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先問一下大家, 有多少人聽說過戰時三等功這個說法?先給大家普及一下, 什麼叫做戰時三等功。 戰鬥中英勇頑強, 堅決執行命令, 模範遵守戰場紀律, 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 主動掩護、搶救戰友, 有較大貢獻;戰鬥中勇於克服困難, 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後勤、技術或者其他作戰保障, 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 做出這樣貢獻的軍人才可以立戰時三等功。
那麼很多人可能會問“戰時三等功”和“平時三等功”有什麼差距?為了防止再被那些不懂裝懂的人噴, 我給大家看看這個。 在《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條有明文規定“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於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 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
看到這裡的朋友現在不打仗了, 還能評上戰時三等功嗎?我告訴你可以的,
那麼抗洪搶險、抗震救災算不算戰時?這個小編也不是很清楚了, 因為畢竟這個戰時三等功都很少聽說了。 有知道的可以寫下來, 告訴大家。