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山東濱州消息:1月16日, 山東陽信縣河流鎮, 一村民房屋被毀, 現場殘垣斷壁, 瓦礫成堆, 一片破敗景象。 據當事人講, 她父親是陽信縣河流鎮老實巴交的村民,
暴力拆遷, 指通過暴力手段強制進行征地拆遷的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5月13日發出通知, 決定立即在全國開展征地拆遷制度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檢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 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 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 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利實施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