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小謝入職招聘時以第一名的成績進入四川省內江市某公司, 在入職體檢時卻被查出感染愛滋病病毒。 公司便讓小謝收拾東西到家中辦公, 但既不安排小謝工作, 也不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 小謝認為自己遭遇歧視被強迫離崗, 於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該案將於1月25日在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小謝穿著時尚、短寸頭、愛打手游、語速偏快, 看上去就是一個有精氣神兒的普通小夥。 他還有一個相處兩年多感情穩定的男朋友, 節假日的時候會去大街上秀一把恩愛。
小謝曾在縣城的一家單位工作三年, 月薪六、七千, 每月還了兩千多的房貸, 他的小日子仍過得蠻滋潤。
2017年3月, 小謝到一家文創公司應聘, 在10多名應聘者中脫穎而出, 取得應聘崗位第一名的好成績。 很快, 小謝就接到單位通知,
小謝說, 公司的招聘公告上的流程也沒有說要體檢或注明體檢標準, 通知他的領導也只是稱公司很缺人讓他趕緊上班, 但關於試用期、工資待遇的事兒都沒有提及。 自己蠻喜歡這份工作, 就立馬辭掉了以前的工作。
2017年4月初, 小謝開始在新公司工作, 很快就適應了新崗位, 幹得還不錯, 領導對他也很友善。
小謝說, 他工作一月後就接到公司人事的電話, 電話那頭說:“小謝, 你工作能力、態度都不錯, 我們決定提前為你轉正, 明天你去醫院做個體檢。 ”小謝當時還蠻高興的, 認為無非就是一個普通體檢, 並不知道自己已感染愛滋病病毒, 平日裡身體還很棒。
5月9日一早, 小謝就到單位指定的一家當地醫院進行體檢,
中午, 小謝接到單位人事部打來的電話, 讓他再去醫院複診一次。
後來, 小謝來到醫院, 一名姓陳的醫生面色凝重地告訴小謝:“你的HIV抗體檢測呈陽性, 不過也存在5%的假陽性概率, 或許你只是假陽性, 你可以選擇再驗一次血。 ”小謝不相信, 再次抽血驗證, 還存了陳醫生的聯繫方式。
之後, 小謝回到單位照舊上班。
5月底, 小謝手機出現了陳醫生的未接來電, 他不敢接也不敢回撥。 陳醫生便又給他發了一條短信,
6月9日, 小謝接到單位人事的電話讓他去單位人事部。 小謝稱, 當時他還很開心, 以為公司要和自己簽訂合同了, 因為和自己一起體檢的同事都已經簽了合同。
但到了單位, 人事卻告訴小謝, 因他體檢不合格, 公司決定讓他回家養病。 小謝的體檢表上, 只有體檢不合格的結論, 並沒有載明不合格的理由。
小謝稱, 部門主任當時也對他說“我看你能力還不錯, 要不你回家上班, 把東西做好通過電腦傳給我們也行”。
當時, 小謝的辦公桌已經被收拾好,
7月27日, 小謝收到公司支付給他的3000元工資。 之後, 公司從未主動聯繫小謝, 也不再給他發放工資。 他多次給單位打電話, 還發短信給單位主任, 表明自己雖然感染HIV病毒, 但是正常工作並不會感染他人, 肯請諒解並讓他回到單位, 但沒有得到肯定的回復。
反而, 他給以前對他和顏悅色的領導打電話時, 領導在電話那頭罵他“活該”。
小謝的男朋友是艾滋陰性, 並不介意他呈艾滋陽性的事。 小謝除了每日服用一點藥丸, 日常生活和普通青年無異。
申請勞動仲裁 仍希望回單位上班
無助的小謝只在網路上尋找相關資訊。他發現,我國法律規定,艾滋檢測遵循“自願諮詢檢測”原則,公司入職體檢不應包含艾滋檢測。
在律師的幫助下,小謝於2017年11月10日向四川省內江勞動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
小謝訴稱,他在2017年4月7日至6月9日在該單位工作,但未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該單位向他支付過三次工資。請求仲裁機關要求該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中的其中一倍工資17646.1元,支付去年6月10日起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支付的雙倍工資暫計42000元,並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公司請求仲裁機關駁回小謝的全部仲裁請求並辯稱,小謝在2017年4月9日到該單位工作。2017年5月9日,單位安排小謝到醫院進行入職體檢。體檢當天,醫院通知小謝前去醫院複查,後經醫院多次催促,小謝才在5月24日到醫院複檢,醫院重新抽取其血樣到內江市疾控中心再次檢驗。6月6日,醫院向單位出具了體檢不合格報告並送達給小謝。6月9日,單位以小謝體檢不合格不能聘請小謝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不應再支付小謝工資。
仲裁機關認為,2017年5月7日至6月9日期間,小謝在某單位工作,但某單位並未與小謝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履行法律義務,某單位應支付小謝雙倍工資,因單位已支付其中一倍工資,故再支付一倍工資6758.74元。關於小謝的其它訴求,裁決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6日,內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事作出了裁決,某單位應再支付小謝一倍工資6758.74元,駁回小謝其他仲裁請求。
而其單位以往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稱單位一直採用的公務員體檢標準,醫院出具不合格體檢報告後,小謝後來聯繫部門領導後單位才知道他感染了HIV病毒。單位7月份發給小謝的3000元,是單位考慮小謝生病,出於同情給的治病錢,並非發放的工資。
小謝不服裁決結果,認為某單位以讓他回家工作為由推脫,使得他到目前也無法工作沒有收入來源,自己母親也身患癌症,看病花銷加上房貸使得自己生活變得窘迫。
小謝說,雖然得知自己感染了HIV病毒,但想到人固有一死,也不會太沮喪。但公司欺人太甚,他要通過訴訟再次回到單位,“回到單位他們怎麼看我我已經不在乎了,死都不可怕,但一定要爭那一口氣”。
為此,小謝向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1月2日,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並將於1月25日上午開庭審理。
面對該案即將開庭審理,小謝告訴記者,他的意見與辯護律師保持一致。“盡人事聽天命”,小謝如此說到。
律師:法律規定不得歧視愛滋病人黑龍江瑞秋律師事務所唐清揚認為,用人單位招錄小謝,小謝具備勞動能力,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在小謝患病且不具有勞動能力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本案小謝工作期間用人單位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未與患病的小謝協商甚至未對小謝妥善安置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違法的。
小謝訴訟焦點在於入職體檢是否包含愛滋病檢查,用人單位能否辭退愛滋病員工,涉及的法律《愛滋病防治條例》、《勞動合同法》《促進勞動就業法》等法律。國家實行愛滋病自願檢測制度,無論企事業單位還是國家機關在招錄人員時都不得強制進行愛滋病檢查,除非經過入職人員自願同意。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家屬。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人及家屬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是國家以法律形式對愛滋病患者及家屬等相關人員的保護,但是愛滋病患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小謝在就業方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依法主張,即是否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經濟補償金。這是國家對勞動者,也包括愛滋病勞動者的保護。小謝可以選擇要求經濟賠償或者要求繼續工作,但需要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不能夠以自己是愛滋病患者的身份,強行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我國政府重視和關注特殊群體的權益,而作為特殊群體也應當考慮其社會責任和公眾利益,不能超出法律提出要求,要慎用國家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切實體現人類命運共同體間的深刻內涵和時代價值。
申請勞動仲裁 仍希望回單位上班無助的小謝只在網路上尋找相關資訊。他發現,我國法律規定,艾滋檢測遵循“自願諮詢檢測”原則,公司入職體檢不應包含艾滋檢測。
在律師的幫助下,小謝於2017年11月10日向四川省內江勞動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
小謝訴稱,他在2017年4月7日至6月9日在該單位工作,但未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該單位向他支付過三次工資。請求仲裁機關要求該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中的其中一倍工資17646.1元,支付去年6月10日起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支付的雙倍工資暫計42000元,並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公司請求仲裁機關駁回小謝的全部仲裁請求並辯稱,小謝在2017年4月9日到該單位工作。2017年5月9日,單位安排小謝到醫院進行入職體檢。體檢當天,醫院通知小謝前去醫院複查,後經醫院多次催促,小謝才在5月24日到醫院複檢,醫院重新抽取其血樣到內江市疾控中心再次檢驗。6月6日,醫院向單位出具了體檢不合格報告並送達給小謝。6月9日,單位以小謝體檢不合格不能聘請小謝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不應再支付小謝工資。
仲裁機關認為,2017年5月7日至6月9日期間,小謝在某單位工作,但某單位並未與小謝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履行法律義務,某單位應支付小謝雙倍工資,因單位已支付其中一倍工資,故再支付一倍工資6758.74元。關於小謝的其它訴求,裁決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6日,內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事作出了裁決,某單位應再支付小謝一倍工資6758.74元,駁回小謝其他仲裁請求。
而其單位以往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稱單位一直採用的公務員體檢標準,醫院出具不合格體檢報告後,小謝後來聯繫部門領導後單位才知道他感染了HIV病毒。單位7月份發給小謝的3000元,是單位考慮小謝生病,出於同情給的治病錢,並非發放的工資。
小謝不服裁決結果,認為某單位以讓他回家工作為由推脫,使得他到目前也無法工作沒有收入來源,自己母親也身患癌症,看病花銷加上房貸使得自己生活變得窘迫。
小謝說,雖然得知自己感染了HIV病毒,但想到人固有一死,也不會太沮喪。但公司欺人太甚,他要通過訴訟再次回到單位,“回到單位他們怎麼看我我已經不在乎了,死都不可怕,但一定要爭那一口氣”。
為此,小謝向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1月2日,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並將於1月25日上午開庭審理。
面對該案即將開庭審理,小謝告訴記者,他的意見與辯護律師保持一致。“盡人事聽天命”,小謝如此說到。
律師:法律規定不得歧視愛滋病人黑龍江瑞秋律師事務所唐清揚認為,用人單位招錄小謝,小謝具備勞動能力,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在小謝患病且不具有勞動能力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本案小謝工作期間用人單位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未與患病的小謝協商甚至未對小謝妥善安置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違法的。
小謝訴訟焦點在於入職體檢是否包含愛滋病檢查,用人單位能否辭退愛滋病員工,涉及的法律《愛滋病防治條例》、《勞動合同法》《促進勞動就業法》等法律。國家實行愛滋病自願檢測制度,無論企事業單位還是國家機關在招錄人員時都不得強制進行愛滋病檢查,除非經過入職人員自願同意。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家屬。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人及家屬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是國家以法律形式對愛滋病患者及家屬等相關人員的保護,但是愛滋病患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小謝在就業方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依法主張,即是否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經濟補償金。這是國家對勞動者,也包括愛滋病勞動者的保護。小謝可以選擇要求經濟賠償或者要求繼續工作,但需要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不能夠以自己是愛滋病患者的身份,強行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我國政府重視和關注特殊群體的權益,而作為特殊群體也應當考慮其社會責任和公眾利益,不能超出法律提出要求,要慎用國家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切實體現人類命運共同體間的深刻內涵和時代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