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你在意外
為什麼蜀黍今天
把一個執行了近一年半的
標準
再說一遍呢?
原因是:由於部分駕駛人不清楚
二軸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想當然的認為不超過18噸就是不違法
舉個例子:一輛二軸貨車,
行駛證標明總品質為:4495KG
而過磅顯示為17300KG
按照最新標準, 該車仍然屬於超限超載
並不是不超過18000KG就不違法哦!
這點一定要明白!!!
2016年8月9日, 交通運輸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五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
其中規定:嚴格按照《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品質限值》(GB1589)規定的最大允許總品質限值, 統一車輛限載標準。 取消車貨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超過10噸和載貨超過車輛出廠標記載品質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具體規定是什麼呢?
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說 明1
二軸貨車車貨總重還應當不超過行駛證標明的總品質。 (也就是說對於二軸貨車來說要確保車貨總重雙達標, 可不是不超18噸就不違法哦)
2
除驅動軸外, 下文中的二軸組、三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 每減少兩個輪胎, 其總品質限值減少3噸。
3
安裝名義斷面寬度不小於425mm輪胎的掛車及其組成的汽車列車, 驅動軸安裝名義斷面寬度不小於445mm輪胎的載貨汽車及其組成的汽車列車, 其總品質限值不予核減。
4
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且裝備空氣懸架時, 3軸和4軸貨車的總品質限值各增加1噸;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並裝備空氣懸架、且半掛車的兩軸之間的距離d≥1800mm的4軸鉸接列車,
5
下文中未列車型, 根據《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品質限值》(GB1589-2016)規定, 確定相應的總品質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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