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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辦法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從福建省政府網站獲悉, 《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 糧食及其製品, 畜產品及其製品, 禽產品及其製品、蔬菜, 水果, 水產品, 豆製品, 乳品, 食用油, 食鹽以及經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它們在福建生產(含種植養殖、加工)、流通(含銷售、貯存、運輸)以及餐飲服務等環節, 都要實施安全資訊追溯管理。

號外號外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食品安全放心省建設, 更好地推動福建省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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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8號

《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以公佈,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于偉國

2017年12月29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 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消費知情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品質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行一品一碼食品安全資訊追溯制度, 在生產(含種植養殖、加工)、流通(含銷售、貯存、運輸)以及餐飲服務等環節實施安全資訊追溯管理。

前款所稱一品一碼, 指同一品種批次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按照規定的追溯編碼規則, 賦予唯一的識別追溯碼。

第三條以下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一品一碼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以下稱追溯食品):

(一)糧食及其製品;

(二)畜產品及其製品;

(三)禽產品及其製品;

(四)蔬菜;

(五)水果;

(六)水產品;

(七)豆製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

(十)食鹽;

(十一)經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追溯食品的具體類別品種及其實施資訊追溯管理的時間, 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准後, 向社會公佈。

第四條本省建立統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 彙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追溯系統資訊, 通過編碼識別、身份資訊比對等技術手段和驗證管理實現追溯食品和生產經營者等資訊的共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資訊追溯工作, 建立食品安全資訊追溯制度,

健全追溯管理協調機制, 落實屬地監督管理責任制, 並將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對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資訊追溯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糧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 督促和檢查生產經營者實施一品一碼源頭賦碼和追溯記錄管理。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 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牽頭建設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

(二)預包裝食品生產經營環節資訊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應用, 並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資料推送;

(三)對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環節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環節的生產經營者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資訊追溯責任, 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 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健全並落實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源頭環節准出制度, 確保食用農產品產地准出時賦有追溯碼, 統一產地准出憑證格式;

(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牲畜屠宰環節資訊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應用, 並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資料推送;

(三)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和牲畜屠宰等環節的生產經營者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資訊追溯責任, 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健全並落實食用水產品源頭環節准出制度,確保食用水產品產地准出時賦有追溯碼,統一產地准出憑證格式;

(二)食用水產品養殖環節資訊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應用,並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資料推送;

(三)對食用水產品養殖、初級加工等環節的生產經營者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資訊追溯責任,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糧食資訊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應用,並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資料推送;

(二)對原糧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和原糧、政策性糧食銷售環節的生產經營者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資訊追溯責任,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十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需要,負責提供轄區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相關追溯資訊;

(二)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資料推送。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根據需要組織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碼規則、追溯資料傳輸格式與介面規範等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發改、財政、商務、林業、經信、工商、衛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食品安全資訊追溯工作。

第十三條下列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上傳準確、規範、完整的電子化資訊:

(一)食品生產企業;

(二)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生產企業:包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種植養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牲畜屠宰廠(場);

(三)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

(四)食品批發經營者:包括食品進口商、食品批發銷售者和兼營食品批發業務的貯存、運輸服務企業;

(五)特定食品零售經營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企業、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銷售企業;

(六)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館、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前款第六項規定實施資訊上傳的餐館、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食堂的範圍和實施時間,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確定。

第十四條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落實進貨索證索票查驗與保存責任,建立電子記錄台賬,如實採集記錄追溯食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召回、處置等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資訊,實現追溯食品來源可溯、去向可查,強化全過程品質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採集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位址、聯繫方式、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資質證明材料資訊,建立生產經營者電子檔案。

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健全並落實食用水產品源頭環節准出制度,確保食用水產品產地准出時賦有追溯碼,統一產地准出憑證格式;

(二)食用水產品養殖環節資訊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應用,並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資料推送;

(三)對食用水產品養殖、初級加工等環節的生產經營者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資訊追溯責任,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糧食資訊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應用,並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資料推送;

(二)對原糧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和原糧、政策性糧食銷售環節的生產經營者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資訊追溯責任,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十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需要,負責提供轄區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相關追溯資訊;

(二)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資料推送。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根據需要組織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碼規則、追溯資料傳輸格式與介面規範等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發改、財政、商務、林業、經信、工商、衛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食品安全資訊追溯工作。

第十三條下列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上傳準確、規範、完整的電子化資訊:

(一)食品生產企業;

(二)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生產企業:包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種植養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牲畜屠宰廠(場);

(三)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

(四)食品批發經營者:包括食品進口商、食品批發銷售者和兼營食品批發業務的貯存、運輸服務企業;

(五)特定食品零售經營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企業、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銷售企業;

(六)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館、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前款第六項規定實施資訊上傳的餐館、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食堂的範圍和實施時間,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確定。

第十四條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落實進貨索證索票查驗與保存責任,建立電子記錄台賬,如實採集記錄追溯食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召回、處置等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資訊,實現追溯食品來源可溯、去向可查,強化全過程品質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福建省食品安全資訊追溯管理平臺採集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位址、聯繫方式、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資質證明材料資訊,建立生產經營者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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