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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家庭生活理念,顛覆現代人的認知

歷史風雲錄

作者:我方特邀作者子繇

您可能會覺得兩千多年前秦朝人的家庭生活與咱們現代人的家庭生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模式,

那您可只想對了一半兒。 排開生活環境與時代條件的因素, 秦代的家庭生活理念與現代相比, 不僅有差異, 也有很多相同之處。 但無論是異是同, 相信一定會顛覆您的認知。

一、秦朝的小家庭結構

秦朝大部分風俗文化的源頭都要追溯到商鞅變法時期。 在商鞅變法之前, 秦人都還是自由散漫、我行我素的, 那時候一個家庭中的人口數量是不定的, 但可以肯定的是, 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是一個龐大而複雜的大家庭共居狀態。 這無疑也十分符合當時的時代背景。 變法推行以後開始出現這方面的新規定, 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 倍其賦”。 為了使民勤於稼穡, 增加國家的稅收而在整個國家積極推行小家庭結構。

由此一直發展到秦朝建立, 這種小家庭結構便穩定下來了。

秦朝的小家庭結構與現代十分相似, 一般以一個男性為主體建立一個小家庭, 遵循一夫一妻制的原則, 雖然當時納妾是被允許的, 但有此條件的平民家庭並不多。 那時候沒有計劃生育, 所以生幾個孩子完全取決於自己, 但孩子養大到一定年紀就必須再分出去, 男子娶、女子嫁, 組建新的小家庭, 如此傳承延續下去。

二、離婚不登記?罰錢五千

正如現代結婚與離婚都要去民政局登記一樣, 秦朝時也一樣需要辦理正規的手續得到官府的認可, 否則皆可視為違法行為, 會得到相關的嚴厲懲處。 這和影視劇中一紙休書就可老死不相往來的情形可絕對不一樣。 秦簡裡明確記載了相關法律條文:“棄妻不書, 貲二甲。 ”這“二甲”就是兩副鎧甲, 不僅丈夫要罰兩副鎧甲, 被休的妻子也一樣要受到處罰。

那時的一甲合1344錢, 這樣算起來夫妻倆一共要罰處五千余錢, 這在當時絕對是一筆巨額款項。 雖然秦朝政府並不干預百姓的婚姻,

但結婚和離婚一定要在官府進行正規登記, 因為這涉及到戶籍和稅收的問題。

三、處死畸形兒並不算犯罪

秦簡中有一條法律條文記載了一個殘忍的事實, “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 勿罪”。 這也就是說, 如果新生兒是先天殘疾或畸形, 將其殺死, 無罪。 放在今天來看, 這自然是極其不人道的做法, 那麼當時為何要這麼做?

兩千多年前, 物資匱乏, 力耕尚無法保證果腹, 若家庭中再出現一個無勞動力者無疑將是巨大的負擔。 且當時因為孕婦普遍營養不足, 生出畸形兒的概率也較現在高得多, 所以這一規定實是秦朝為減輕家庭負擔、促進優生優育的一項無奈之舉。 秦法雖是如此規定, 但最終是否真正做出這一決定也還在其父母本身。

無論是古是今, 沒有父母是不愛自己的孩子的, 若非迫不得已, 任誰都會於心不忍。

四、子女不孝?交給官府斬殺

首先來普及一個秦朝的法律知識, 秦朝通常將訴訟分為兩種情況, 一個是“公室告”, 一個是“非公室告”, 簡單來說就是官府受理和不受理兩種情況。那什麼樣的訴訟是官府不會受理的呢?那就是案件所涉及到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血緣或隸屬關係,這屬於家庭內部矛盾,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官府是不會蹚這趟渾水的。

但現在要說的卻是一個極其特殊的情況:如果父母認為子女不孝,甚至不需要證據和任何理由,只要向官府上訴,官府不僅會受理,還會代為對“不孝子”處以極刑——“謁殺”,同樣的情況也適用于主人對奴婢。都說漢代是注重孝道的朝代,可秦朝在孝行方面似乎有一種極端的注視。

五、每家都有“皇位”要繼承

秦朝的軍功爵制規定其爵位是可以繼承的,而繼承權應歸於一家之長所選出的“後”。這個“後”可不是皇后,但可以將其理解為“太子”,也就是一個家庭的後代繼承者,也是未來的一家之長。“後”的人選來自于家長的兒子們,一般是嫡長子,如果沒有兒子,也允許將範圍擴大到同族子侄輩中,如“士伍甲無子,其弟子以為後”。

既然說到繼承權,就不可不談到財產繼承問題。財產的繼承方式與現代非常相似,也是通過立遺囑的方法,不過這在秦朝叫做“先令”。立先令同樣是需要公證人和擔保人在場的,請鄉、裡的長官來擔任公證人也就意味著這份“先令”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實際上每一個朝代的家庭生活模式都有自己的特點,但無論如何變化,有些文化印記卻被一直傳承了下來。

參考資料:《史記》、《商君書》、《睡虎地秦墓竹簡》

簡單來說就是官府受理和不受理兩種情況。那什麼樣的訴訟是官府不會受理的呢?那就是案件所涉及到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血緣或隸屬關係,這屬於家庭內部矛盾,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官府是不會蹚這趟渾水的。

但現在要說的卻是一個極其特殊的情況:如果父母認為子女不孝,甚至不需要證據和任何理由,只要向官府上訴,官府不僅會受理,還會代為對“不孝子”處以極刑——“謁殺”,同樣的情況也適用于主人對奴婢。都說漢代是注重孝道的朝代,可秦朝在孝行方面似乎有一種極端的注視。

五、每家都有“皇位”要繼承

秦朝的軍功爵制規定其爵位是可以繼承的,而繼承權應歸於一家之長所選出的“後”。這個“後”可不是皇后,但可以將其理解為“太子”,也就是一個家庭的後代繼承者,也是未來的一家之長。“後”的人選來自于家長的兒子們,一般是嫡長子,如果沒有兒子,也允許將範圍擴大到同族子侄輩中,如“士伍甲無子,其弟子以為後”。

既然說到繼承權,就不可不談到財產繼承問題。財產的繼承方式與現代非常相似,也是通過立遺囑的方法,不過這在秦朝叫做“先令”。立先令同樣是需要公證人和擔保人在場的,請鄉、裡的長官來擔任公證人也就意味著這份“先令”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實際上每一個朝代的家庭生活模式都有自己的特點,但無論如何變化,有些文化印記卻被一直傳承了下來。

參考資料:《史記》、《商君書》、《睡虎地秦墓竹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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