述或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證據,且其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互相印證,則可以認定有罪。

【案號】一審:(2014)浙甬刑一初字第64號二審:(2014)浙刑三終字第141號

37.在主要依靠言詞證據、間接證據的情況下對雇兇殺人犯罪事實的認定(人民司法2014.02.017)

【裁判要旨】受雇者犯罪事實清楚,但雇凶者系經過精心策劃後幕後操縱犯罪,且從偵查階段即開始翻供,認定雇凶事實缺少有力的客觀性證據。經綜合分析全案證據,特別是充分運用證據印證規則,在案證據證實雇凶者對於受雇者完成作案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雇凶者的翻供內容和理由均不成立,足以認定雇兇殺人事實。

【案號】一審:(2012)撫刑一初字第00004號二審:(2012)遼刑四終字第116號覆核審:(2013)刑五複35705813號

38.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合理懷疑的排除(人民司法2014.04.027)

【裁判要旨】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在基礎事實成立的前提下,對於翻供提出的反駁,需要通過審查案件所有證據和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確定反駁能否成立。在反駁不成立的情況下,可以排除合理懷疑,認定犯罪事實。

【案號】一審:(2012)沈刑一初字第271號二審:(2013)遼刑一終字第25號

39.無客觀證據與被告人作同一認定的證據分析(人民司法2014.08.026)

【裁判要旨】在缺乏現場目擊證人、現場錄音錄影、同案犯供述等證據的命案中,存在與被告人作同一認定的客觀證據並不是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必要條件。如在排除被告人的口供系通過刑訊逼供、誘供、指供等違法手段獲得的前提下,其口供與現場勘驗筆錄、屍體檢驗鑒定意見及其他證據相互吻合和印證,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形成穩定的證明結構,得出具有排他、唯一性結論的,應認定案件證據確實、充分,達到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可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17號二審:(2010)黔高刑三終字第232號重一審:(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18號二審:(2013)黔高刑三終字第18號覆核審:(2013)刑三複82115582號

40.缺乏直接客觀性證據案件的死刑適用(人民司法2014.10.038)

【裁判要旨】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必須有直接、原始的客觀性證據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如果僅有被告人口供作為直接證據,但缺少直接、原始的客觀 性證據的,一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0)浙金刑一初字第49號二審:(2011)浙刑三終字第129號覆核審:(2012)刑三複第73132310號重審:(2013)浙刑三重第3號

41.原審中被告人未主張證據非法則不能啟動審監程式(人民司法2014.10.045)

【裁判要旨】被告人一方以非法證據為由申請啟動再審程式的,雖不負擔舉證責任,但仍然須向法院提供相關線索和材料;在實質審查之前,審查法官應當審查該事由被發現的時間以及該申請最初提出的時間。如在原審程式中已發現線索和材料而被告人怠于申請或者雖已申請但原審法院已經審查,則不屬於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法定事由範圍。

【案號】一審:(2011)歙刑初字第00122號申訴:(2012)歙刑監字第00002號申訴:(2013)黃中法刑監字第00001號

42.被告人有罪證據佔優勢則應承擔民事責任(人民司法2014.14.019)

【裁判要旨】刑事訴訟中,在有相反證據使得證明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實存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對該部分事實應遵循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疑罪從無。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被告人相關刑事犯罪事實不予認定的情況下,如果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佔優勢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發,則被告人雖不受刑事處罰,但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案號】一審:(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37號二審:(2013)浙刑三終字第216號

43.根據銀行交易明細推算的毒品數量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唯一依據(人民司法2013.02.017)

【裁判要旨】刑事訴訟證明過程中的證明標準是具有層次性的,針對不同的訴訟階段、不同性質的罪行,應當適用不同層次的證明標準。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適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但是在死刑案件中,應當適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證明標準。當案件未達到上述證明標準時,應當降低刑罰的嚴厲程度,不應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0)浙衢刑初字第18號二審:(2010)浙刑一終字第209號覆核審:(2011)刑三複47994926號重審:(2012)浙衢刑重字第1號覆核審:(2012)浙刑三複字第65號

44.疑罪從無之證據審查(人民司法2013.04.021)

【裁判要旨】據以對被告人定罪的關鍵證據存在暇疵,偵查機關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場證據,依據證據定案之原則,綜合全案證據,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的結論的,應依照疑罪從無之原則,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案號】一審:(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號(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號之一 二審:(2011)湛中法刑三終字第182號(2012)湛中法刑三終字第74號

45.商標權利人出具的商品真偽鑒定意見的證據屬性及其審查(人民司法2013.06.011)

【裁判要旨】在侵犯商標權刑事犯罪案件中,商標權利人處於被害人地位。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有關商品真偽的鑒定意見名為鑒定意見,實為被害人陳述。辯方不能以被害人與被告人存在利害關係來否定該類鑒定意見的證明效力。但是,由於兩者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會影響到該類鑒定意見的證據可采性,因而,需要把握全案證據之間的印證關係予以綜合認證,特別是要重點審查辯方提供的反駁證據。

【案號】一審:(2011)浦刑初字第2079號二審:(2012)滬一中刑(知)終字第3號

46.根據共犯互為印證的供述定案時應慎重適用死刑(人民司法2013.10.018)

【裁判要旨】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共犯口供能夠相互補強,進而作為定罪處罰的依據使用。當然,由於同案被告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會影響到其供述的可信性,故在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缺乏客觀性證據予以補強的情況下,不應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1)浙杭刑初字第93號二審:(2011)浙刑三終字第199號覆核審:(2012)刑三複79564476號重審:(2013)浙刑三重字第2號

47.特情引誘毒品犯罪案件的證據審查(人民司法2013.14.021)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的毒品案件,如不能排除犯意引誘的可能,且特情的證言可信度低,毒品來源不清,毒品的貨主不清,被告人與涉案毒品缺乏關聯的,應認定為證據不足,疑罪從無,宣告被告人無罪。

【案號】一審:(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2號(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號(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4號(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7號二審:(2010)黔高刑一終字第108號(2011)黔高刑三終字第135號(2012)黔高刑三終字第37號(2013)黔高刑一終字第39號

48.在案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標準應依法作出無罪判決(人民司法2013.18.009)

【裁判要旨】根據邏輯和經驗判斷,在案證據之間、證據與所指控的事實之間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或無法解釋的疑問,不能得出是被告人作案的唯一結論的,屬於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尚未達到證據確定、充分的證明標準,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

【案號】一審:(2001)鄭刑初字第53號

49.醉駕人過錯導致血液酒精測試結果缺失時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的證據效力(人民司法2013.24.066)

【裁判要旨】 因為醉駕行為人之過錯而導致無法取得血液酒精測試結果的情況下,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能夠取代血液酒精測試結果作為認定醉駕酒精含量的定罪證據使用;在排除呼氣測試結果遠超被告人體內真實酒精含量可能的情況下,超過檢定週期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檢測結果仍然有效。

【案號】一審:(2013)溫鹿刑初字第932號二審:(2013)浙溫刑終字第963號

50.走私犯罪主觀故意的推定(人民司法2012.08.011)

【裁判要旨】走私犯罪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定,是相關案件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由於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往往難以用直接證據加以證明,在行為人拒不如實供述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司法機關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合理推定。

案號一審:(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9號二審:(2011)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84號覆核審:(2011)刑核字第57號

51.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證據(人民司法2012.08.078)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犯罪一審案件缺少社會調查報告並對案件量刑有影響的,應予改判。

【案號】一審:(2011)墊法刑初字第284號二審:(2011)渝三中刑終字第226號

52.網路詐騙犯罪中的三個爭議問題(人民司法2012.14.065)

【裁判要旨】網路詐騙犯罪中行騙地與任一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機關都有管轄權;犯罪分子互相之間雖未謀面,仍可構成共犯;與犯罪行為有關的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以作為證據使用。

【案號】一審:(2011)涪法刑初字第397號二審:(2011)渝三中法刑終字第159號

53.非法證據排除程式的適用(人民司法2012.18.061)

【裁判要旨】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收集的證據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時,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法院在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經過公訴機關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認定標準,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案號】一審:(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號二審:(2011)浙甬刑終字第288號

54.盜竊案件中電子資料的採信與認定(人民司法2012.20.070)

【裁判要旨】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電腦互聯網秘密竊取他人公司帳號、密碼並予以非法利用群發短信廣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應以盜竊罪論處。電子證據由於具備虛擬性、開放性、易變性與穩定性並存等特點,對其收集要注意合技術性和合法律性;對其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審查要依法審慎;對其認證要嚴格審查判斷證據資格和證據效力。

【案號】一審:(2011)黃浦刑初字第3號二審:(2011)滬二中刑終字第71號

55.被告人庭前供述與庭審中供述不一致的審查判斷(人民司法2011.2.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供述前後不一致,出現反復,是刑事審判實踐中審查判斷證據經常遇到的問題。根據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的規定,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案號】一審:(2009)滄刑初字第99號二審:(2010)冀刑四終字第10號覆核審:(2010)刑二複01360371號

56.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轄及域外證據的審核與採信(人民司法2011.6.055)

【裁判要旨】重婚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繼續犯,重婚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但期間內可能會發生犯罪地的移動和變化。外籍被告人于中國的經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刑事管轄權。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僅能證明域外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刑事訴訟中,對於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書證,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其他證據的真實性能夠確認的,無需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沒有給付內容或者不需要執行的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可作為證據中的書證,其所查明的事實可在我國刑事判決中予以確認。

【案號】一審:(2010)滬一中刑初字第135號

57.涉案關係人供述證明力之證據補強(人民司法2011.10.060)

【裁判要旨】涉案關係人的供述本質上屬於口供,僅憑涉案關係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涉案關係人供述的證明力需要其他證據補強。

【案號】一審:(2009)楊刑初字第515號二審:(2009)滬二中刑他第29號

58.二審新證據的審查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銷售金額的認定(人民司法2011.12.069)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式和實體兩個法律適用問題:一是如何審查二審期間辯護人提供的新證據;二是如何確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本案的裁判顯示出以下法律適用規則:一是對於二審期間辯護人提供的新證據,應當在真實性審查的基礎上,結合審查新證據與其他在案證據的關聯性。如果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則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之一。二是對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有關銷售金額的認定,應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查證有無實際銷售價格。在有證據證明存在實際銷售價格的情況下,應當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金額,而不能徑行按估價計算。

【案號】一審:(2010)浦刑初字第1651號二審:(2010)滬一中刑終字第750號

59.基本構成要件事實模糊不能定罪(人民司法2011.16.059)

【裁判要旨】對於作為直接證據的關鍵證人的證言,應該審查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以間接證據定案應該具有真實性、協調性、完整性、排他性、合理性。基本構成要件事實模糊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案號】一審:(2008)二中刑初字第2081號二審:(2009)高刑終字第551號

60.通過正向肯定與反向否定準確認定犯罪(人民司法2011.22.007)

【裁判要旨】認定犯罪的途徑,一方面是正向肯定,即事實清楚,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另一方面是反向否定,即能夠排除合理懷疑。通過正向肯定與反向否定,仔細甄別證據,準確認定犯罪。

【案號】一審:(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號二審:(2010)粵高法刑一終字第57號覆核審:(2011)刑五複87069773號

61. 證據相互印證規則與死刑案件事實的細節認定(人民司法2010.14.004)

【裁判要旨】證據相互印證規則,是為刑事證據理論所廣泛接受,而且被司法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一項證據規則。它要求刑事法官切記“孤證不能定案”,認定案件事實必須採信相互印證的證據。死刑案件的事實認定,不僅應在關鍵事實方面,而且也應在事實細節方面,貫徹證據相互印證規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將死刑案件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證據確實、充分的“鐵案”和“精品案”。

【案號】一審:(2008)恩中刑初字第17號二審:(2008)鄂刑一終字第149號覆核審:(2009)刑二複82582560號

62. 多種證據材料互相矛盾時的被告人年齡認定(人民司法2010.14.015)

【裁判要旨】面對互相矛盾的多種證據材料,在認定被告人年齡時需要注意:1.應當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證、戶口名簿、戶籍證明等法定身份證件;2.當戶籍證明等法定證據與被告人供述的年齡出現矛盾時,應當及時收集出生證明、計生辦證明、學籍證明等原始證明材料以及證人證言等;3.如果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經審查能夠證明被告人真實年齡的,可以排除戶籍證明等法定證據,以其他證據來認定年齡;4.當上述證據材料與戶籍證明之間存在矛盾,無法予以排除時,對被告人量刑時應當留有餘地。

【案號】一審:(2009)浙溫刑初字第73號二審:(2009)浙刑三終字第102號

63. 間接證據與事實推定對定罪量刑的影響(人民司法2010.14.060)

【裁判要旨】有些缺乏直接證據的案件,可以依靠間接證據和事實推定定案。間接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判斷推定事實。為了降低證明難度和訴訟經濟,事實推定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但由於其具有蓋然性,所以在定罪上禁止二次推定,在量刑上原則上排除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

【案號】一審:(2007)二中刑初字第1564號二審:(2008)高刑終字第6號

64. 零口供下的毒品犯罪認定(人民司法2010.16.054)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隱蔽性強,一些不是當場人贓俱獲的幕後指揮者、毒品提供者到案後,往往會千方百計地掩蓋罪證,拒不供認罪行,試圖逃避刑事處罰,給認定案件事實帶來很大困難。對此,應當結合全案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零口供被告人的辯解是否成立,內容是否可信,其他證據所形成的犯罪事實是否完整、自然,是否可以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的情形,進而確認零口供被告人的毒品犯罪事實是否成立。

【案號】一審:(2010)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4號

65. 證據證明:本案被告人構成猥褻兒童罪而非強姦罪(人民司法2010.20.046)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最為重要的就是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案件事實與獲取的證據相一致,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確處理。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結果體現了在“凡是案件事實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證據不確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嚴格證據原則的指導下,運用證據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認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訴訟證據核心原則。

【案號】一審:(2010)婺刑初字第47號

66. 製造毒品犯罪幕後老闆的審查和認定(人民司法2010.24.004)

【要點提示】製造毒品犯罪的幕後老闆拒不認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審中均予翻供,致使準確認定幕後老闆及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難度加大。對此,應仔細甄別全案證據,通過證據間的相互印證來審查認定。

【案號】一審:(2008)成刑初字第115號二審:(2008)川刑終字第783號覆核審:(2009)刑五複51220626號

67. “零口供”下的犯罪認定(人民司法2009.12.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沒有任何有罪供述,但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鎖鏈,尤其是主觀性證據與客觀性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案號】一審:(2007)川涼中刑初字第009號二審:(2007)川刑終字第499號

68.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審查與判定(人民司法2009.16.010)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後為逃避罪責而翻供的現象較為常見。對此,既不能無視其翻供內容,一律採信其以往所作有罪或者罪重供述,也不能遇翻供就生疑,認為前供一律被否定,從而得出案件沒有有罪供述乃至事實不清的意見,而是應當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內容是否可信,進而確認有罪事實是否成立。

【案號】一審:(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0號二審:(2008)渝高法刑終字第252號覆核:(2009)刑五複50087778號

69.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審查與認定(人民司法2009.18.020)

【裁判要旨】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定罪關鍵是要準確界定內幕交易知情人員,認定內幕資訊的內容、形成時間、內幕交易的具體表現行為及其之間的關聯。此類案件審查難度大,在缺乏被告人供述或被告人翻供的情況下,必須正確把握證據之間的關聯。只要客觀證據之間能形成證據鏈條,應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08)天法刑初字第689號二審:(2009)穗中法刑二終字第115號

70. 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觀性證據案件的審查(人民司法2009.24.004)

【裁判要旨】(無,僅做索引提示)

【案號】一審:(2007)巴中刑一初字第08號二審:(2007)川刑終字第600號覆核:(2008)刑五複39620606號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