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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被狗咬,哪些情況下要自負責任?

犬類一直被稱為“人類最忠實的朋友”, 但飼養的犬類致人損害的情況屢有發生, 這種侵權糾紛也呈上升的趨勢。 我國《侵權責任法》將飼養動物致害, 包括飼養犬類致害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加以規定, 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飼養犬類侵權責任承擔的問題。

舉個案例

甲某居住在長春市南關區某社區, 其在家中飼養了一隻寵物犬, 體高未超過35釐米, 甲某嚴格按照《長春市養犬管理規定》辦理了登記、審驗、檢疫、免疫手續, 並領取了養犬證。 某天中午, 甲某使用犬鏈領著該犬在該社區草坪上活動, 行人乙某上前挑逗, 該犬被激怒, 咬傷了乙某, 乙某看病花費了一筆錢。 乙某認為, 甲某飼養的寵物犬咬傷了自己, 甲某作為飼養人, 同時也是管理人, 應對乙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甲某認為, 自己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主觀過錯,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相反乙某實施了挑逗行為,

才被咬傷, 損失應自負。

對此,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王君偉法官認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應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即在此種情形下, 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都要對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 雖然甲某飼養寵物犬的行為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外出時使用了犬鏈牽引, 遇到行人時進行了避讓, 其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主觀過錯, 但仍需對乙某被咬傷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 這只是案件的一方面。

我國《侵權責任法》還規定, 如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可以免除或減侵權人的責任。 因此本案中, 甲某可以乙某實施挑逗行為, 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為由提出免責或減責, 至於能否成立, 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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