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結婚以後就成了夫妻, 兩個人的收入和債務往往就比較難分開了, 這樣就容易出現夫妻共同收入和債務的問題。
近些年來,
該《解釋》中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以此指導各級法院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那麼,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三大要點到底是什麼呢?接下來就和小蜜姐一起來看看吧!!!
一、如何防範“被負債”現象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一規定有效避開了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爭議, 強調了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 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二、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 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 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 那麼, 我們該如何判斷其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
關鍵在於:債權人是否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的, 則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 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如何防範“雙坑”現象
我們常說的“雙坑”現象是指:①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的情形;②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的情形。
那麼, 在法律制度上該如何防範這“二坑”的風險呢?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細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即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但債權人能夠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與本《解釋》配套的是,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離婚時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 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張權利。
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密織第一張法網,防範了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保護了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解決了“一坑”問題。
同時,《解釋》中也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密織第二張法網,防範了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況下“被負債”的風險,保障了未舉債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解決了“二坑”問題。
最後,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什麼問題需要幫助解決,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或是上律達網進行諮詢(那裡有相關領域的專業律師為大家解答,報小編的名字不要錢哦!)
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張權利。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密織第一張法網,防範了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保護了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解決了“一坑”問題。
同時,《解釋》中也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密織第二張法網,防範了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況下“被負債”的風險,保障了未舉債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解決了“二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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