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居住(小)區、建築物、停車場配套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出臺
新建住宅地面車位100%預留充電基礎設施
日前, 為推進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
《暫行規定》要求各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 城市停車規劃應規定各類停車場(樓)建設安裝充電設施的比例和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落實相關專項規劃要求, 明確獨立占地的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用地佈局。
新建民用建築電動汽車停車位配建指標
1、居住類建築配建地面停車位應100%預留充電基礎設施,
2、辦公類建築應按照不低於25%的停車位比例配建充電基礎設施。
3、商業類建築應按照不低於20%的停車位比例配建充電基礎設施。
4、其他類公共建築應按照不低於15%的停車位比例配建充電基礎設施。
此外, 新建地面專用停車場、公用停車場應按照不低於20%的停車位比例配建充電基礎設施。 已建居住社區、停車場, 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前提下, 允許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區、停車場、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設施建設充電設施。
對停車困難的社區, 近期可結合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和公共停車場建設分時共用的充電車位;遠期應結合老舊社區改造、周邊地區開發、機械式和立體式停車設施建設,
拒不執行的物業服務企業將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暫行規定》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支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配合安裝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經通報約談後仍拒不執行的物業服務企業, 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