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類一直被稱為“人類最忠實的朋友”, 但飼養的犬類致人損害的情況屢有發生, 這種侵權糾紛也呈上升的趨勢。 我國《侵權責任法》將飼養動物致害, 包括飼養犬類致害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加以規定, 今天我們就來講講飼養犬類侵權責任承擔的問題。
甲某居住在長春市南關區某社區, 其在家中飼養了一隻寵物犬, 體高未超過35釐米, 甲某嚴格按照《長春市養犬管理規定》辦理了登記、審驗、檢疫、免疫手續, 並領取了養犬證。 某天中午, 甲某使用犬鏈領著該犬在該社區草坪上活動, 行人乙某上前挑逗, 該犬被激怒, 咬傷了乙某, 乙某看病花費了一筆錢。 乙某認為, 甲某飼養的寵物犬咬傷了自己, 甲某作為飼養人, 同時也是管理人, 應對乙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甲某認為, 自己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主觀過錯,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相反乙某實施了挑逗行為,
對此,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王君偉法官認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應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即在此種情形下, 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都要對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還規定, 如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可以免除或減侵權人的責任。 因此本案中, 甲某可以乙某實施挑逗行為, 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為由提出免責或減責, 至於能否成立, 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