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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答疑:調查職務違法犯罪,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如何配合協作

問:在調查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 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如何配合協作?

中央紀委研究室:監察委員會在調查職務違法犯罪過程中,

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措施、作出通緝決定、作出限制出境決定、需要到公安機關管理的羈押場所向被羈押人員調查取證、要求協助查找被調查人、要求配合做好留置人員看護等工作, 應當經監察委員會負責人批准後書面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 應當予以配合。

監察委員會經調查, 認為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應當移送的, 檢察機關應當對移送案件進行審查。 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 應當作出起訴決定;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 應當退回監察委員會補充調查或自行補充偵查;對於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情形的, 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 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監察委員會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

可以要求覆議。 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 應當在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 對被調查人通緝一年後仍未到案或者死亡的, 監察委員會應提請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式, 向審判機關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監察委員會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需要司法行政機關推薦司法鑒定機構的, 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支援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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