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被告人王學豐案發前曾任杭錦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宣傳部長、東勝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市長、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等職務。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學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同時對被告人王學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相關連結
2016年9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 依法對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偵查。
2016年9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決定逮捕。
2017年9月,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興安盟檢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 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在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