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對於發票抬頭為個人名字的電話費發票不能在稅前扣除, 需要做納稅調增。
建議:
公司可以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
注意:
並不是所有個人抬頭的發票都不允許稅前扣除, 只要是符合真實性原則, 與經營相關的允許稅前扣除,
(1)機票、火車票;
(2)醫藥費發票;
(3)屬於職工教育經費範圍的職業資格認證費用;
(4)員工入職前的到醫療機構體檢票據等。
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 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專案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5月8日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 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 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 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 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