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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五糧液,商家被淘寶起訴索賠

商家在網路購物平臺售賣假酒, 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同時, 給平臺經營者的商譽帶來不小影響, 這也使得平臺經營者主動“追打”售假商家。 1月16日下午, 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力擔任審判長的“淘寶打假案”二審公開宣判。 法院認定售假商家違反《淘寶平臺服務協定》, 判決其賠償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3萬元。

商家賣假酒, 淘寶索賠12萬

2009年, 許某在淘寶網註冊, 開了家網店銷售酒類產品, 其在註冊時與淘寶簽署了《淘寶平臺服務協定》, 約定:不得在淘寶平臺上銷售/提供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商品/服務。

然而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間, 許某在淘寶平臺上銷售五糧液假酒, 之後被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以商標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其賠償五糧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萬元。 同時, 淘寶認為許某及其作為股東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違反了服務協定, 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許某及其公司賠償損失及律師費等共計12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 淘寶未對其實際損失充分舉證、服務協定未就售假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作出明確約定、許某已因商標侵權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淘寶也已對許某店鋪違規查處, 故判定許某賠償淘寶損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1.3萬元,

駁回淘寶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均不服, 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違反協議影響商譽, 二審改判提高賠償數額

淘寶上訴稱, 許某因商標侵權承擔賠償責任, 不應作為減輕在本案中應承擔責任的理由;一審法院對淘寶在本案應獲得賠償的金額認定較低;淘寶與許某之間的合同對律師費有約定, 許某應賠償其合理的律師費支出。 許某上訴稱, 其售假行為與淘寶商譽損失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淘寶的訴請依據是2016年生效的合同, 而許某侵權行為發生在2015年5月, 按照2016年生效的合同進行評價, 沒有依據;淘寶支付的律師費與許某無關。

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 其一, 許某負有不得在淘寶平臺上銷售或發佈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的商品或服務資訊的義務,

其行為違反了2015年的《淘寶平臺服務協定》, 構成違約。 其二, 打假和淨化網路購物環境不單是協力廠商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責任, 平臺內經營者和平臺經營者均有規範經營的義務。 許某銷售假冒的五糧液, 影響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妨害市場秩序, 損害公平競爭, 綜合考慮淘寶的市場知名度, 許某的經營時間、規模、商品種類、價格與利潤等因素, 酌情確定許某賠償淘寶損失2萬元。 其三, 許某與淘寶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律師費等間接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淘寶提供了本案律師費發票證明, 該費用亦未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 故對淘寶要求賠償2.3萬元合理支出的請求予以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長劉力表示, 近年來, 電子商務市場飛速發展, 市場秩序逐步完善, 但電商平臺內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現象時有發生, 對消費者和正常經營的商家造成嚴重損害。

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 針對電子商務領域侵權假冒問題, 要充分發揮電商平臺的自治作用, 協力廠商交易平臺經營者基於服務協定的約定進行打假, 一定程度上起到淨化網路購物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 要通過司法裁判, 引導電商平臺加強內部管理, 完善內部交易規則, 督促商家和平臺提高守法意識、規範經營,

促進電子商務市場的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電子商務環境也是營商環境的有機組成部分, 通過本案表明我們司法對打假的力度和決心, 著力為上海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一流營商環境提供司法服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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