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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報丨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1月12日,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被告人王學豐案發前曾任杭錦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宣傳部長、東勝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市長、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等職務。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學豐在擔任杭錦旗旗委書記期間, 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轉讓國有資產, 造成國家權益損失, 情節特別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學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和調整、企業經營方面謀取利益, 收受他人財物, 共計收受人民幣1600余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學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同時對被告人王學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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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 依法對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偵查。

2016年9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決定逮捕。

2017年9月,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興安盟檢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 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在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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