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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乘客遺失物,計程車司機竟索“保管費”

兩天前, 市民仲先生從開發區第四大街乘坐計程車回家時不慎將手包遺忘在了車上。 第二天, 該出租司機主動聯繫他, 稱要把手包歸還給仲先生。 仲先生以為自己遇到了拾金不昧的好心人, 可司機卻讓仲先生支付他200元的保管費。 考慮到一些證件辦起來很麻煩, 仲先生不情願地給了司機200元, 這才要回了手包, “我當時記下了司機的車牌號, 如果想要回保管費可以嗎?”

說法

仲先生有權要求該司機返還“保管費”。 根據《合同法》第365條規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仲先生與計程車司機之間, 並沒有就手包及包內物品達成保管協定, 也就意味著他們之間並未形成保管合同關係, 司機無權索要“保管費”。 另外, 根據《合同法》關於“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規定, 司機負有返還乘客手包的法律義務。 作為計程車司機, 拾得乘客物品後, 應當無條件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履行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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