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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計委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

本報訊 近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修改了《新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 明確國家衛生計生委新原料技術審評機構負責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術審查, 提出綜合審查結論及建議。 增加風險防控有關規定。 規定審評機構提出的技術評審結論, 包括安全性審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 同時,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 對當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並取得許可的情形, 除撤銷許可外, 增加了“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新食品原料許可”的規定。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

自從2013年10月1日起,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為規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工作, 將“新資源食品”更名為“新食品原料”。 依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規程》, 申報單位提供由風險評估機構出具的風險性評估意見, 並對新食品原料申報和受理工作進行了細化, 保證其食用安全性。 新食品原料審查和批准共涉4類情形:“延期再審”“建議不批准”“終止審查”和“建議批准”。

“建議不批准”包括五類情形:

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

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的。

安全性不能保證的。

申報材料或樣品不真實的。

其他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終止審查”就是認可產品可以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包括三類情形:

經審核為普通食品或與普通食品具有實質等同的。

與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實質等同的。

其他終止審查的情況。

在專家技術評審得出“終止審查”結論後,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報國家衛生計生委核准後做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企業最終會得到加蓋衛計委公章的“行政許可終止審查通知書”。

已經公佈的新食品原料終止審查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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