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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家庭暴力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 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對受害人尤其是哺乳期婦女的舉證責任, 應當予以緩和, 即只要舉證證明存在傷害事實達到了較大可能性的程度, 即認為完成了其證明責任。

2013年7月22日, 任某與杜某登記結婚。 2016年1月18日, 兩人生育一子杜某某。 雙方婚後因雙方性格不合, 遇事不能很好溝通交流, 夫妻之間時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 以致影響了夫妻感情。 2016年6月20日, 任某與杜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 杜某將任某打傷。 同日, 任某向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鴛鴦派出所報警, 並到重慶龍湖醫院治療。 初診結果為:右前臂、右手食指軟組織挫傷。 醫生備註系哺乳期。 2016年8月12日, 任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決與杜某離婚, 同時, 任某申請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法院審查認為, 任某與杜某系夫妻關係, 在任某處於哺乳期期間, 杜某對任某有毆打行為並導致任某受傷, 任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遂作出裁定, 禁止被申請人杜某毆打申請人任某。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涉家庭暴力案件,

爭議的焦點是杜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 審查中, 任某提供的報警記錄載明:任某與杜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 任某右小臂有紅腫現象。 醫院出具的任某的病例記載任某初診結果為:右前臂、右手食指軟組織挫傷。 醫生備註系哺乳期。 杜某稱其並沒有毆打任某, 雙方只是發生口角後相互抓扯, 在拉扯中不小心導致任某受傷, 且杜某提供了雙方交流的短信等證據, 證明任某對其存在經常性辱駡等行為。

本案在綜合分析雙方提供的證據基礎上, 最終認定杜某構成家庭暴力, 理由在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

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但對哺乳期婦女如何進行特殊保護, 法律未作明確規定。 本案審理中, 儘管任某也存在辱駡等行為, 且杜某的毆打行為較為輕微, 但任某正在哺乳期, 基於對任某進行特殊保護的需要, 並不能因為任某也有過錯就否認家庭暴力的存在。 此外, 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和長期性的特點, 受害人往往存在舉證難的問題, 對受害人尤其是哺乳期婦女的舉證責任, 應當予以緩和, 即只要舉證證明存在傷害事實達到了較大可能性的程度, 即認為完成了其證明責任。 本案中, 任某舉示了報警記錄和醫療記錄, 其舉示的上述證據已經可以證明被告存在家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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