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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土地所有權人 男子犯詐騙罪被罰

近日, 東勝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 判處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 單處罰金一萬元;判處李某某犯詐騙罪, 單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12月, 黃某某承包了東勝區嘉銘社區工地回填土工程, 並從嘉銘社區工地北側、准格爾路東側、民族街輔路南側地塊取土, 但未取得上述地塊所有權人同意。 被告人楊某某、李某某得知上述情況後, 冒充該地塊所有權人, 先後兩次騙取黃某某土方使用費共計10000元。

另查明, 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歸案, 同年1月5日, 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案發後,

公安機關從楊某某處扣押了贓款4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退賠黃某某5500元, 並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某、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隱瞞真相, 虛構自己有權處理被挖之土方的事實, 從而騙取他人錢財, 數額較大, 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李某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到案, 二人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系自首, 依法可從輕處罰。 鑒於二被告人能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並取得對方的諒解, 故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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