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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河稅務:個人所得稅—不得不說的事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 個人所得稅歷經多次調整, 給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帶來較大影響。 尤其工資收入的計算, 更需要財務朋友們分情況謹慎處理。

一、1個月內工資分次發放的計稅

某職工2017年6月15日取得上半個月工資4000元, 6月30日取得下半個月工資4000元, 當月共計工資8000元, 請問是否代扣個稅?

該職工應納個稅=(4000+4000-3500)×10%-105=345(元)

提醒:個人所得稅是按月計征的, 這與分多次發放沒有關係, 都需要合併計算徵收個稅。

二、兩個月的工資在一個月發放的計稅

某職工2017年8月份一次性取得了6月、7月的工資, 其中6月份工資金額3 800元, 7月份為4000元,

計算應納個稅。

該職工應納個稅=(3800+4000-3500)×10%-105=325(元)

提醒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計算應納稅所得, 按月計征, 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稅款。 如果在一個月內取得兩個月的工資, 應當合併計征個稅。

提醒2:如果屬於補發以前月份工資的情形, 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 經批准後才可以分解到工資原來所屬的月份代扣個稅。

三、兩處以上取得工資的計稅

某職工9月份從甲公司取得工資5000元, 從乙公司也取得工資9000元, 請問如何代扣個稅?

甲公司扣繳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10%-105=45(元)

乙公司扣繳個人所得稅為=(9000-3500)×10%-105=445(元)

如該個人選擇到甲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匯總納稅, 申報稅款為(5000+9000-3500)×25%-1005=1620(元)。

應補個人所得稅=1620-45-445=1130(元)

提醒1:個人取得兩處及以上所得的, 應分別由扣繳義務人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同時其本人應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

提醒2:合併納稅是指納稅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 同一項目兩處收入要合計, 且只能減除一次費用扣除標準。

提醒3: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 在申報納稅時, 其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 准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四、取得過節福利的計稅

某職工2017年2月份工資6000元, 當月發放過年福利2000元, 計算2月份工資的個稅?

個稅=(6000+2000-3500)×20%-555=345(元)

提醒1:過節發放人人有份的食品、購物券等補貼, 是要併入當月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醒2:《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說的福利費, 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 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五、取得差旅補貼的計稅

某職工2017年11月份工資7000元, 當月出差10天, 報銷差旅補貼2300元, 計算11月份工資的個稅?

個稅=(7000-3 500)×10%-105=245(元)

提醒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 “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

不征個人所得稅。

提醒2:企業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超過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

提醒3:企業自行應建立《差旅費管理辦法》, 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 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

提醒4:所在單位沒有相關規定的, 按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

作者簡介:

王甯, 2009年河北經貿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會計系會計專業本科畢業。 中級會計師。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審計工作。 六年來一直從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虧損鑒證、企業財產損失審批的鑒證、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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