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聚焦|嚴懲“教科書式老賴”:失信被執行人,最多可拘留27次!

社會上流傳著這樣一個說法, “法院不能對被執行人連續適用司法拘留, 一年最多只能拘留兩次。 ”被執行人經常會以法院連續司法拘留違法為由提出執行異議, 申請執行人也會經常向法院諮詢相關的問題。

如果你這樣認為, 那麼就大錯特錯了!對於被執行人, 最多可拘留27次, 接下來, 讓我們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 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 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從立法來看

對負有執行義務的當事人既要求執行法院加大打擊力度, 又要防止執行人員以拘代刑, 避免司法拘留措施濫用。

如何理解?對同一妨害行為的罰款、拘留, 不得連續適用

我們認為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就同一妨害行為作出罰款、拘留決定後, 不得再次以該行為採取罰款、拘留;

2、適用罰款、拘留後, 行為人又實施了新的妨害行為, 包括同類、同樣性質的妨害行為的, 可再次適用罰款、拘留。 但行為人的妨害行為屬消極行為, 呈持續狀態的除外, 如拒不履行義務或拒不具結悔過等;

3、同一妨害行為涉及多個案件且在同一法院的, 可以不同案件分別適用罰款、拘留, 此種情形不屬於罰款、拘留的連續適用,

但罰款、拘留應當分別實施。 多個案件涉及不同法院的, 可以與相關法院取得聯繫, 對被執行人多次適用罰款、拘留, 以加大懲處力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 常見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即司法拘留常見情形有以下27種(舉個極端的例子:如果被執行人實施了以下27種行為, 法院至少可以對其實施27次司法拘留, 每次15日的話, 就是13.5個月, 都趕上有期徒刑了):

▌妨害執行類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 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 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拒不報告類

被執行人未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的 。

▌抗拒執行類

▶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 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

▶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誌的;

▶哄鬧、衝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

▶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拒不履行類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 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拒不協助執行的。

▌高消費類

▶乘坐交通工具時, 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旅遊、度假;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乘從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