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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 放權上解放思想 監督上轉變方式

記者4月11日從全國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推進會上瞭解到, 隨著改革的落地推行, 各省級檢察院制定檢察官權力清單, 對檢察官的委託授權逐步加大, 檢察官司法辦案的主體地位日益彰顯, 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檢察官權力清單的內容主要是明確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和檢察官之間的辦案事項決定權。 北京市檢察院制定了許可權清單、責任清單、履職清單和追責清單;廣東省檢察機關堅持充分合理授權與檢察權統一行使相結合, 圍繞案中管控、案後評價, 著力轉變辦案模式;上海市檢察機關聚焦“敢辦案”, 強化權責意識, 細化權力清單, 完善辦案組織, 落實績效考核, 凸顯司法責任制的核心。

記者在會上獲悉, 從目前實踐來看, 各地還存在“放權怕濫用”和“授權不敢用”的問題。 在下一步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過程中, 檢察機關將根據不同層級檢察院辦案職責、不同業務類別的性質特點,

綜合考慮對當事人權利等的影響程度, 逐步擴大對檢察官授權範圍, 把檢察官主觀能動性和責任心充分釋放出來。 同時, 各級檢察機關將通過健全類案指引、案件品質評估等制度機制, 運用資訊化平臺, 對案件辦理做到全程留痕, 從制度機制上實現對檢察官行使權力的約束。

據悉,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關於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的指導意見》, 針對各地反映較為突出的檢察官權力清單的形式和內容如何把握的問題提出了原則性指導意見。 (檢察日報 閆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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