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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體制對風電光伏價格的影響

1.23

T.O.D.A.Y

「導語」

通過招標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 已儼然成為一種國際潮流。 招標體系對於降低可再生能源發展成本的作用, 已經顯示在越來越多的地區。 我國未來是否全面推行招標體制, 需要進一步探討。

“風電光伏的發電成本已經與傳統電源在同一區間;在有些地區可再生能源已經成為最便宜的選擇。 ”——現在, 這已是一句大體準確的表述, 不同地區仍然存在諸多的成本動態與價格如何形成方面的細節。

回到我國, 國際能源署(IEA)2017年11月發佈若干統計與報告稱, 全球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容量超過40%來自中國;未來5年,

中國仍將是全球可再生能源增長無可爭辯的領導者。

從成本視角, 國際可再生能源署(IRENA)等機構對跨國成本比較的研究表明, 我國的風機制造成本處於世界最低水準之一(另外一個是印度);而光伏元件則是世界低成本製造的中心, 在全球市場佔據超過80%以上的份額, 將其他地區的光伏廠商打得落花流水, 以至於會頻繁遭到歐盟與美國的反傾銷調查。

但是, 與低設備製造成本形成鮮明對比的是, 我國的最終可再生能源度電成本或者單位投資成本, 在全世界已經顯得並不算低了, 特別是在歐洲、南美、中東等地超低招標價格頻出的背景下。 由於可再生能源支持體系不同, 這種比較是否具有可比性需要打個問號,

並且具體到每個項目都具有特定的條件, 形成一個比較一致的看法往往是困難的。

本文也並不期望實現這一目標, 而是主要以描述性的方式, 通過德國與墨西哥招標案例來理解國際2017年風電與光伏專案的成本動態。 在此基礎上, 初步討論廣泛採用的可再生招標體制在我國的適用性問題。

國際風電光伏招標案例

國際可再生能源署2017年3月的統計顯示, 截至2016年年中, 至少有67個國家採用了可再生能源合同拍賣, 而2005年則不到10個。 光伏項目平均合約價格下跌至每千度50美元, 風力發電則為40美元/千度, 而2001年分別為250美元/千度及80美元/千度。 通過招標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成本, 儼然成為一種國際潮流。

2017年, 墨西哥、德國等地招標創造的低價非常具有震撼力。

11月份, 德國公佈了本年度第三輪陸上風電招標結果。 平均中標價格3.8歐分/千瓦時。 而2017年8月份的最終價格還是4.28歐分/千瓦時, 3個月時間下降了10%, 而相比5月份的招標價格(5.7歐分/千瓦時), 短短半年時間, 更是下降了30%以上。 而2005年, 這一固定優惠價格水準還在8歐分/千瓦時以上。

2004年, 安裝屋頂太陽能系統的德國家庭可獲得每千瓦時57歐分的固定保證價格, 而到現在已經在5-10歐分。 在墨西哥, 2017年大規模的能源拍賣則以每千瓦時不到2美分的價格獲得。 即使比較類似規模的專案, 以此計量, 十年來太陽能成本已經下降了90%。 有人甚至開始大膽預計, 五年內, 在資源豐富的地點, 太陽能能源每千瓦時價格或為1美分。

這種情況的出現, 使得人們對於2016年在智利、秘魯、阿聯酋、摩洛哥等地出現的招標低價不再吃驚。 人們開始習慣所有電源類型都處於同一區間的現實, 而不是之前存在迥異甚至是數量級的差別。

招標的價格能夠反映長期項目成本嗎?一個基本的答案是:如果招標招的是風電可以潛在獲得的全部收益, 那麼應該是。 但是在很多案例中, 這一前提往往並不成立。 招標規則的細節往往決定了性質。

典型的是德國的招標體系設計, 其招標的價格並不是風電的度電收益, 而是一個需要風電光伏參與電力市場競爭, 獲得“補貼”的參考基準(所謂Strike Price)。 這個基準越高, 那麼當市場價格低於這一基準時, 項目可以獲得這一水準的保障收益。

其次, 這一招標專案有4年半的時間去建設, 並不意味著目前的狀況。 也就是說, 現在中標的項目, 在2021年後建成就可以。 參與投標和已經中標的項目, 無疑對未來的技術進步與成本下降有預期, 並不對應於目前的風電成本。

一般而言, 電力市場的風險可以分為兩類, 一種是系統性風險, 也就是市場的價格隨著供需等因素的波動;一種是非系統性的, 比如特定項目相比其他項目的一些劣勢, 使得自身的發電表現較差。 德國的這一招標定價規則, 就規避了第一個系統性的風險。 項目如果具有參與電力市場的可能性, 往往有可能獲得更大的收益, 因為市場的平均批發電價水準仍舊是在部分時段高於這一水準的。 這一價格體系規避了“向下波動”的風險。

據目前的瞭解,墨西哥的招標電價(長期購電合同)無疑規避了這兩類風險,屬於長期固定電價,可以理解為項目業主可以獲得的無風險收益。這一不到2美分的價格,甚至還可能包括有綠證的價值。

為何招標價格下降得如此之快?即使招標的價格不反映長期成本,那麼動態來看,這一招標價格短期內的大幅度下降仍舊是需要理解的。筆者的一個簡單但是無用的答案是:還不十分確定。但是,我們仍舊可以就可能性做一個猜測性的分析。

德國2017年的三次招標,中標平均價格下降了30%。其可能的原因在於參與者的不同、參與者對於風險理解的變化,以及一些操作性因素。其中,大量參與並且最終主要中標的“社區能源實體”,具有與商業企業明顯不同的決策特點與對未來的風險、預期的理解,可能是造成這種價格變化的重要原因。這方面,無疑需要一個更高解析度的後續分析。

而具體到墨西哥的情況,優越的自然資源(資源量超過2000小時),大企業的介入,資本成本低是與之前所有低價項目共同的特點。其中,對於資本更加密集(沒有燃料成本)的可再生能源,資本成本的高低,對項目的長期平均成本具有顯著的影響。國際能源署的計算顯示,對光伏發電,加權平均資本(自由資金收益率+貸款利息)成本從4.5%升至9%,其平均成本將提高50%。反之,如果能夠獲得幾乎零成本的融資,那麼其項目成本可以再下降一半。

資本成本偏高,恰恰也是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成本仍舊無法釋放降價潛力的主要原因。這在國內與土地成本、其他交易費用,通常稱之為“非技術成本”。這部分成本如何降低,是一個涉及到綠色投融資,以及更廣闊的金融部門的問題,其難度似乎一點不比能源領域的問題小。

我國是否再次走向招標制

在我國的風電光伏分地區標杆電價出臺之前,我國曾經開展過若干特許權風電與光伏招標項目,為明晰當時的可再生能源成本提供了資訊參考。但是,光伏招標前兩輪被認為中標價格過低。比如2010年的光伏發電站特許權招標,最低的中標價由黃河上游水電專案開出,為0.73元/千瓦時;而280MW的13個項目中標價無一例外均低於1元/千瓦時,多數價格在0.82-0.91元/千瓦時區間。同時,這些招標項目,到2011年8月,仍舊有過半項目尚未開工。

這種情況下,國家發改委2011年7月頒佈光伏發電固定電價政策,大體按照1元-1.5元/千瓦時的水準設定了標杆電價,而取消了招標制的角色。

過去幾年,這一標杆電價水準有所降低,目前對於資源豐富地區已經下探到0.5元/千瓦時的區間。而從2016年開始,我國陸續開展了幾輪 “光伏領跑者”招標,中標價格相比同期光伏標杆電價出現了比較明顯的下降。2017年的三次招標中,第二次出現了0.5-0.6元左右的報價,第三次出現了0.3元的跡象。

未來,這一招標體系,輔以更加合理的中標規則設計,是否需要成為整個風電光伏產業的基本形態,順應國際潮流還是逆潮流而動(逆潮流而動並不必然意味著錯誤),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公共政策問題,也為設備廠商、開發商所關注。

招標無疑是細節導向的,如何設計?這其中存在諸多的選擇問題,包括:招標的價格是容量(kW)還是發電量(kWh)?招標的價格是Pay as bid還是統一出清,是基於市場電價的溢價還是固定電價本身?招標是否限制業主與專案的大小規模?是否技術中性還是對特定技術招標?統一招標的地理區域如何?

需要做出選擇的問題還包括:如何體現用電價值信號?發電成本並不等於最終用電成本,資源好的地方,其用電需求不大增長不快的話,那麼新增的電力供應意味著極低的“市場價值”,這是造成我國過去棄風限電的一個重要因素。

此外,招標確定的長期合同的期限的問題也需要選擇。比如我國最初的特許權招標項目,設定的是30000小時執行優惠電價。如果這一規則得到認真執行,那麼棄風造成的損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減少。因為棄風可以通過更長年份的支持找回來。最後,違約責任如何設定?如果到期完不成或者拖延了相應的項目,那麼處罰條款如何?

這些選擇問題,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投標者的風險偏好與預期收益,對其投標行為造成顯著影響,從而實現不同政策偏好目的的招標結果。

所以,是否要推行招標制,從政策設計的角度,最大的問題是:我們的政策目標是什麼,最看重什麼?是需要抑制“過量”的裝機,是取得更低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成本,是保護製造業的發展,是放棄對中標專案100%建成的追求,還是其他?

目標決定招標的設計要素。它們之間,儘管可能並不完全衝突,但是對某個因素的特別強調,無疑需要體現在更加清晰明確的招標規則設計上,也往往會損失其他目標的實現程度。技術中性、純的價格招標意味著最低成本,也最大程度減少了自由量裁與操作性風險。但是無疑,它對於技術創新目的不會有貢獻,並且大大增加了招標項目無法完成的風險,從而對製造業的持續創新形成壓力。

目前來看,我國的招標現在似乎跑到了另外一端。從招標規則看,“領跑者”專案評優要求參考多項因素,各基地通過競爭性比選的方式,考慮企業投資能力、業績水準、技術先進性、技術方案、企業申報電價等因素進行優選,最終選出綜合實力較優的投資企業。這種標準的模糊性,相比於純價格為基礎招標,無論是“Pay as bid”, 或者統一出清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與自由量裁成分,屬於多標準招標,但是關鍵問題是:這些標準往往並不足夠清晰,是一種對招標規則不必要的複雜化。招標規則的設計是很專業的內容,但是規則的複雜性絕對不應該等於規則的模糊性,去依賴于專家的主觀判斷。

結語

波動性可再生能源,特別是風電與光伏用於發電目的,目前已經處在一個十字路口。其長期的發電成本已經日益與傳統能源處於同一區間,甚至開始優於一些長期成本看漲的電源形式,比如核電與水電。

但是,普遍的認為是:與其發展密切相關的電力市場規則的必要變化、系統平衡的靈活性資源與充足性、新的能源技術與形態等,卻仍舊處於初步的變化當中。未來對於可再生能源的關注,將不是可再生能源本身,而是與可再生能源相關的這些配套的市場、技術、體制與監管。而這些,也將決定可再生能源的最終未來,以及其在能源系統與氣候減排中的作用與角色。

招標體系對於降低可再生能源發展成本的作用,已經顯示在越來越多的地區。在我國未來是否全面推行招標體制,需要進一步探討。清晰、以經濟變數為基礎的、審慎的招標規則設計,體現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目標,是推行招標體制,繼續支持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作者供職于卓爾德環境研究(北京)中心(DERC)。

版權聲明|稿件為能源雜誌原創

· END ·

這一價格體系規避了“向下波動”的風險。

據目前的瞭解,墨西哥的招標電價(長期購電合同)無疑規避了這兩類風險,屬於長期固定電價,可以理解為項目業主可以獲得的無風險收益。這一不到2美分的價格,甚至還可能包括有綠證的價值。

為何招標價格下降得如此之快?即使招標的價格不反映長期成本,那麼動態來看,這一招標價格短期內的大幅度下降仍舊是需要理解的。筆者的一個簡單但是無用的答案是:還不十分確定。但是,我們仍舊可以就可能性做一個猜測性的分析。

德國2017年的三次招標,中標平均價格下降了30%。其可能的原因在於參與者的不同、參與者對於風險理解的變化,以及一些操作性因素。其中,大量參與並且最終主要中標的“社區能源實體”,具有與商業企業明顯不同的決策特點與對未來的風險、預期的理解,可能是造成這種價格變化的重要原因。這方面,無疑需要一個更高解析度的後續分析。

而具體到墨西哥的情況,優越的自然資源(資源量超過2000小時),大企業的介入,資本成本低是與之前所有低價項目共同的特點。其中,對於資本更加密集(沒有燃料成本)的可再生能源,資本成本的高低,對項目的長期平均成本具有顯著的影響。國際能源署的計算顯示,對光伏發電,加權平均資本(自由資金收益率+貸款利息)成本從4.5%升至9%,其平均成本將提高50%。反之,如果能夠獲得幾乎零成本的融資,那麼其項目成本可以再下降一半。

資本成本偏高,恰恰也是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成本仍舊無法釋放降價潛力的主要原因。這在國內與土地成本、其他交易費用,通常稱之為“非技術成本”。這部分成本如何降低,是一個涉及到綠色投融資,以及更廣闊的金融部門的問題,其難度似乎一點不比能源領域的問題小。

我國是否再次走向招標制

在我國的風電光伏分地區標杆電價出臺之前,我國曾經開展過若干特許權風電與光伏招標項目,為明晰當時的可再生能源成本提供了資訊參考。但是,光伏招標前兩輪被認為中標價格過低。比如2010年的光伏發電站特許權招標,最低的中標價由黃河上游水電專案開出,為0.73元/千瓦時;而280MW的13個項目中標價無一例外均低於1元/千瓦時,多數價格在0.82-0.91元/千瓦時區間。同時,這些招標項目,到2011年8月,仍舊有過半項目尚未開工。

這種情況下,國家發改委2011年7月頒佈光伏發電固定電價政策,大體按照1元-1.5元/千瓦時的水準設定了標杆電價,而取消了招標制的角色。

過去幾年,這一標杆電價水準有所降低,目前對於資源豐富地區已經下探到0.5元/千瓦時的區間。而從2016年開始,我國陸續開展了幾輪 “光伏領跑者”招標,中標價格相比同期光伏標杆電價出現了比較明顯的下降。2017年的三次招標中,第二次出現了0.5-0.6元左右的報價,第三次出現了0.3元的跡象。

未來,這一招標體系,輔以更加合理的中標規則設計,是否需要成為整個風電光伏產業的基本形態,順應國際潮流還是逆潮流而動(逆潮流而動並不必然意味著錯誤),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公共政策問題,也為設備廠商、開發商所關注。

招標無疑是細節導向的,如何設計?這其中存在諸多的選擇問題,包括:招標的價格是容量(kW)還是發電量(kWh)?招標的價格是Pay as bid還是統一出清,是基於市場電價的溢價還是固定電價本身?招標是否限制業主與專案的大小規模?是否技術中性還是對特定技術招標?統一招標的地理區域如何?

需要做出選擇的問題還包括:如何體現用電價值信號?發電成本並不等於最終用電成本,資源好的地方,其用電需求不大增長不快的話,那麼新增的電力供應意味著極低的“市場價值”,這是造成我國過去棄風限電的一個重要因素。

此外,招標確定的長期合同的期限的問題也需要選擇。比如我國最初的特許權招標項目,設定的是30000小時執行優惠電價。如果這一規則得到認真執行,那麼棄風造成的損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減少。因為棄風可以通過更長年份的支持找回來。最後,違約責任如何設定?如果到期完不成或者拖延了相應的項目,那麼處罰條款如何?

這些選擇問題,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投標者的風險偏好與預期收益,對其投標行為造成顯著影響,從而實現不同政策偏好目的的招標結果。

所以,是否要推行招標制,從政策設計的角度,最大的問題是:我們的政策目標是什麼,最看重什麼?是需要抑制“過量”的裝機,是取得更低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成本,是保護製造業的發展,是放棄對中標專案100%建成的追求,還是其他?

目標決定招標的設計要素。它們之間,儘管可能並不完全衝突,但是對某個因素的特別強調,無疑需要體現在更加清晰明確的招標規則設計上,也往往會損失其他目標的實現程度。技術中性、純的價格招標意味著最低成本,也最大程度減少了自由量裁與操作性風險。但是無疑,它對於技術創新目的不會有貢獻,並且大大增加了招標項目無法完成的風險,從而對製造業的持續創新形成壓力。

目前來看,我國的招標現在似乎跑到了另外一端。從招標規則看,“領跑者”專案評優要求參考多項因素,各基地通過競爭性比選的方式,考慮企業投資能力、業績水準、技術先進性、技術方案、企業申報電價等因素進行優選,最終選出綜合實力較優的投資企業。這種標準的模糊性,相比於純價格為基礎招標,無論是“Pay as bid”, 或者統一出清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與自由量裁成分,屬於多標準招標,但是關鍵問題是:這些標準往往並不足夠清晰,是一種對招標規則不必要的複雜化。招標規則的設計是很專業的內容,但是規則的複雜性絕對不應該等於規則的模糊性,去依賴于專家的主觀判斷。

結語

波動性可再生能源,特別是風電與光伏用於發電目的,目前已經處在一個十字路口。其長期的發電成本已經日益與傳統能源處於同一區間,甚至開始優於一些長期成本看漲的電源形式,比如核電與水電。

但是,普遍的認為是:與其發展密切相關的電力市場規則的必要變化、系統平衡的靈活性資源與充足性、新的能源技術與形態等,卻仍舊處於初步的變化當中。未來對於可再生能源的關注,將不是可再生能源本身,而是與可再生能源相關的這些配套的市場、技術、體制與監管。而這些,也將決定可再生能源的最終未來,以及其在能源系統與氣候減排中的作用與角色。

招標體系對於降低可再生能源發展成本的作用,已經顯示在越來越多的地區。在我國未來是否全面推行招標體制,需要進一步探討。清晰、以經濟變數為基礎的、審慎的招標規則設計,體現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目標,是推行招標體制,繼續支持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作者供職于卓爾德環境研究(北京)中心(DERC)。

版權聲明|稿件為能源雜誌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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