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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錢妻子也要還?那房子怎麼算?

2018年1月18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釋正式生效了, 該部司法解釋直指“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說, 離婚後, 到底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而哪些則不屬於。

要探討這個問題, 咱們先來一起捋捋之前法院在判決夫妻間債務遇到的問題。

2003年某月, 丈夫小張向其朋友小劉借了100萬, 但是為了不還這筆錢, 小張把財產都轉到妻子小李名下, 然後離婚淨身出戶, 還跟小劉說“要錢沒有, 要命一條”, 這就是典型的“假離婚、真逃債”。 為了規避這一問題, 2003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上述案例中, 即使小張和小李離婚了, 小劉仍可以向小李討要欠款。

“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解決了, 但是新的問題有出現了, 因為也許你曾遇到或者聽說過類似的事情, 離婚後, 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額債務, 而法院認定這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你也得還……這種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 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的“被負債”, 明顯是不合理的。

因此才有了1月18日起施行的這個新的司法解釋, 其中第三條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說, 如果夫妻一方以串通方式借債, 而讓另外一方還的, 法院不予以支持, 即丈夫欠的錢, 妻子不一定還。

說了這麼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就必須要說到房子。 因為現在房價這麼高, 房子很有可能成為夫妻間最大的財產, 萬一離婚, 房子應該怎麼分呢?貸款買的房子, 未還的貸款也屬於債務, 應不應該算夫妻共同債務呢?

簡單來說, 如果夫妻離婚, 房子按照以下原則來進行分配:

1、如果房子是夫妻一方婚前買的, 那麼離婚後房子應該歸買房一方所有;如果是一方婚前貸款買的,

婚後共同還貸, 那麼離婚時, 房子歸買房一方所有, 但是需要向另外一方支付其還貸的費用。

2、如果房子是婚前夫妻雙方共同所買, 那麼房子就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離婚時房子應該一人一半, 未還清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也是一人一半。

3、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 那麼房子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 也應該是均分, 有貸款的話也應該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由夫妻兩人共同承擔。

另外, 還有比較極端的情況, 比如說, 婚後一方父母為其子女買房, 並且房產證上只寫其子女的名字, 那麼這套房子應該視作對其子女的贈與, 離婚時房子只屬於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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