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 約定兒子隨父親生活, 由父親撫養, 無需母親支付撫養費, 但兒子還是將母親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撫養費。 近日, 仁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撫養費糾紛案件, 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不堪經濟負擔, 兒子向母親索要撫養費
原告父親李某養與被告劉某鳳於1997年4月登記結婚, 婚姻存續期間, 二人育有一子一女。 2013年4月, 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中約定:兩小孩都歸男方撫養, 所有費用由男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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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兒子李某炫一紙訴狀將其母親告上法庭, 認為父母離婚後, 其一直隨父親李某養生活, 但近年來學習、生活的費用不斷增多, 物價也不斷上漲, 李某養無力獨立撫養李某炫, 劉某鳳雖與李某養離婚, 但應盡對李某炫的撫養義務。 為此, 訴請法院判決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劉某鳳則稱, 其與李某養離婚時已明確約定李某炫歸李某養撫養, 無需自己承擔撫養費, 進而拒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 母親需盡撫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李某炫作為劉某鳳與李某養的婚生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
本案中, 雖然被告與原告的父親離婚時約定原告的撫養費由其父親全部承擔, 但該協定不能免除被告作為原告母親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 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結合本案李某炫的年齡、生活需要、當地生活消費水準以及劉某鳳的經濟收入,
責編|秋萍
校對|悠悠
終審|可哥可
來源|大粵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