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關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到底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還是應當舉債一方承擔的爭議不斷, 並由此有人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提出質疑, 認為最高法院的這條解釋“任性”, 背離法律原意, 應當糾正和撤銷。 筆者認為, 這種說法不僅武斷, 而且荒唐, 經不起實踐檢驗, 更經不起時空檢驗。 因為無論古今中外, 司法應當依法保障合法債權, 並與時俱進, 保障人權。
我們知道, 曾幾何時, 為了逃避巨額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
應當說,
從立法和法理上來說, 各國法律都在嚴格保護合法債權。 任何國家都不會允許通過假離婚的方式來逃避債務。 美國各州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依據甚多,
德國民法典1475條明確規定共同財產債務的清償:(1)配偶雙方應當首先清償共有財產債務。 如果一項債務尚未到期或一項債務存在爭議, 婚姻雙方必須留存清償債務所必需之數額。 (2)如果共有財產債務在婚姻雙方的相互關係中應當由婚姻一方單獨負擔,
而我國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離婚時,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 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與此同時,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還進一步規定:“離婚時,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與上述規定是完全一致的。不知有人所稱之“任性”,任性在何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只有回看走過的路、比較別人的路、遠眺前行的路,弄清楚我們從哪兒來、往哪兒去,很多問題才能看得深、把得准。
當然,隨著我國主要矛盾發生根本性變化,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的興起,民間借貸風起雲湧。一些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為了家庭生活的改善,為了家庭企業的生產經營,向一些小額貸款公司舉債,欠下高額債務,有些夫妻因此走向離婚。沒有直接經手借債的一方因此在離婚後不得不和另一方一起承擔巨額債務,生活由此出現諸多困難。面對此種新情況新問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當審時度勢,進一步完善立法、改進司法,修補原有法律制度、出臺新的司法政策,保護弱勢一方。尤其是當債權保護與人的基本生活權利保障出現矛盾時,應當優先保護人權;對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進行科學界定,科學立法、公正司法,盡最大之可能保護婦女、兒童之合法權益,讓法治的陽光普照每一個公民。唯其如此,才能避免和消除離婚後一些婦女由於高額債務得不到清償、生活陷入痛苦乃至絕望之困境。這也是以人民為中心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與上述規定是完全一致的。不知有人所稱之“任性”,任性在何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只有回看走過的路、比較別人的路、遠眺前行的路,弄清楚我們從哪兒來、往哪兒去,很多問題才能看得深、把得准。當然,隨著我國主要矛盾發生根本性變化,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的興起,民間借貸風起雲湧。一些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為了家庭生活的改善,為了家庭企業的生產經營,向一些小額貸款公司舉債,欠下高額債務,有些夫妻因此走向離婚。沒有直接經手借債的一方因此在離婚後不得不和另一方一起承擔巨額債務,生活由此出現諸多困難。面對此種新情況新問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當審時度勢,進一步完善立法、改進司法,修補原有法律制度、出臺新的司法政策,保護弱勢一方。尤其是當債權保護與人的基本生活權利保障出現矛盾時,應當優先保護人權;對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進行科學界定,科學立法、公正司法,盡最大之可能保護婦女、兒童之合法權益,讓法治的陽光普照每一個公民。唯其如此,才能避免和消除離婚後一些婦女由於高額債務得不到清償、生活陷入痛苦乃至絕望之困境。這也是以人民為中心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