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拆遷對於承租人來說是應當有補償的。 因為承租人是實際經營者, 對於拆遷所造成的損失特別是停產停業損失這方面是很大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裡的房屋價值包括土地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
一般來說, 租賃的商鋪的被拆遷主體也就是被拆遷人為該市場的法人, 也就是通俗意義上所說的房東。 一般拆遷方是直接和房東來談相關補償事宜的, 承租人可以向房東主張拆遷款分割, 因為屬於房東的部分只有相關土地和廠房的補償。 如果拆遷方不和承租人來談, 承租人就可以向房東主張分割拆遷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