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散亂汙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佈局規劃, 污染物排放不達標, 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企業。
環保局提出了十個方面的標準, 以便準確確定“小散亂汙”企業:
1、整治不到位, 不達標排放的磚瓦窯、石灰窯、攪拌站、水泥廠;
2、小噴漆、有噴漆工藝但沒有收集設施的企業,
3、無手續的粉碎石子、粉砂、粉煤矸石、粉煤灰等粉碎行業, 無手續的板材加工、鋸石行業;
4、管理混亂、污染嚴重的廢品收購站;
5、管理混亂, 污染嚴重的有噴漆、廢油產生但沒有處理設施的汽修廠;
6、產生廢氣或廢水或危險廢物, 企業管理混亂, 沒有任何汙防設施的企業;
7、把水泥、沙、石灰、石子、石粉、煤炭、粉煤灰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作為原料的;不能實現物料進倉進庫, 揚塵污染嚴重的企業, 如水泥預製廠;
8、凡是無環保治汙設施、無組織排放嚴重、環保不達標、治理無望的企業;
9、凡是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 特別是小化工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整治成本高、市場發展前景不好的企業;
10、凡是存在環保設施不到位、環保管理粗放、市場發展前景不好、不具備達標排放條件的企業。
對“小散亂汙”企業的整治歸整治, 但是做任何事情不能一概而論, 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要依法行政。 比如有關部門在對“小散亂汙”企業整治的時候是不是實地考察過?有沒有考慮這些企業存在的歷史淵源因素?有沒有給予經整治改造後重新經營的機會?在整治過程中是不是採取了斷水斷電等不合法的手段?有沒有對所謂的“小散亂汙”企業進行合適的評估?對這些企業沒有後續的安置措施?對“小散亂汙”企業的治理雖是大勢所趨, 但是在政策執行的時候一定要保護好當事企業的合法權益, 該依法給予補償的要給予補償。
談到補償, 在企業拆遷中中小企業一般能獲得六部分的補償:
1、土地區位價補償--就是依據土地的性質和使用年限等因素來計算區域補償價;
2、廠房重置成新價補償--就是廠房重置再建需要多少錢減去折舊;
3、裝修附屬物補償;
4、機器設備補償--可移動的搬遷費補償和不可移動的重置成新補償;
5、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逾期經營利益損失和由於拆遷或者關停導致的訂單違約損失以及由於銀行貸款所致的財務成本等;
6、搬遷費--如可移動的設施設備的安裝費、吊裝費、運輸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