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
有些駕駛員朋友可能會認為,
去年的扣分都撤銷了,
可以重新開始記分了。
但事實並不如此!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比如你的初次領證日期是7月4日, 那麼從領證那天算起到次年的7月4日為一個記分週期。 很多朋友認為計算的週期是每年的12月31日。 千萬記住, 不是這個日期。 是根據自己的拿本日期計算的。
記分滿12分
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①扣留駕駛證;
②在15日內到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參加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在20日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③考試合格的, 記分予以清除, 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④考試不合格的, 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⑤拒不參加學習, 也不接受考試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⑥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
還需參加道路駕駛技能(科目三)考試。
記分滿24分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
①參加學習, 並考試合格;
②參加道路駕駛技能(科目三)考試, 按照本人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准駕車型考試。
關於清分
①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 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 記分予以清除;
②記分雖未達到12分, 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 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
關於罰款
一般來說, 如果出現了有罰款的情況, 一定要及時去繳納, 否則將出現滯納金。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常式規定》中明確規定交通違法行為要繳納相應罰金, 未按期繳納將會產生罰款滯納金。
交通罰款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 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 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 每天徵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
但是如果沒有處理, 從第16天起, 開始收取滯納金。 滯納金每天的產生費用是罰單的3%, 但滯納金不能超過罰單的數額。
交警提示:
文明交通安全靠大家創造, 請遵守交通法規, 注意行車安全。
▣ 來源 | 廣西交警微發佈, 綜合桂林交警、南寧晚報、天津交警、天津一和一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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