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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遇偷拆,違法主體如何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員警法》第二條之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

保護公共財產, 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員警。

”以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 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 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 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可知, 人民警察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的法定義務。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 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

應當及時查處。 房屋遭遇強拆, 公安機關負有及時查處, 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的法定義務。

公安機關作為一級行政機關, 對於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當事人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覆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 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 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 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

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以及第十六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覆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未履行的, 行政覆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 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 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不履行的, 行政覆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覆議或者行政訴訟。

很多時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被侵害時, 很難取證證明具體的侵害對象, 針對公安機關提起的覆議、訴訟程式很大程度是為了獲取證據, 確定違法主體, 這也是維權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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