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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中院通報懲治校園內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六大刑事案例

大眾網德州1月24日訊(記者 祁小麗)1月24日,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新聞發佈會, 對德州法院懲治校園內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六大典型案例(2016-2017年度)進行通報。

附:德州法院懲治校園內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六大刑事案例

【案例一】

崔玉生犯猥褻兒童罪案;案號:(2017)魯1481刑初30號、(2017)魯14刑終128號

【案情】

被害人李某某于2009年11月25日出生, 父母常年在外打工, 其跟隨奶奶生活, 系農村留守兒童。 2014年春至2016年7月份, 被告人崔玉生和妻子在樂陵市西段鄉某某街開辦幼稚園。 2016年6月中下旬至7月初期間, 被告人崔玉生在給“某某”幼稚園大班學生上課時,

利用將被害人李某某叫至講桌旁寫試卷的機會, 對被害人實施猥褻。

【裁判結果】

被告人崔玉生系幼稚園教師, 其為滿足個人私欲和心理刺激, 在教室內, 利用上課叫學生上講桌寫試卷之機對未滿十二周歲的學生進行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崔玉生犯猥褻兒童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宣判後, 崔玉生提出上訴。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 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幼稚園教師“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典型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

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 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 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 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 猥褻兒童。 被告人系幼稚園教師, 其行為已構成“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 且被害人系農村留守兒童, 對被告人應依法嚴懲。 縱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態度, 為保護兒童權利不受侵犯, 打擊犯罪, 維護社會秩序, 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崔玉生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同時向相關教育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建議其對被告人職業禁足, 並擇機組織轄區內相關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進行相應安全教育, 同時嚴查相關教育機構及其師資狀況, 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陳懷寶犯猥褻兒童罪案;案號:(2017)魯1482刑初92號

【案情】

被告人陳懷寶自2017年5月16日開始在禹城市城區某某街某某托教上班, 負責學生紀律、清點學生人數, 打掃衛生。 被告人陳懷寶為追求刺激, 滿足自己的性欲望, 於2017年5月17日、5月18日先後在某某托教教室對秦某某(八周歲)實施猥褻兩次, 於2017年5月18日在某某托教女生宿舍對楊某某(八周歲)實施猥褻一次。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懷寶為尋求性刺激, 利用其在某某托教工作的便利, 明知兩名被害人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而實施猥褻,

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判決被告人陳懷寶犯猥褻兒童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為幼稚園其他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猥褻兒童的典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猥褻犯罪的, 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犯罪的, 依法均應從嚴懲處, 為保護兒童權利不受侵犯, 打擊犯罪, 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案例三】

劉志剛犯猥褻兒童罪案;案號:(2017)魯1402刑初237號、(2017)魯14刑終184號

【案情】

2017年6月10日下午2時左右, 在德州市德城區某某大道××號被告人劉志剛妻子開辦的某某舞蹈學校內, 劉志剛趁無人之機將在該學校學習舞蹈的女童高某某(2010年10月1日出生)帶到一樓舞蹈教室內, 採用親吻下體等手段進行猥褻。 同日下午4時許, 劉志剛又將高某某抱去二樓更衣室內, 後高某某掙脫跑出。 後經法醫鑒定, 高某某傷情系輕微傷。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志剛目無國法, 為尋求性刺激和性滿足, 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進行猥褻, 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 依法應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劉志剛犯猥褻兒童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劉志剛認罪態度不好。 為打擊犯罪, 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權利不受侵犯, 根據被告人劉志剛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志剛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宣判後,劉志剛提出上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為社會上私人開辦的藝術學校內發生的其他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猥褻兒童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劉志剛在學校內負責給孩子做飯和在門口接送孩子,其利用工作便利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女童進行猥褻,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的從嚴懲處對象,被告人劉志剛認罪態度不好,反復翻供,法院綜合公訴人提供證據,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案例四】

董兆安犯猥褻兒童罪案;案號:(2016)魯1425刑初59號

【案情】

2012年9月24日晚,被告人董兆安翻牆進入齊河縣焦廟鎮某某小學女生宿舍內,將被害人王某(9歲)叫醒後帶至校園廁所內,對王某進行猥褻。2013年7月2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董兆安翻牆進入齊河縣胡官屯鎮某某小學女生宿舍內,對馬某、李某、明某、官某(四被害人年齡均為12歲)等多名女童進行猥褻。2016年1月7日7時許,被告人董兆安駕車至齊河縣潘店鎮某某村,將被害人季某(6歲)誘騙至偏僻處,以自慰的方式對季某進行猥褻。

【裁判結果】

被告人董兆安以尋求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對兒童實施淫穢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董兆安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義】

本案為社會人員對小學內未成年兒童猥褻犯罪的典型案例。對於猥褻兒童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一般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猥褻犯罪的,猥褻多名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董兆安多次翻牆進入學生集體宿舍對未成年兒童實施猥褻行為,鑒於其主動到案,具有悔罪表現,認罪態度好,無前科,法院酌情從輕處罰,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五】

王傳亮犯猥褻兒童罪案;案號:(2017)魯1424刑初56號

【案情】

2017年3月3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王傳亮酒後騎摩托車來到臨邑縣臨盤街道辦事處某某小學附近,並進入學校的女廁所,將當時正獨自在女廁所如廁的被害人王某某(2006年1月3日出生)控制在廁所內,強行對王某某實施了猥褻。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傳亮以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恐嚇、脅迫等手段,強行對被害人實施猥褻,其行為已經構成猥褻兒童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傳亮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為社會人員酒後對小學內未成年兒童猥褻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針對不滿12周歲兒童實施猥褻的,應當在從重處罰的基礎上更加體現從嚴,針對被告人王傳亮的辯護人提出的“酒後失德、主觀惡性淺”的辯護意見,按照法律規定,飲酒後實施犯罪不能作為從輕、減輕的依據。被告人王傳亮於酒後進入學校的女廁所內,以滿足性欲為目的,強行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給被害人及其家庭帶來了心理創傷,不能認定為主觀惡性小,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案例六】

崔松然犯敲詐勒索罪案;案號:(2017)魯1403刑初15號

【案情】

2016年9月24日晚,陵城區某某中學學生張某被陳某等5名學生毆打,張某將被打之事告知被告人崔松然,2016年9月25日8時許,被告人崔松然糾集段某(已由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王某(已由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等人進入陵城區某某中學,不顧學校門衛、老師阻攔,將陳某(16歲)、馬某某(16歲)、楊某某(16歲)、王某某(16歲)、李某某(17歲)5名學生帶離學校,後將他們帶至陵城區迎賓街北段路邊的小樹林,崔松然威脅、恐嚇5名學生,並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欠條範本以及紙、筆、印臺等工具,讓5名學生打了5張共計10.5萬元的欠條,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裁判結果】

被告人崔松然糾集多人,不顧學校老師、門衛的阻攔,將五名被害學生強行帶離校園,採取威脅、恫嚇等手段,迫使五名被害人寫下無事實根據的欠條,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崔松然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崔松然依法應予懲處。為打擊犯罪,教育守法,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崔松然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志剛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宣判後,劉志剛提出上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為社會上私人開辦的藝術學校內發生的其他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猥褻兒童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劉志剛在學校內負責給孩子做飯和在門口接送孩子,其利用工作便利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女童進行猥褻,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的從嚴懲處對象,被告人劉志剛認罪態度不好,反復翻供,法院綜合公訴人提供證據,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案例四】

董兆安犯猥褻兒童罪案;案號:(2016)魯1425刑初59號

【案情】

2012年9月24日晚,被告人董兆安翻牆進入齊河縣焦廟鎮某某小學女生宿舍內,將被害人王某(9歲)叫醒後帶至校園廁所內,對王某進行猥褻。2013年7月2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董兆安翻牆進入齊河縣胡官屯鎮某某小學女生宿舍內,對馬某、李某、明某、官某(四被害人年齡均為12歲)等多名女童進行猥褻。2016年1月7日7時許,被告人董兆安駕車至齊河縣潘店鎮某某村,將被害人季某(6歲)誘騙至偏僻處,以自慰的方式對季某進行猥褻。

【裁判結果】

被告人董兆安以尋求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對兒童實施淫穢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董兆安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義】

本案為社會人員對小學內未成年兒童猥褻犯罪的典型案例。對於猥褻兒童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一般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猥褻犯罪的,猥褻多名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董兆安多次翻牆進入學生集體宿舍對未成年兒童實施猥褻行為,鑒於其主動到案,具有悔罪表現,認罪態度好,無前科,法院酌情從輕處罰,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五】

王傳亮犯猥褻兒童罪案;案號:(2017)魯1424刑初56號

【案情】

2017年3月3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王傳亮酒後騎摩托車來到臨邑縣臨盤街道辦事處某某小學附近,並進入學校的女廁所,將當時正獨自在女廁所如廁的被害人王某某(2006年1月3日出生)控制在廁所內,強行對王某某實施了猥褻。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傳亮以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恐嚇、脅迫等手段,強行對被害人實施猥褻,其行為已經構成猥褻兒童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傳亮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為社會人員酒後對小學內未成年兒童猥褻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針對不滿12周歲兒童實施猥褻的,應當在從重處罰的基礎上更加體現從嚴,針對被告人王傳亮的辯護人提出的“酒後失德、主觀惡性淺”的辯護意見,按照法律規定,飲酒後實施犯罪不能作為從輕、減輕的依據。被告人王傳亮於酒後進入學校的女廁所內,以滿足性欲為目的,強行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給被害人及其家庭帶來了心理創傷,不能認定為主觀惡性小,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案例六】

崔松然犯敲詐勒索罪案;案號:(2017)魯1403刑初15號

【案情】

2016年9月24日晚,陵城區某某中學學生張某被陳某等5名學生毆打,張某將被打之事告知被告人崔松然,2016年9月25日8時許,被告人崔松然糾集段某(已由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王某(已由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等人進入陵城區某某中學,不顧學校門衛、老師阻攔,將陳某(16歲)、馬某某(16歲)、楊某某(16歲)、王某某(16歲)、李某某(17歲)5名學生帶離學校,後將他們帶至陵城區迎賓街北段路邊的小樹林,崔松然威脅、恐嚇5名學生,並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欠條範本以及紙、筆、印臺等工具,讓5名學生打了5張共計10.5萬元的欠條,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裁判結果】

被告人崔松然糾集多人,不顧學校老師、門衛的阻攔,將五名被害學生強行帶離校園,採取威脅、恫嚇等手段,迫使五名被害人寫下無事實根據的欠條,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崔松然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崔松然依法應予懲處。為打擊犯罪,教育守法,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崔松然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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