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家庭日常家事的範圍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認為, “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 可以參考我國城鎮居民八大類家庭消費, 並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程新文還指出, 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般以家庭為經營單位, 家庭日常生活與承包經營行為經常交織在一起, 難以嚴格區分, 因此對於正常情況下的承包經營所負債務, 可以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
數額較大的債務, 沒有權人舉證可不背!
相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這類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
司法解釋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說, 程新文表示,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 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 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 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從表面上看, 似乎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實際上它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薛甯蘭說, 本條司法解釋從實際出發, 確立三種例外情形, 通過將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給債權人, 對其權益予以相應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