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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少博律所:補償太低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方能強拆嗎?

案例一, 某市為了達到以拆違促拆遷的工作任務, 更好的推進城市的發展, 某帶有輕度污染的食品加工廠被關停, 沒有給任何補償,

但是實際上是在進行拆遷規劃專案, 由於該企業老闆在當地經常和政府有一些工作上的溝通, 礙於情面, 暫時也沒有去找拆遷方進行談判, 但是還沒等到談補償, 等待他的就是強拆, 遇到這種問題, 假如就是補償談不下來, 拆遷方能進行強拆嗎?

如果企業家對補償不滿, 當然有權利表達反對意見, 並通過啟動聽證程式或與徵收方協商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 爭取更滿意的補償條件, 但大家拒絕補償條件的方式方法必須合法正確, 才能實現維權目的;不補先拆在一般情況下當然是違法的, 但某些情況下, 徵收方有權(申請)進行強拆強執, 而徵收方能不能依法強拆強執, 要看被徵收人有沒有通過法律途徑積極維權;如果大家只一味地表達不滿,

卻沒有在合適的時間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式, 很可能導致政府進行合法的強拆強執的結果。

在企業遭遇被拆遷過程中, 強制拆除的行為並不都是違法的, 當然也並不都是合法的。 要想知道廠房是否被違法拆除了, 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的規定,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 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其他法律規定, 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經人民法院批准, 進行強制執行。

1, 被征地或者房屋所有權人都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並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覆議或行政訴訟, 拒不交出土地, 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2, 被徵收人在收到《決定書》後沒有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但拒不執行《決定書》。

3, 拆遷方依據《行政強制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依程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並由法院組織進行司法強拆。

4,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已經作出了征地批復,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已經發佈了《擬征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三公告兩聽證程式都依法進行。

實踐中, 很多當事人行使了訴權, 當時被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機關依法駁回, 那麼相關部門在此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在滿足強制執行條件的整個過程中, 被徵收人自己的積極維權行為非常重要。 被徵收人是否行使覆議、訴訟權利, 以及能否有效行使這些權利, 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被徵收人能否通過合法的方式爭取到合理的補償。

如果徵收方在未滿足依法強拆強執的條件, 或違法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實施強拆行為的, 被徵收人有權通過舉報、信訪、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糾正其行為, 並維護自己的權利。

綜上, 即使行使公權力也要依法進行管理, 不能違規進行拆遷工作, 被徵收人一旦遇到強拆等不公平的待遇, 一定要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 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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