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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人注意!社保折現無效,解除合同經濟補償不能少

我們都知道, 社保不能不繳, 即使是員工自己申請放棄也不行。

這一期,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 來跟大家說說社保折現無效的問題。

小張

是一名外地農民工, 于2014年8月入職某餐飲公司, 從事後廚工作。

雙方訂立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和1份《社保補償協議》, 其中約定:因本人原因, 小張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保, 公司將每月社保費用折現為500元支付給小張, 小張自行承擔放棄繳納社保的相關法律後果等。

兩年後, 小張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保為由,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繳納工作期間的社保。

公司認為, 小張自願放棄繳納社保, 現在卻反過來要單位為其繳納社保, 且還要經濟補償金, 其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 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 按照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負有依法繳納社保的義務。

這裡小張和公司簽訂的《社保補償協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所以是無效的。

看上去, 小張每月獲得了更多的工資, 公司也可以少承擔一些社保費用, 似乎兩者都有利, 但卻存在小張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況下, 無法獲得相應社會保障的巨大風險, 從而最終損害個人、用人單位乃至社會利益。

所以, 雖然小張有違“誠信”原則, 但由於《社保補償協議》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且用人單位有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實成立, 小張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時, 公司還是要支付給他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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