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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惡法”?蒲松齡用清初的“惡人告狀案”為“良惡法”提供例證

▲ 清代著名文學家蒲松齡(1640-1715)記錄了一些清代前期山東地區的“惡人告狀案”,為區分“良法”“惡法”提供了鮮活的例證

□ 陳靈海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法律與歷史研究所主任)

兩千多年前,亞里斯多德(前384-前322)揭示了“法治”的兩大要件,法律得到人們的普遍遵從(依法而治),而人們遵從的法律又是好的法律(良法)。 留給後人的難題是,如何區分“良法”和“惡法”?規範制定之初,無論立法者考慮多麼周延,也難以預測所有可能的結果。 只有依據規範實施後產生的現實社會效果,才能綜合評估其“良”“惡”。

爭當“盜戶” 咄咄怪事

蒲松齡(1640-1715)記錄過清代前期山東地區的一些“惡人告狀案”,為區分“良法”“惡法”提供了鮮活的例證。 當時,滕縣、嶧縣一帶的百姓,由於窮困而群聚為盜,數量實在太多,官府無法處理,只好進行招撫。 這些曾經為盜的百姓,在戶籍登記時被注明為“盜戶”,以示區別。

為了防止他們重操舊業,州縣衙門在處理與“盜戶”相關的案件時,往往曲意偏袒他們,穩定壓倒一切。

出乎州縣衙門意料的是,這種自以為聰明的做法,使戶籍區分規範的社會引導效果,迅速滑向負面。 人們很快發現,只要是“盜戶”,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能得到官府的偏袒。 於是,非但那些捲入訴訟的“盜戶”,到案後首先聲明自己是“盜戶”,連平民們也為了避免輸在起跑線上,動輒聲稱自己是“盜戶”。 很多時候,兩造乾脆離題萬里,不再爭論為什麼打官司,一味在對方是不是“盜戶”這點上糾纏不休。

官員們本以為,訴訟中適當偏袒“盜戶”是一種“善意的不公”,卻沒想到,這種不公竟使“盜戶”這種歧視性戶籍,成為人人爭搶的香餑餑。

更有甚者,通姦被抓的男女,也不再承認姦情,只承認“盜竊”。 白日行劫被捕的案犯,官府不敢當搶劫犯、只敢當通姦犯審判。 有人甚至開玩笑說,連黃鼠狼和狐狸也羡慕這種身份,被抓到時也在袋子裡大叫:“我是盜戶,快把我放了!”

暫棄功名 實出無奈

當時,平民負擔的賦稅和徭役,比鄉紳們高好幾倍。 平民們被迫將自己的土地托庇于鄉紳之家,以減輕負擔。 一些官員向朝廷建議:與其縱容托庇,不如降低平民的賦役標準,從而厘清土地和戶籍。 朝廷批准後,州縣衙門讓平民們自己申報,有多少土地托庇于鄉紳。 平民們見賦役標準有所降低,就到衙門申報。 遇有爭議之處,衙門也總是偏袒平民一些。 官員們沒有想到,這又導致了另一種咄咄怪事。

一位姓李的鄉紳被訟至官府,原告是原來托庇於他家的平民甲。 一路上,兩人就高聲喧鬧,吵的卻不是田土問題,而是李鄉紳到底有沒有功名。 甲執意要叫對方“李秀才”,李則堅持讓對方直呼其名,不要稱呼“秀才”。 縣令調查後,發現李確實是真秀才,就問他:“秀才是鄉里人人羡慕的功名,為什麼你卻不承認呢?”李秀才說:“暫時不當秀才了,待我與他把土地糾紛了結之後,再當秀才不遲!”

當時又有人開玩笑說,以“簞食瓢飲在陋巷”“貧賤不能移”著稱的孔子弟子顏淵,被“老而不死是為賊”的浪蕩子原壤告到官府。 原壤因為懶惰,把五十畝地賣給了顏淵,見官府要求申報托庇田產,又聽說訴訟時有所偏袒,就謊稱五十畝地是他托庇在顏家的,要求官府將顏淵革除功名,將五十畝地還給他!

善意不公導致惡意不公

“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 清代前期出現這些咄咄怪事,一方面可歸因於法律規範的負面引導,另一方面也與當時民眾生活條件的普遍惡劣有關。 如非極端窮困,滕縣、嶧縣一帶的百姓,也不至於群聚為盜;如非生計艱難,他們也不至於一遇不滿,就再度重操“盜”業。 但對於立法者而言,這些“惡人告狀”案的出現,仍是很有啟迪意義的。

首先,立法應盡可能周延,對規範實施後的各種可能性,有充分的調查和預估,不能盲目自信,更不能“將心比心”,認為自己喜歡的必然是民眾喜歡的。 其次,規範實施後,應及時、持續地對社會引導效果進行跟蹤,尤其注意調查的全面性,避免“選擇性失聰”“選擇性失明”和“選擇性失憶”。 第三,當出現立法者預期之外的負面社會效果時,應多從規範原有缺陷,而非民眾利益訴求的角度考慮問題,通過修訂規範,而非對社會施壓,來調整規範的社會引導效果。

第三,當出現立法者預期之外的負面社會效果時,應多從規範原有缺陷,而非民眾利益訴求的角度考慮問題,通過修訂規範,而非對社會施壓,來調整規範的社會引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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