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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遇到“禁止自帶酒水”,請你用這些直懟不要慫!

時至農曆新年前夕, 年會、同學會各種聚會接踵而至。 KTV、餐廳又成了很多人除了上班和回家之外的最大去處。

然而, 在我們歡樂的聚會之餘,

還有種非常不和諧的場面經常會在我們的身邊出現。 眾所周知, 許多KTV和餐廳都會貼出“禁止自帶酒水”的字樣, 歸根結底, 還是因為KTV和很多餐廳的酒水相較外面煙酒店的價格會偏高一到兩成, 而這一到兩成, 也成為了眾多店老闆的“致富關鍵點”。

但是, 對於顧客來說, 這種“霸王條款”實在是非常的讓人心煩。 暫且不說顧客不選擇店中的酒水是否是因為覺得店中的酒水偏貴, 有些更加霸道的店家甚至連隨手買的小瓶飲料都列入到“不許自帶”的範圍之內。 小編自己就曾經在一家非常“知名”的烤肉店遇到過這樣的“霸氣外露”的老闆。

就是這一家, 小夥伴們去一定要小心

朋友聚會選擇了這家“名”店的我們, 在點餐的時候被強制要求將手中喝了一半的小瓶飲料放至前臺“保管”, 小編的朋友站起身來和老闆娘理論, 卻不料被老闆娘懟回來了這麼兩句話:

“我不管法律, 在這家店我就是法”

“不能帶就是不能帶, 我就是這的規矩”

好吧, 小編必須承認, 我們是慫的, 故事的結局, 是我們離開了這家“可怕”的店, 並發誓再也不去那家店吃飯。 可問題是, 真的像這位老闆娘所說, 遇到這種事情, 我們就只能灰溜溜的離開, 或者將手中的飲料強行被“保管”至前臺嗎?

當然不是!!事實上, 關於這種霸王條款, 法律上是有明令禁止的!

國家工商總局《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 對使用霸王條款的經營者視情節輕重, 分別給予警告, 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 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的, 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那麼, 對於像小編遇到的這種可怕的“霸道”老闆娘,

我們又應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 錄影/錄音

想必有法律常識的同學都知道“證據”的重要性, 不管是要投訴還是要威脅, 留存可供參考的證據, 都非常的必要。 即使我們設想最壞的情況, 工商局的工作人員來了, 也需要有可以看的東西不是。

其次, 拿起法律的武器

再次強調, 這種“霸王條款”是違法的!違法的!違法的!!從商家的角度講, 其實他們才是理虧的一方, 在發生爭執時, 請一定要牢記這一點, 別慫!就是懟!

最後, 小編為你們貼心送上來自網友的“懟懟教程”

店家(以下稱“店”):我們不允許自帶酒水的, 這是我們的規定。

顧客(以下稱“客”):哦, 我剛說了你們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 還構成不正當競爭。 這種規定我無須遵守。

店:可是你在我們這邊消費,就要按照我們的規定。

客:誰說的,這樣,你把這話重複一下,我錄音。(掏出手機切換到攝像功能)

店:你可以錄音,不過我要告訴你這是公司的規定,你投訴我們也好,甚至到法院告我們也好,我們只是員工,遵守公司的規定,就算最後承擔責任,也是公司承擔責任。

客:我告訴你,既然我帶進來了,就不可能拿走,你要是堅持,我出面的話,到時候問題就不是一個小小的投訴了。

店:我的意思是,你可以放在我們的櫃檯我們幫你“保管”,走的時候再拿走。

客:為什麼?我不要保管。保管的前提是我跟你建立保管合同法律關係,現在我就是不想跟你建立任何保管合同法律關係,怎樣?你想強行扣留客人的財物?你有什麼權利扣留顧客的財物?

店:我不是說要扣留你們的東西……

客:那我就是不給你們,你們要不要來搶?搶劫財物可是刑事犯罪,你想清楚再回答,你的每個字我都在錄音。

店:我也不是要搶你的東西,我們只是代你保管。

客:我不要你保管,我沒授權你給我保管,你有什麼權利代我保管?你要拿走,無非就是搶,是不是,我就是不給你,你是不是就來搶了?

店:我不是這意思……

客:那你是什麼意思?我們訂了包間,開始唱歌了,你現在是不是想趕客人走?想拒絕消費?

店:我沒說要趕你們,也不是說要拒絕消費……

客:你們提供服務,我們付費接受服務,現在我們跟你們有著服務合同法律關係,現在每一分每一秒都是計費的,你現在不給我唱歌,你是不是想違約?對著我的手機說清楚,我不想跟你浪費時間。

店:……你在錄音,不要一直套我的話。

客:我這是在套你的話嗎?我這不是一直在按照你的思路問你嗎?要不然你想怎麼樣呢?你現在是不是還覺得“不讓自帶酒水及零食”這一個所謂的公司規定是合法合理的?要不然你幹嘛纏著我不讓我進去唱歌呢?

店:我不是不讓你唱歌……

客:那好,既然你不是不讓我們唱歌,那就最好了!我進去了,不要跟著我,也不要騷擾我們,否則,你和你們公司必將承擔一切可能的法律後果。

當然啦,如上所說也要因“店”而異,如果像小編一樣遇到“兇神惡煞”的老闆娘,一定要記得三十六計走為上,畢竟聚會還是快樂最重要!不要讓這些糟心的憋屈事,破壞了年末聚會的好心情。

店:可是你在我們這邊消費,就要按照我們的規定。

客:誰說的,這樣,你把這話重複一下,我錄音。(掏出手機切換到攝像功能)

店:你可以錄音,不過我要告訴你這是公司的規定,你投訴我們也好,甚至到法院告我們也好,我們只是員工,遵守公司的規定,就算最後承擔責任,也是公司承擔責任。

客:我告訴你,既然我帶進來了,就不可能拿走,你要是堅持,我出面的話,到時候問題就不是一個小小的投訴了。

店:我的意思是,你可以放在我們的櫃檯我們幫你“保管”,走的時候再拿走。

客:為什麼?我不要保管。保管的前提是我跟你建立保管合同法律關係,現在我就是不想跟你建立任何保管合同法律關係,怎樣?你想強行扣留客人的財物?你有什麼權利扣留顧客的財物?

店:我不是說要扣留你們的東西……

客:那我就是不給你們,你們要不要來搶?搶劫財物可是刑事犯罪,你想清楚再回答,你的每個字我都在錄音。

店:我也不是要搶你的東西,我們只是代你保管。

客:我不要你保管,我沒授權你給我保管,你有什麼權利代我保管?你要拿走,無非就是搶,是不是,我就是不給你,你是不是就來搶了?

店:我不是這意思……

客:那你是什麼意思?我們訂了包間,開始唱歌了,你現在是不是想趕客人走?想拒絕消費?

店:我沒說要趕你們,也不是說要拒絕消費……

客:你們提供服務,我們付費接受服務,現在我們跟你們有著服務合同法律關係,現在每一分每一秒都是計費的,你現在不給我唱歌,你是不是想違約?對著我的手機說清楚,我不想跟你浪費時間。

店:……你在錄音,不要一直套我的話。

客:我這是在套你的話嗎?我這不是一直在按照你的思路問你嗎?要不然你想怎麼樣呢?你現在是不是還覺得“不讓自帶酒水及零食”這一個所謂的公司規定是合法合理的?要不然你幹嘛纏著我不讓我進去唱歌呢?

店:我不是不讓你唱歌……

客:那好,既然你不是不讓我們唱歌,那就最好了!我進去了,不要跟著我,也不要騷擾我們,否則,你和你們公司必將承擔一切可能的法律後果。

當然啦,如上所說也要因“店”而異,如果像小編一樣遇到“兇神惡煞”的老闆娘,一定要記得三十六計走為上,畢竟聚會還是快樂最重要!不要讓這些糟心的憋屈事,破壞了年末聚會的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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