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網近期聊城大學百名學生被校方要求強制實習, 該事件再次拉開了中國部分高校“強制實習”的內幕。 此後未來網記者經從多位元大學生處瞭解, 國內高校強制實習或成高校慣例。
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薪資標準低、不實習不發畢業證, 成為“強制實習”的標配。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童自明認為, 學校不能利用學生低廉勞動力的成本價值來換取校方利益, 這違反了教學目的, 同時侵犯了學生的自身權益。
高校大學生被強制實習 一天工作13個小時
近日《高校被指將學生"賣"給工廠:不實習沒有畢業證》一文成為關注焦點。
該事件發生在山東聊城,
聊城大學學生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學校要求數百名大三同學,
寒假期間到昆山康佳電子有限公司、蘇州佳世達科技有限公司實習。
據學生介紹, 實習前負責人張春雷老師開了動員大會, 會上一個勁地吹噓公司的好,
由於長時間工作, 部分學生身體出現問題, 紛紛抗拒實習, 最終學生稱, 老師以不完成工作不發畢業證為由脅迫。
有學生表示, 學校看似名義上的實習, 實際上是通過與勞務仲介簽協議, 把學生“賣”給工廠流水線當工人。 不少學生質疑學校的實習課程是變相撈錢的專案。
大學生強制實習不是少數 網友自曝被迫實習經歷
而記者發現如山東聊城大學這樣變了味道的強制實習並非少數。
大連藝術學校旅遊管理專業林菲回復未來網。
網友林菲在接受未來網記者採訪時表示, 大連藝術學校旅遊管理專業同樣存在這樣的情況。
“我只知道這讓我們對老師對學校失望, 真的是特別失望!是這些老師還有學校讓我們提前知道了利益社會的殘酷。 ”大連藝術學校旅遊管理專業學生林菲說。
作為一名旅遊專業的學生, 林菲被學校強制要求到某四星級酒店當門童和服務員。
“從2017年的11月份讓我們實習到2018年的4月20號, 我們學的是旅遊管理,但是我們去實習的崗位是服務員還有門童。 管實習的老師說所有的學校旅遊管理都去酒店實習, 不去不給畢業證。 ”
林菲說, “去之前跟我們說一點也不累, 3天一休, 去了之後就不一樣, 有的同學5天一休, 有的6天一休。 ”
讓林菲感到苦惱的不只是學校的強制實習, 還有工作內容與所學專業的不匹配, 工作場所工作人員的不平等對待。
“我真不知道這個實習能給我們帶來什麼好處, 什麼都沒有學到, 就只是苦力, 我們是學旅遊的, 不是服務員門童, 如果我們要幹這些行業,
為此事林菲說同學們曾找過實習老師, 但老師以不實習沒有畢業證回復, 並稱規定是校定的。
林菲表示, 自己現在已經實習了一半了, “希望以後的學生不用遭受這些, 心裡真的很難受。 ”
和林菲有相似遭遇的網友紛紛留言。
@Sakura阿夢:我們學校也是, 名義實習, 不實習就用畢業證要脅我們, 我大學三年, 只在學校一年半不到, 剩下的時間都在實習, 說是實習, 其實, 呵呵。
@用戶6294407266:煙臺大學海洋學院也是強制實習, 實習環境極其惡劣, 聲稱不實習不給畢業證。
@M鹿M是啥意思呢:這種學校真的太多了, 比如我們學校,水深,深不可測。這種事情誰會無聊拿來開玩笑。
校方強制實習的做法是否是正確的,林菲表達了自己疑惑,“我就想知道不實習不給畢業證是國家還是是教育局定好的?學校強制學生實習這樣做違不違法?”
律師回應:強制實習侵犯學生權益
對於林菲的問題,記者隨後採訪了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童自明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鐘蘭安。
童自明認為,學校開展畢業實習一方面是讓學生有一個工作實踐經驗,從而適應未來工作,另一方面畢業實習應該是教學教研的一部分。
實習不能變成學校利用學生低廉勞動力的成本價值換取校方利益的途徑,這既違背教育教學目的,同時也侵犯了學生的自身合法權益。如果校方以此獲利,這肯定是有問題的,可能還需承擔必要法律責任。”
鐘蘭安表示無論是否有學生畢業前都必須實習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及學校都存在著相應的違法行為。
“首先實習單位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比如讓學生超長加班,第二個責任主體是學校,學校在明知或者是收到學生的回饋之後仍然為採取相應措施。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就構成了共同侵權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鐘蘭安建議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學生可以向教育部門進行舉報或者投訴,以維護自己相應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向相關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要求對相應實習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以維護自身權益。
(文中林菲為化名)
比如我們學校,水深,深不可測。這種事情誰會無聊拿來開玩笑。校方強制實習的做法是否是正確的,林菲表達了自己疑惑,“我就想知道不實習不給畢業證是國家還是是教育局定好的?學校強制學生實習這樣做違不違法?”
律師回應:強制實習侵犯學生權益
對於林菲的問題,記者隨後採訪了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童自明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鐘蘭安。
童自明認為,學校開展畢業實習一方面是讓學生有一個工作實踐經驗,從而適應未來工作,另一方面畢業實習應該是教學教研的一部分。
實習不能變成學校利用學生低廉勞動力的成本價值換取校方利益的途徑,這既違背教育教學目的,同時也侵犯了學生的自身合法權益。如果校方以此獲利,這肯定是有問題的,可能還需承擔必要法律責任。”
鐘蘭安表示無論是否有學生畢業前都必須實習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及學校都存在著相應的違法行為。
“首先實習單位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比如讓學生超長加班,第二個責任主體是學校,學校在明知或者是收到學生的回饋之後仍然為採取相應措施。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就構成了共同侵權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鐘蘭安建議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學生可以向教育部門進行舉報或者投訴,以維護自己相應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向相關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要求對相應實習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以維護自身權益。
(文中林菲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