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帶家人隨團前往泰國普吉島遊玩, 在乘坐遊船時, 因遊船顛簸導致其腰部骨折。 回國後, 崔先生將兩家旅行社告上法庭, 索賠20余萬元。 日前, 昌平法院經審理判決旅行社賠償崔先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18萬餘元。
乘船受傷遊客索賠20萬
崔先生稱, 他帶家人隨團前往泰國普吉島遊玩。 在抵達普吉島的第二天, 崔先生一家按照行程安排跟團一起前往斯米蘭島遊玩。
返程時, 因為遊船劇烈顛簸, 崔先生突然感覺腰背部劇烈疼痛, 家人見狀趕緊通知導遊要求停船。 在其他團員的幫助下,
返回北京後, 崔先生前往醫院就診, 隨後被診斷為腰部骨折, 並進行了手術治療。 出院後, 崔先生將接團的兩家旅行社起訴至昌平法院, 索賠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旅行社稱遊客自身有病史
庭審中, 崔先生表示, 旅行社在上遊船前沒有告知遊船可能存在的風險。 此外, 事發時天氣狀況良好, 海面風平浪靜, 是遊船駕駛員為了尋求刺激才故意大幅度轉彎, 使得遊船發生顛簸, 最終導致自己受傷。
崔先生還對腰部傷情申請了司法鑒定, 鑒定機構認定, 崔先生已經構成十級傷殘, 但此次骨折同崔先生本身患有強直性脊柱炎也存在一定的關係。
對於鑒定結論, 旅行社方面表示, 崔先生在簽訂合同時隱瞞了自己的病史, 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這才導致導遊在安排相應活動時沒有考慮到崔先生身體的特殊情況, 從而發生意外, 因此崔先生本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18萬
昌平法院經審理判決旅行社賠償崔先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18萬餘元。 “崔先生本身的疾病並非是骨折的直接誘因, 也不是履行合同過程中的不當行為”, 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笑表示, 旅行社的賠償責任不能因此而減輕。
針對外出旅遊中存在的風險, 李笑法官提示大家應加強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
隨團出境游的遊客在境外遭遇意外傷害, 應當在旅遊過程中積極取證, 以備日後通過法律途徑向相應責任人要求賠償。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