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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規定:員工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有效?無效?

很多企業為了防止員工不告而別, 或為了加強員工出勤管理, 都會曠工進行了嚴格規定。 一般的做法是在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每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 當然也有的公司更加嚴厲, 比如:曠工一天扣七天工資。 公司制定了規章制度後為了合法也會對員工進行宣講並要求員工本人簽字確認, 但曠工倒扣錢的規定究竟合法嗎?

【背景】

謝某在衡陽某酒店餐廚部工作, 月工資3000元, 每月10日酒店以銀行轉帳形式發放上個月工資。 一年半後謝某提出書面辭職酒店予以批准, 並辦理了工作交接。 但一個月過去了,

謝某一直未收到酒店發放的9月份工資, 多次去酒店索要均被拒, 遂申請仲裁:請求酒店支付9月份工資3000元。

仲裁委支持了謝某的請求。 但酒店認為, 謝某9月份曠工6天, 按照《員工手冊》第六章“福利”第四條“員工沒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未上班者以曠工論處,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之規定, 應扣發謝某18天工資, 因此不應支付謝某9月份工資, 遂訴至法院, 請求判決不予支付謝某2015年9月份工資3000元。

【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酒店)提供的《員工手冊》第六章“福利”第四條“員工沒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未上班者以曠工論處,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之規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屬於無效的內容, 謝某有1個工作日未進行考勤,

故應扣除該1日的相應工資, 原告(酒店)認為應按三倍扣發工資的主張本院不予採納。 因此, 原告酒店應支付被告謝某9月份工資2862.07元 [ 3000÷21.75×(21.75-1)]。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之規定明顯免除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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