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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內外,法律專家關注民法總則草案

編纂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科學的民法典, 既是這次兩會的熱點, 也是會場外法律界人士關注的焦點。 3月14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代表團全體會議,

審議各項決議草案和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等。 對於這部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法律, 來自法律界的代表委員有著怎樣的觀點, 法律專家們的關注點又落在哪裡呢?

見義勇為, 支持!

民法總則草案第一百八十四條顯示, 見義勇為免責條款, 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 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不能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 一直是公眾的呼聲。 這一次, 草案將見義勇為行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 特別是第一百八十四條的免責規定, 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 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意味著, 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

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 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 消除了見義勇為人員的後顧之憂。

對此, 全國政協委員、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黃廉熙表示, 過去曾出過不少類似彭宇案這樣的案件, 對人們的價值認同產生了非常負面的影響, 以至於“扶與不扶”成了社會輿論熱點。 現在, 民法總則草案正面回應了這個問題, 通過“一律免責”來鼓勵見義勇為, 這種讓好人受益的方式對引領社會行為規範來說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 點贊!

“我特別注意到, 民法總則草案指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並圍繞智慧財產權保護作了相關規定, 這非常好。 ”黃廉熙給記者看了一組數位: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今年1月公佈的資料, 去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共受理發明專利申請133.9萬件, 同比增長21.5%, 已連續6年位居世界首位。 截至2016年底, 我國國內(不含港澳臺)發明專利擁有量共計110.3萬件, 已經成為繼美國、日本之後第3個發明專利擁有量過百萬件的國家。 去年,

我國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8件。 而浙江省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為16.5件, 列全國第4位。 “但與之不相適應的, 是我國的智力成果保護卻與發達國家有較大的差距。 其中法治建設滯後, 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黃廉熙說。

黃廉熙認為, 當前, 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 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依靠和發揮人的創造力是關鍵。 民法總則要體現“關心尊重知識份子”的精神, 依靠智慧財產權制度把個人才智結晶轉化為社會財富, 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在加大對合法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 嚴懲各種“山寨”、抄襲、剽竊行為, 形成尊重智慧財產權光榮、侵害智慧財產權可恥的社會氛圍。

回應社會熱點 彰顯時代精神

兩會外, 我省法律工作者也對民法總則的制定格外關注。 其中, 草案回應社會熱點, 加大對兒童、特殊成年人權益的保護, 是大家談得最多的幾個方面。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條原本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為6周歲。 但一些代表提出, 6周歲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 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8周歲為宜。也有代表建議維持現行10周歲不變;還有代表贊成下調為6周歲。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草案最後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下限修改為8周歲。

對此,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徐楊超認為,8周歲這一年齡界定,符合當下兒童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8周歲以上的兒童已經具備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所以在其參加各類民事活動時,就有必要讓其根據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權利,從而保護這些兒童的利益。

浙江中銘律師事務所律師柳沛注意到了對特殊成年人群體的保護問題。草案建議表決稿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柳沛認為,這一規定將監護對象的範圍予以擴大,加強了對特殊群體的保護。隨著我國老齡化的日益嚴重,越來越多的失能老人和智力障礙者等特殊成年人的監護,將成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草案回應了熱點。一些老年人甚至可以在自己喪失辨識認知能力之前事先書面確定自己的監護人,最大限度地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浙江大學法學博士趙青航則關注撫養贍養義務問題。他認為,民法總則必須彰顯時代精神,在現代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時代精神,應成為一部良法的終極追求,民法總則當然不例外,對人的關懷理應成為民法總則乃至整部民法典的核心價值之一。民法總則草案關於贍養問題的規定及對老年人的保護,都回應了社會熱點問題,蘊含了深刻的人本位思想和雋永的人道主義關懷。

“另外,訴訟時效由2年延長為3年也有特別積極的意義。”趙青航說,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有很多,如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懈怠;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穩定;有利於證據的收集和判斷,並及時解決糾紛。“相較於法國、德國、瑞士、希臘等國家的訴訟時效制度,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是短了一些。雖然這規定有利於促進民事流轉和交易的迅速發展、促進權利人儘快行使權利,但對權利人的保護確有不足。此次草案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改為3年,也反映了立法者從過去注重交易安全到如今更側重保護債權。”

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8周歲為宜。也有代表建議維持現行10周歲不變;還有代表贊成下調為6周歲。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草案最後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下限修改為8周歲。

對此,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徐楊超認為,8周歲這一年齡界定,符合當下兒童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8周歲以上的兒童已經具備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所以在其參加各類民事活動時,就有必要讓其根據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權利,從而保護這些兒童的利益。

浙江中銘律師事務所律師柳沛注意到了對特殊成年人群體的保護問題。草案建議表決稿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柳沛認為,這一規定將監護對象的範圍予以擴大,加強了對特殊群體的保護。隨著我國老齡化的日益嚴重,越來越多的失能老人和智力障礙者等特殊成年人的監護,將成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草案回應了熱點。一些老年人甚至可以在自己喪失辨識認知能力之前事先書面確定自己的監護人,最大限度地尊重老年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浙江大學法學博士趙青航則關注撫養贍養義務問題。他認為,民法總則必須彰顯時代精神,在現代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時代精神,應成為一部良法的終極追求,民法總則當然不例外,對人的關懷理應成為民法總則乃至整部民法典的核心價值之一。民法總則草案關於贍養問題的規定及對老年人的保護,都回應了社會熱點問題,蘊含了深刻的人本位思想和雋永的人道主義關懷。

“另外,訴訟時效由2年延長為3年也有特別積極的意義。”趙青航說,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有很多,如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懈怠;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穩定;有利於證據的收集和判斷,並及時解決糾紛。“相較於法國、德國、瑞士、希臘等國家的訴訟時效制度,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是短了一些。雖然這規定有利於促進民事流轉和交易的迅速發展、促進權利人儘快行使權利,但對權利人的保護確有不足。此次草案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改為3年,也反映了立法者從過去注重交易安全到如今更側重保護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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