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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攻堅路:被執行人收到刑事自訴狀以後……

執 行 · 案 例

潘阿玲怎麼也沒有想到, 僅僅是因為9年前的一宗二手房交易, 自己竟會惹上刑事官司……

2017年6月份的某一天, 潘阿玲像平常一樣打算從家裡出門去買菜, 還沒走遠就接到了一通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法院)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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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阿玲起初並未在意, 因為她最近正在跟姚亮為一樁官司較勁, “估計又是叫我去法院談話吧。 ”

但潘阿玲沒有想到, 法院工作人員接著告知她, 得前往法院簽收一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的刑事自訴狀。 直到這時, 她才感覺到有點後背發涼……

九年前的一份合同

事情還要追溯到2008年, 彼時姚亮向案外人借款102萬元, 並約定半年後還款。 借款到期後, 姚亮卻因資金周轉不開無力支付欠款。 面對債主的多次催收和越滾越多的利息, 姚亮只得將房屋出售。

經人介紹, 姚亮認識了正打算購房的潘阿玲,

兩人不久便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潘阿玲以160萬元價格向姚亮買房, 其中潘阿玲代姚亮歸還借款本息125萬元, 剩餘房款35萬元未約定何時支付。 姚亮稱, 當時介紹人表示只要他半年內把125萬元還給潘阿玲, 房子仍然可以還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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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亮一直未籌到贖回房屋的錢, 也多年未與潘阿玲等人聯繫。 2013年, 姚亮回到上海, 他得知2009年5月, 也就是他把房屋過戶給潘阿玲不久, 潘阿玲即以180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轉賣。 於是, 他一紙訴狀將潘阿玲告上法庭, 要求潘阿玲支付35萬元的房屋尾款和潘阿玲賣房所得的20萬元房款差價。

購房尾款她賴著不付

潘阿玲辯稱, 其與姚亮簽訂的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 雙方不存在贖回的約定, 因此其有權處理後續的房屋買賣。 她還表示, 自己已通過現金方式支付了姚亮35萬元房款, 就算雙方對這筆房款的支付與否存在矛盾, 姚亮在長達六年的時間未向其討要剩餘房款, 現該請求也已超過訴訟時效。

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 姚亮與潘阿玲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有效,

雙方未對房款支付的時間做出明確約定, 故姚亮要求潘阿玲支付尾款的訴請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潘阿玲對自己已通過現金支付房款一節事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最終, 法院一審判決, 支持了姚亮要求潘阿玲支付35萬元房款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 姚亮服判, 潘阿玲不服並上訴, 2016年3月, 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決。

判決生效後, 潘阿玲遲遲不肯履行支付義務。 無奈之下, 姚亮向虹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同糾紛“賴”成刑事訴訟

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潘阿玲發出了執行通知, 傳喚其來法院談話, 而潘阿玲表示自己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 據多方調查瞭解,

潘阿玲名下確無任何財產, 案件一時間陷入僵局。

執行法官依法對潘阿玲採取了相關措施:凍結其名下銀行存款帳戶以及養老金銀行帳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告誡其限制高消費……期間, 執行法官多次向她釋法明理, 但一系列執行措施下來, 潘阿玲依舊沒有履行法律義務。

2017年6月1日,虹口法院查明,為阻礙執行,潘阿玲在法院凍結其養老金帳戶期間,擅自更換養老金帳號,企圖躲避扣劃強制措施。依據法律規定,這屬於拒執行為,法院依法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司法拘留期滿之後,潘阿玲仍然堅稱自己沒錢,也不會還。

潘阿玲的行為讓申請執行人姚亮感到很生氣,在瞭解了拒執罪的具體構成和訴訟流程後,姚亮決定拿起法律的有力武器為自己的權利爭一爭,他就潘阿玲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提起了刑事自訴……

4“老賴”悔過請求寬限

時間回到本文開頭的那一幕,接到電話的潘阿玲慌了,她從未想過自己會惹上刑事官司。她很清楚,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不同,一旦自己惹上了刑事官司,那可是要坐牢的,後果不堪設想。

姚亮的自訴再加上執行法官的催促電話,一系列的措施終於點醒了潘阿玲。潘阿玲分頭找到刑庭法官與執行法官,法官們均告知潘阿玲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面臨刑罰處罰,並將對其及直系親屬今後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潘阿玲終於醒悟,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絕不是用“賴”的方式就能逃脫掉的,更不能用“抗”的方式來挑戰法律的權威。

這次,她主動請求法官聯繫申請執行人,表示願意立刻支付全部欠款,希望姚亮能撤回刑事自訴。法官對潘阿玲進行了訓誡,潘阿玲也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姚亮得知消息後,表示同意在收到全部錢款之後撤回自訴。(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法 官 說 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原有公訴程式基礎上,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增加了自訴程式立案審理拒執罪,並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本案是一起通過拒執罪自訴程式威懾力最終促成全部執結的典型案例,也是上海法院為基本解決“執行難”所作的努力與探索。在提起刑事自訴程式時,申請執行人可請求法院對被執行人拒執證據予以固定、調取,法院也將積極予以配合,共同維護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以及法院司法權威。

來源丨上海虹口法院 馮濤 李佩業

2017年6月1日,虹口法院查明,為阻礙執行,潘阿玲在法院凍結其養老金帳戶期間,擅自更換養老金帳號,企圖躲避扣劃強制措施。依據法律規定,這屬於拒執行為,法院依法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司法拘留期滿之後,潘阿玲仍然堅稱自己沒錢,也不會還。

潘阿玲的行為讓申請執行人姚亮感到很生氣,在瞭解了拒執罪的具體構成和訴訟流程後,姚亮決定拿起法律的有力武器為自己的權利爭一爭,他就潘阿玲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提起了刑事自訴……

4“老賴”悔過請求寬限

時間回到本文開頭的那一幕,接到電話的潘阿玲慌了,她從未想過自己會惹上刑事官司。她很清楚,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不同,一旦自己惹上了刑事官司,那可是要坐牢的,後果不堪設想。

姚亮的自訴再加上執行法官的催促電話,一系列的措施終於點醒了潘阿玲。潘阿玲分頭找到刑庭法官與執行法官,法官們均告知潘阿玲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面臨刑罰處罰,並將對其及直系親屬今後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潘阿玲終於醒悟,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絕不是用“賴”的方式就能逃脫掉的,更不能用“抗”的方式來挑戰法律的權威。

這次,她主動請求法官聯繫申請執行人,表示願意立刻支付全部欠款,希望姚亮能撤回刑事自訴。法官對潘阿玲進行了訓誡,潘阿玲也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姚亮得知消息後,表示同意在收到全部錢款之後撤回自訴。(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法 官 說 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原有公訴程式基礎上,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增加了自訴程式立案審理拒執罪,並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本案是一起通過拒執罪自訴程式威懾力最終促成全部執結的典型案例,也是上海法院為基本解決“執行難”所作的努力與探索。在提起刑事自訴程式時,申請執行人可請求法院對被執行人拒執證據予以固定、調取,法院也將積極予以配合,共同維護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以及法院司法權威。

來源丨上海虹口法院 馮濤 李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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