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 鼎城區人民法院蒿子港人民法庭活用多元化解糾紛機制, 成功地對一件村民起訴村委會的民間借貸糾紛進行了訴前調解。
1996年, 某村委會向該村村民李某借款兩萬多元, 約定三年內還清, 月息2.5%。 後村委會一直以資金緊張為由, 拖欠李某欠款未還。 於是李某到法院起訴, 要求村委會還本付息。 如果法院簡單地立案把案子給判了, 到時執行不了, 矛盾不僅解決不了, 還可能會進一步激化, 不利於社會穩定。 承辦人對村委會和村民李某的實際情況詳細瞭解後, 認為該糾紛有調解基礎,
至此, 這一長達十多年的糾紛通過多元化解的方式得以圓滿解決, 讓李某與村裡多年的矛盾渙然冰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