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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借條的借貸官司也可以贏,關鍵要有正確的策略

很多的人為了緩解生活以及社會的壓力是會進行銀行借貸以及民間借貸, 在民間借貸的時候是會進行借條的簽訂, 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但是由於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原因, 有些人沒有進行借條的簽訂就借款, 那沒有借條如何進行官司的受理, 筆者總結了幾點。

一、沒有借條去打官司是不是一定輸

不一定。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 誰舉證”的原則, 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 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 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 其內容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它是最有力的證據, 被公認為“證據之王”。 在借貸關係中, 借款人親自出具的借據, 就是有力的書證。

在對外借款時, 一定要保存好相關證據, 最好是書名證據, 比如借條、銀行轉帳記錄, 儘量避免現金。 如果沒有正式的借條,

手機短信最好要有, 避免以後起糾紛空口無憑, 導致個人合法利益受損失。

二、借款糾紛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就借貸糾紛案件來說, 關於舉證責任, 須明確以下問題:

1、債權人承擔何種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

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 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 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 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 債權人主張合同的權利的發生, 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 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2、債務人應如何舉證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 其有可能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 這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 或者受到制約, 或者已經消滅, 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

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 證明債權人所主張成立。 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 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三、沒有借條怎麼打官司?

聊天工具中的聊天記錄也能作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 借款人應提交書面借據, 但是民間借貸方式多種多樣, 法律沒有規定出具借條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 你可以收集其他相關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

案例:鄭某借了羅女士2.2萬元後玩失蹤。 羅女士一紙訴狀將鄭某告上法院。 由於當時羅某沒有要求鄭某打借條, 法庭上, 她提供的證據只有銀行轉帳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

不過羅女士提供的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原件及微信上的錄音、圖片、文字等聊天資訊等視聽資料原件, 內容真實合法, 且證據間能印證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已發生的事實, 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借貸關係成立。 法院判決羅女士勝訴, 鄭某應依法償還羅女士2.2萬元。

四、只有打款憑證,沒有其它證據怎麼打官司?

換個方式打如果僅有匯款憑據,則只能證明雙方存在經濟往來,你既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也無法證明雙方就借款關係另有約定。如果以借貸糾紛起訴的話,當被告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你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不妨換個方式,以不當得利為案由向人民法院主張你的訴求。

例:2015年5月28日,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湯女士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王女士主張湯女士向其借款15萬元,但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湯女士也否認向王女士借過該筆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因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判決駁回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之後,王女士以不當得利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湯女士返還不當得利15萬元及利息。

法院確認,王女士存入湯女士帳戶內15萬元的事實無異議。而湯女士取得該15萬元沒有法律依據,已構成不當得利。故法院判決湯女士返還不當得利人民幣15萬元及利息給王女士。

綜上,沒有借條債主未必就沒轍,也未必會敗訴。

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四、只有打款憑證,沒有其它證據怎麼打官司?

換個方式打如果僅有匯款憑據,則只能證明雙方存在經濟往來,你既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也無法證明雙方就借款關係另有約定。如果以借貸糾紛起訴的話,當被告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你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不妨換個方式,以不當得利為案由向人民法院主張你的訴求。

例:2015年5月28日,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湯女士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王女士主張湯女士向其借款15萬元,但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湯女士也否認向王女士借過該筆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因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判決駁回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之後,王女士以不當得利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湯女士返還不當得利15萬元及利息。

法院確認,王女士存入湯女士帳戶內15萬元的事實無異議。而湯女士取得該15萬元沒有法律依據,已構成不當得利。故法院判決湯女士返還不當得利人民幣15萬元及利息給王女士。

綜上,沒有借條債主未必就沒轍,也未必會敗訴。

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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