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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濱州:陽信一村民房屋夜晚遭毀 當地公安介入調查

2018年1月17日山東濱州消息:1月16日, 山東陽信縣河流鎮, 一村民房屋被毀, 現場殘垣斷壁, 瓦礫成堆, 一片破敗景象。 據當事人講, 她父親是陽信縣河流鎮老實巴交的村民,

從來不和任何人結怨。 數月前, 她家周圍開始了大規模的拆遷。 前天晚上, 一夥不明身份的人利用房中無人的空擋, 把她家房屋強拆了。 事發後, 他們撥打110報警, 當地公安已介入調查。 (民聲供稿平臺 發)

暴力拆遷, 指通過暴力手段強制進行征地拆遷的行為,

停水、斷電、放狗、放蛇, 在白天強行沖進“釘子戶”的家中一通亂砸, 或是在夜晚強行入戶將酣睡的居民抬出並控制住, 瞬間就將人房屋夷為平地, 這些行為都被稱為“暴力拆遷”。

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5月13日發出通知, 決定立即在全國開展征地拆遷制度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檢查,

強化監管, 嚴肅問責, 堅決制止違法強拆行為, 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等規定, 堅決制止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 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 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 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利實施強制拆除,

除了人民法院外的其他任何主體實行的拆遷行為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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