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天前, 市民仲先生從開發區第四大街乘坐計程車回家時不慎將手包遺忘在了車上。 第二天, 該出租司機主動聯繫他, 稱要把手包歸還給仲先生。 仲先生以為自己遇到了拾金不昧的好心人, 可司機卻讓仲先生支付他200元的保管費。 考慮到一些證件辦起來很麻煩, 仲先生不情願地給了司機200元, 這才要回了手包, “我當時記下了司機的車牌號, 如果想要回保管費可以嗎?”
說法
仲先生有權要求該司機返還“保管費”。 根據《合同法》第365條規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並返還該物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