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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訴訟中侮辱誹謗辦案法院和法官 海南二中院以嚴重妨害訴訟秩序決定罰款10萬元

近日,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書》, 認定律師朱達人嚴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 對其罰款10萬元。

海南二中院在審理詹某等8人與海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及海南某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清算組合同糾紛系列案中,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朱達人作為詹某等8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 在其撰寫的民事上訴狀中, 多處使用侮辱、誹謗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員的言辭, 如“法官夥同不法分子偽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 一審法院的不當行為是涉嫌利用審判權夥同不法分子侵吞國有資產的犯罪行為”“一審法院濫用審判權、徇私枉法作出的枉法裁判”“一審法院為了達到侵吞國有資產的目的,

公然利用審判權篡改事實、瞞天過海”等。

海南二中院二審時, 合議庭法官閱卷時發現, 上訴狀中有謾駡和人身攻擊之言辭, 通知朱達人並告知其進行修改, 朱達人明確表示, 所有上訴狀均為其本人所寫並拒不修改, 同時還宣稱二審案件承辦法官“枉法裁判、是該犯罪集團的一分子”。 二審庭審中, 朱達人在其提交的《審判長回避申請書》中, 直接侮辱、誹謗“審判長在系列案件的審理活動中存在徇私枉法, 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違法犯罪情形”, 並在庭審筆錄中自行添加“如果法院罔顧事實, 利用審判權作為他人謀奪國有資產的工具,

法院就是罪惡交易場所。 審判長和合議庭就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等字樣。

海南二中院認為, 朱達人身為執業律師, 在作為案件委託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過程中, 本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但其不顧法律規定及律師執業規範, 在毫無事實依據證實有關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員在案件審理中具有枉法裁判、以權謀私的情形下, 多次公開侮辱、誹謗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員, 詆毀司法工作人員和法院形象, 公然藐視和挑戰司法權威司法尊嚴, 已嚴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訴訟參與人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0萬元以下, 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 為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尊嚴, 嚴肅法庭紀律, 海南二中院據此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同時, 海南二中院向廣東省司法廳發出《司法建議書》, 建議對朱達人進行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 以進一步規範律師執業行為。

(羅鳳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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