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並於1月18日起施行。 今天上午, 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 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 當庭宣判林某對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負債務不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周某和被告林某原系夫妻關係, 雙方於2005年登記結婚, 均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有穩定的收入。 婚後兩人生活居住在男方林某父母家, 日常生活開銷均由林某父母承擔。 不知從何時起, 周某在多家銀行辦理信用卡大額透支,
寧鄉法院受理案件後, 恰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頒佈生效。 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該案主審法官、甯鄉法院民二庭庭長林利表示:新司法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有效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 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 尤其是大額債務, 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 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因此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債權人要加強事前風險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