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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發佈公告, 對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未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進行作廢公示。
依據新規, “報廢號牌清單”(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中的一千餘輛小客車均失去更新指標資格。
關於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未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作廢的公告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下列機動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 機動車所有人逾期未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並辦理註銷登記,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15日
知多一點
1、小客車年檢週期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各類機動車的檢驗週期, 其中針對小客車的有: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 每6個月檢驗1次。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 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 每6個月檢驗1次。
2、車輛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有哪些情形?
根據2013年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環保部頒佈施行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3、如何進行車輛報廢?
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