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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鄉法院審結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 丈夫對妻子超出日常生活所負債務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並於1月18日起施行。 今天上午, 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 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 當庭宣判林某對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負債務不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周某和被告林某原系夫妻關係, 雙方於2005年登記結婚, 均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有穩定的收入。 婚後兩人生活居住在男方林某父母家, 日常生活開銷均由林某父母承擔。 不知從何時起, 周某在多家銀行辦理信用卡大額透支,

又以資金周轉為由, 以個人名義向曆某等人借取大額債務, 累積債務超過2000萬元。 自2017年7月起, 債權人陸續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債, 林某和父母才知道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債務。 林某追問周某, 周某提出離婚, 雙方於2017年7月28日協議離婚。 因周某不能償還到期債務, 曆某以周某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為由起訴至法院, 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償還債務。

寧鄉法院受理案件後, 恰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頒佈生效。 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 原告曆某未能對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所負債務進行有效舉證, 法院依法判決該債務由周某一人承擔, 林某對該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

該案主審法官、甯鄉法院民二庭庭長林利表示:新司法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有效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 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 尤其是大額債務, 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 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因此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債權人要加強事前風險防範,

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 要對債務性質加強識別, 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黃俊峰 林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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