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網路購物平臺售賣假酒, 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同時, 給平臺經營者的商譽帶來不小影響, 這也使得平臺經營者主動“追打”售假商家。 1月16日下午, 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力擔任審判長的“淘寶打假案”二審公開宣判。 法院認定售假商家違反《淘寶平臺服務協定》, 判決其賠償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3萬元。
商家賣假酒, 淘寶索賠12萬
2009年, 許某在淘寶網註冊, 開了家網店銷售酒類產品, 其在註冊時與淘寶簽署了《淘寶平臺服務協定》, 約定:不得在淘寶平臺上銷售/提供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商品/服務。
一審法院認為, 淘寶未對其實際損失充分舉證、服務協定未就售假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作出明確約定、許某已因商標侵權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淘寶也已對許某店鋪違規查處, 故判定許某賠償淘寶損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1.3萬元,
違反協議影響商譽, 二審改判提高賠償數額
淘寶上訴稱, 許某因商標侵權承擔賠償責任, 不應作為減輕在本案中應承擔責任的理由;一審法院對淘寶在本案應獲得賠償的金額認定較低;淘寶與許某之間的合同對律師費有約定, 許某應賠償其合理的律師費支出。 許某上訴稱, 其售假行為與淘寶商譽損失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淘寶的訴請依據是2016年生效的合同, 而許某侵權行為發生在2015年5月, 按照2016年生效的合同進行評價, 沒有依據;淘寶支付的律師費與許某無關。
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 其一, 許某負有不得在淘寶平臺上銷售或發佈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的商品或服務資訊的義務,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長劉力表示, 近年來, 電子商務市場飛速發展, 市場秩序逐步完善, 但電商平臺內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現象時有發生, 對消費者和正常經營的商家造成嚴重損害。
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 針對電子商務領域侵權假冒問題, 要充分發揮電商平臺的自治作用, 協力廠商交易平臺經營者基於服務協定的約定進行打假, 一定程度上起到淨化網路購物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 要通過司法裁判, 引導電商平臺加強內部管理, 完善內部交易規則, 督促商家和平臺提高守法意識、規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