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歷史>正文

中國古代如何給納稅人減稅?

有關個稅、房產稅, 總是社會爭論的熱點。 徵稅、納稅, 是古今公民都必須的。 雖然古代納稅人的“稅負痛苦指數”比較高, 但古代政府減免方面, 也有讓納稅人高興的地方, 每個朝代都會有納稅人減稅的措施。

“稅其舍不稅其物”, 古代亦征房產稅

在漢代, 劉徹(武帝)當皇帝時出現了“緡錢稅”。 此稅種起初是對現金, 即所謂“緡錢”一類動產徵稅。 後來擴大徵收範圍, 將田地、房宅在內的家庭財產均納入徵稅範圍, 這應該是封建時代“房產稅”的濫觴。

房產稅的歷史源遠流長。 反映上古周代國政的典籍《禮記・王制》中, 即有“市廛而不稅”一說, 意思是租用公家的店鋪則不必再繳營業稅。 東漢學者鄭玄注解:“廛, 市物邸舍, 稅其舍不稅其物”, 這裡的“稅其舍”, 可以理解為收取房產稅。

東晉時出現了“估稅”, 由此演變出了後世的契稅。 所謂“契稅”, 本是一種商稅, 東晉將之加以發展, 規定田宅、牛馬、奴婢等的交易均要立契約,

根據契約的成交價收稅(輸估)4%, 其中賣方承擔3%, 買方負擔1%。 不立契約的零散交易, 徵收“散估”, 稅率同為4%, 全由賣方承擔。

單一房產稅的正式出現, 當在唐代, 其稅名叫“間架稅”。 “間架稅”得名於其徵稅單位和方式, 每屋兩架為間,

按屋的好壞分為三等, 上屋徵稅2000錢, 中屋徵稅1000錢, 下屋徵收500錢。

之後的五代十國時期, 後晉少祖石重貴、後周世宗柴榮, 均先後開徵過“屋稅”。

北宋房產稅稱為“印契錢”, 於開寶二年(西元969年)開徵。 因為當時交易所用契紙, 由官府統一印製, 故名“印契稅”。 這是中國“契稅”這一稅種名稱的開始, 開徵之初, 就是向典賣田宅物件徵收, 稅率4%。

南宋時建炎二年(西元1128年), 印契稅易名為“鈔房定帖錢”。 7年後, 即紹興五年(西元1135年), 改稱“斟合錢”。

南宋房產稅的徵收, 相當嚴格。 紹興五年(西元1135年)十二月, 朝廷下令地方州縣印發“戶帖”, 規定老百姓所有田土房舍等都要估值納稅, 並領取“戶帖”, 粘貼於門牌上, 以便稽查, 稱為“買帖”。

後來, 因為估算田宅價值不易操作,

乾脆以各家各戶田宅多少好壞, 分出若干等級, 分別交稅1000-30000錢不等的房產稅。 在此基礎上, 南宋首創了“遺產稅”。

元代徵收的“房地租”, 已與現代的“房產稅”稅名已非常接近了。

“輕稅入官”, 政策性減稅

“稅”, 在古代中國比較複雜, 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叫法和徵收手段,

“役”、“賦”、“貢”、“助”、“徹”、“租”、“庸”、“調”、“捐”、“算緡”、“厘金”等, 名稱、叫法多多。 古代在稅收政策上, 也有值得稱道的地方, 會有相應的稅收減免政策, 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恢復和促進生產發展。

減稅, 是古今納稅人的願望, 也是古今通行惠民政策和做法。 減稅免稅這類“薄稅斂”的做法, 是古代統治者一貫主張的“仁政”的重要內容之一。 那麼, 古代政府是如何從政策上“薄稅斂”的?

一般來說, 在建國初期, 新王朝都會實行減稅政策, 以利民生、恢復生產力。 如在隋朝, 隋文帝楊堅便提倡輕徭薄賦, “輕稅入官”, 積極減輕民間稅務負擔。 開皇二年(西元582年), 在前期減稅的基礎上, 朝廷又將田租戶調的應交額降低, 並減少了服役天數。 接著, 還廢除了鹽、酒官賣制度, 停征鹽酒稅。

停征鹽酒稅,和現代取消農業稅一樣,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從先秦時起,鹽稅收入已成國家收入的重要來源。鹽是生活必需品,廢除鹽稅、酒稅,惠及千家萬戶,大大減輕了老百姓負擔。

宋朝立國後,宋太祖趙匡胤下令,對百姓種桑、棗樹,開闢荒田等,停征租稅。宋太宗趙光義即位後,又詔令全國減免稅收:“凡州縣曠土,許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同時,還廢除工商業的雜稅。

明太祖朱元璋在減稅方面,同樣做得很到位。明初,首先降低商業稅,改稅率為“三十稅一”。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明令,軍民嫁娶喪祭之物,舟車絲布之類,都不再徵稅。

清朝從順治時起,便在多地蠲免田賦。玄燁(清聖祖)當皇帝的康熙年間,全國有更多的地方實行田糧賦役蠲免。玄燁在位六十多年中,全國普免、各省輪流蠲免以及區域性蠲免,影響較大的便有30多次。

玄燁在伴期間同,還出現過“天下無稅”年。乾隆十年(西元1745年),朝廷將各省錢糧全行蠲免,這樣的“天下無稅”,在乾隆三十五年、四十三年、五十五年都曾先後實行過;乾隆三十年、四十五年、六十年這三年,各免全國漕糧一次,這在中國稅收史上是少見的。

“普天同慶”,臨時性減稅

從古代稅收史料來看,古代老百姓稅賦“痛苦指數”,確實還是很高的,特別是在不太平的年份。考慮到納稅的的疾苦,除了上述政策性減稅外,古代政府還有不少臨時性的減稅手段。

人頭稅和土地稅,是古代政府最大的種稅,也是最主要的減免稅種。一般在災歉之年、皇帝行幸之時、重農勸農、鼓勵移民之際,朝廷都會在特定範圍、給特定物件減免稅收。

在漢代,減免稅收是朝廷經常性使用的惠民、救荒手段。劉費陵(漢昭帝)主政的始元二年(西元前85年)是個災年,《漢書・昭帝紀》記載,當年秋八月,朝廷下詔:“往年災害多,今年蠶麥傷,所賑貸種、食,勿收責,勿令民出抑田租。”

在古代,皇帝外出巡幸,一般也多會減免稅收,讓當地老百姓“高興一下”,對皇帝感恩戴德。

《漢書・文帝紀》記載,前西元177年,漢文帝劉恒從甘泉“幸太原”。劉恒在太原停留遊玩了10多天。高興之余,“複晉陽、中都民三歲租”。意思是,免了晉陽、中都兩地老百姓3年稅賦。

新皇登基、皇帝、皇后過生日、立太子、現瑞象等重大“喜氣”的日子,在大赦天下的同時,朝廷也動輒減免稅收,實現“普天同慶”。《後漢書・祭祀志上》記載,東漢劉秀(光武帝)當皇帝的建武三十二年(西元56年)四月份,改元“建武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博、奉高、嬴三地,不用上繳當年的租糧和畜草。

類似漢代這樣“賑災”式、“普天同慶”式的臨時稅收減免方式,一直到清末都還在實行,並影響到現代稅政。

“大索貌閱”,古代稅收大檢查

對於現代不時會發生的偷漏稅和拖欠不繳行為,在古代亦常見。相應地,古代對之懲罰亦重。

隋初減稅幅度很大,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支平衡,隋文帝開展了一場全國範圍內的稅收大檢查,時稱“大索貌閱”。所謂“大索”即大檢查;“貌閱”,即實地核查戶口,以嚴堵漏逃稅賦。

唐代徵收的“間架稅”,對於那些房產多的人家說,稅負很重,所交的稅金動輒數百緡,所以不時有人冒險隱瞞不報、少報,以偷逃稅款。朝廷為此出臺稅政,如果敢隱匿一間不報者,“杖六十”。為及時發現偷漏稅行為,政策出臺了獎勵辦法,舉報人可以得到五十緡“獎金”。

唐代這種“獎勵政策”,並非唐朝首創,乃漢武帝劉徹的發明。

劉徹在推出“緡錢稅”後,緊跟著頒佈了一道《告緡令》,此令的中心意思就是以物質獎勵的形式,鼓勵民間舉報偷逃稅行為。查實後,被舉報人的財產一半歸舉報人,此即《漢書・武帝紀》中所說的,“令民告緡者以其半與之”。

“告緡令”,可以說是中國稅收史上有明確記載的、最早的一次“稅收大檢查”通知。

宋朝規定,田賦逾期繳納的,按欠稅處理。從實際徵收情況來看,宋代逃稅情況較嚴重,這在南宋時期尤為明顯。當時民間對付徵稅的辦法是交易雙方私立契約,不向官府報稅,時稱“白契”現象。

針對“白契”現象,南宋也曾進行稅收大檢查,稱為“括白契”。大檢查中,要求公民自行申報納稅,隱瞞不報、偷漏稅者,一旦查到,將沒收其偷逃田房產總價的三分之一。

同樣的,元朝對偷漏稅者處罰也很重。比如商稅,元政府規定,凡隱匿稅課者,物資一半沒官。偷漏者一旦被發現,“犯者笞五十”。

同樣的,出於鼓勵舉報人的考慮,被沒收財物的50%,作為獎金獎給舉報人。

停征鹽酒稅。

停征鹽酒稅,和現代取消農業稅一樣,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從先秦時起,鹽稅收入已成國家收入的重要來源。鹽是生活必需品,廢除鹽稅、酒稅,惠及千家萬戶,大大減輕了老百姓負擔。

宋朝立國後,宋太祖趙匡胤下令,對百姓種桑、棗樹,開闢荒田等,停征租稅。宋太宗趙光義即位後,又詔令全國減免稅收:“凡州縣曠土,許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同時,還廢除工商業的雜稅。

明太祖朱元璋在減稅方面,同樣做得很到位。明初,首先降低商業稅,改稅率為“三十稅一”。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明令,軍民嫁娶喪祭之物,舟車絲布之類,都不再徵稅。

清朝從順治時起,便在多地蠲免田賦。玄燁(清聖祖)當皇帝的康熙年間,全國有更多的地方實行田糧賦役蠲免。玄燁在位六十多年中,全國普免、各省輪流蠲免以及區域性蠲免,影響較大的便有30多次。

玄燁在伴期間同,還出現過“天下無稅”年。乾隆十年(西元1745年),朝廷將各省錢糧全行蠲免,這樣的“天下無稅”,在乾隆三十五年、四十三年、五十五年都曾先後實行過;乾隆三十年、四十五年、六十年這三年,各免全國漕糧一次,這在中國稅收史上是少見的。

“普天同慶”,臨時性減稅

從古代稅收史料來看,古代老百姓稅賦“痛苦指數”,確實還是很高的,特別是在不太平的年份。考慮到納稅的的疾苦,除了上述政策性減稅外,古代政府還有不少臨時性的減稅手段。

人頭稅和土地稅,是古代政府最大的種稅,也是最主要的減免稅種。一般在災歉之年、皇帝行幸之時、重農勸農、鼓勵移民之際,朝廷都會在特定範圍、給特定物件減免稅收。

在漢代,減免稅收是朝廷經常性使用的惠民、救荒手段。劉費陵(漢昭帝)主政的始元二年(西元前85年)是個災年,《漢書・昭帝紀》記載,當年秋八月,朝廷下詔:“往年災害多,今年蠶麥傷,所賑貸種、食,勿收責,勿令民出抑田租。”

在古代,皇帝外出巡幸,一般也多會減免稅收,讓當地老百姓“高興一下”,對皇帝感恩戴德。

《漢書・文帝紀》記載,前西元177年,漢文帝劉恒從甘泉“幸太原”。劉恒在太原停留遊玩了10多天。高興之余,“複晉陽、中都民三歲租”。意思是,免了晉陽、中都兩地老百姓3年稅賦。

新皇登基、皇帝、皇后過生日、立太子、現瑞象等重大“喜氣”的日子,在大赦天下的同時,朝廷也動輒減免稅收,實現“普天同慶”。《後漢書・祭祀志上》記載,東漢劉秀(光武帝)當皇帝的建武三十二年(西元56年)四月份,改元“建武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博、奉高、嬴三地,不用上繳當年的租糧和畜草。

類似漢代這樣“賑災”式、“普天同慶”式的臨時稅收減免方式,一直到清末都還在實行,並影響到現代稅政。

“大索貌閱”,古代稅收大檢查

對於現代不時會發生的偷漏稅和拖欠不繳行為,在古代亦常見。相應地,古代對之懲罰亦重。

隋初減稅幅度很大,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支平衡,隋文帝開展了一場全國範圍內的稅收大檢查,時稱“大索貌閱”。所謂“大索”即大檢查;“貌閱”,即實地核查戶口,以嚴堵漏逃稅賦。

唐代徵收的“間架稅”,對於那些房產多的人家說,稅負很重,所交的稅金動輒數百緡,所以不時有人冒險隱瞞不報、少報,以偷逃稅款。朝廷為此出臺稅政,如果敢隱匿一間不報者,“杖六十”。為及時發現偷漏稅行為,政策出臺了獎勵辦法,舉報人可以得到五十緡“獎金”。

唐代這種“獎勵政策”,並非唐朝首創,乃漢武帝劉徹的發明。

劉徹在推出“緡錢稅”後,緊跟著頒佈了一道《告緡令》,此令的中心意思就是以物質獎勵的形式,鼓勵民間舉報偷逃稅行為。查實後,被舉報人的財產一半歸舉報人,此即《漢書・武帝紀》中所說的,“令民告緡者以其半與之”。

“告緡令”,可以說是中國稅收史上有明確記載的、最早的一次“稅收大檢查”通知。

宋朝規定,田賦逾期繳納的,按欠稅處理。從實際徵收情況來看,宋代逃稅情況較嚴重,這在南宋時期尤為明顯。當時民間對付徵稅的辦法是交易雙方私立契約,不向官府報稅,時稱“白契”現象。

針對“白契”現象,南宋也曾進行稅收大檢查,稱為“括白契”。大檢查中,要求公民自行申報納稅,隱瞞不報、偷漏稅者,一旦查到,將沒收其偷逃田房產總價的三分之一。

同樣的,元朝對偷漏稅者處罰也很重。比如商稅,元政府規定,凡隱匿稅課者,物資一半沒官。偷漏者一旦被發現,“犯者笞五十”。

同樣的,出於鼓勵舉報人的考慮,被沒收財物的50%,作為獎金獎給舉報人。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