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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陽法院審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 桂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李某雄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一萬元。 同時, 對被告人李某雄的犯罪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12年11月16日, 李某信、李某其(均已判刑)在桂陽縣敖泉鎮某機房盜竊基站蓄電池48個。 李某信通過李某雄以8000餘元的價格銷贓, 事後李某雄得介紹費200元。 經鑒定, 被盜蓄電池的價格為人民幣47 900元。

2012年12月7日, 李某信、李某其以同樣的作案方式盜竊基站蓄電池48個。 李某信通過李某雄以7864元的價格銷贓,

事後李某雄得介紹費200元。 經鑒定, 被盜蓄電池的價格為人民幣495 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紹買賣, 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鑒於被告人李某雄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罪態度較好, 且在審理過程中, 被告人李某雄預交罰金一萬元, 並退繳犯罪違法所得400元, 有一定悔罪表現, 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舉報犯罪行為是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知情不報”甚至“為虎作倀”, 只會將自己也推向犯罪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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