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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兒子卻把母親告上法庭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 約定兒子隨父親生活, 由父親撫養, 無需母親支付撫養費, 但兒子還是將母親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撫養費。 近日, 仁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撫養費糾紛案件, 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不堪經濟負擔, 兒子向母親索要撫養費

原告父親李某養與被告劉某鳳於1997年4月登記結婚, 婚姻存續期間, 二人育有一子一女。 2013年4月, 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中約定:兩小孩都歸男方撫養, 所有費用由男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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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兒子李某炫一紙訴狀將其母親告上法庭, 認為父母離婚後, 其一直隨父親李某養生活, 但近年來學習、生活的費用不斷增多, 物價也不斷上漲, 李某養無力獨立撫養李某炫, 劉某鳳雖與李某養離婚, 但應盡對李某炫的撫養義務。 為此, 訴請法院判決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劉某鳳則稱, 其與李某養離婚時已明確約定李某炫歸李某養撫養, 無需自己承擔撫養費, 進而拒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 母親需盡撫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李某炫作為劉某鳳與李某養的婚生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

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同時,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後, 一方撫養的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 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 雖然被告與原告的父親離婚時約定原告的撫養費由其父親全部承擔, 但該協定不能免除被告作為原告母親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 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結合本案李某炫的年齡、生活需要、當地生活消費水準以及劉某鳳的經濟收入,

法院最終判定劉某鳳每月支付李某炫撫養費600元, 直至年滿十八周歲止。

責編|秋萍

校對|悠悠

終審|可哥可

來源|大粵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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