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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網友:保護了老實人

原標題:最高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合意表示或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新情況, 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 明確夫妻雙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共同承擔。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否則法院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共3條,

以下為該解釋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記者從發佈會現場瞭解到, 《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 以本解釋為准。 ”

《解釋》系針對社會關切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問題作出的細化和完善, 這裡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內容, 主要是指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其他司法解釋內容, 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 今後不再適用。

對於《解釋》施行前, 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 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 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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