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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療不規範 出現事故需擔責

湖南法院網訊 原告之子唐某某因在進食過程中, 不慎將食物吸入喉部引起呼吸困難。 事發後, 唐某某隨即被送往被告某中醫院急診科治療, 中醫院急診科醫務人員陳某某對唐某某進行了搶救, 但最終未能搶救成功。

事故發生後, 原告以被告未能盡到診療義務為由, 將被告訴至臨武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在本案中被告及其醫務人員的下列行為可以推定其存在過錯:1、被告的接診醫師陳某某在進行診療時尚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2、唐某某的第二本門診病歷無醫務人員簽名, 違反了《病歷書寫基本規定》的規定;3、唐某某的第一本門診病歷記載的內容被被告工作人員撕毀, 屬銷毀病歷資料。 據此, 法院判令由被告在其責任範圍內賠償原告3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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